112 年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丙:公法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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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交通部基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與遠通電收公司所簽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契約,試問其係屬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並略述其所屬法律概念?另請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3號解釋有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所締結之「特約醫事合約」係為行政契約以及該解釋文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等之理由以及行政法法理論述,如何判斷區別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以及兩者區別之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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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係在探討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以及判斷個別案例時的標準與實益。

一、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
行政契約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與人民之間簽訂之契約。其特徵為具有公法性質,且通常涉及國家權力之行使。而私法契約則係指一般人民之間,或國家機關在不涉及公權力行使時,所簽訂之契約,其性質為私法關係。

二、判斷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標準:
(一)實質判斷標準:

  1. 目的性判斷:契約之目的係為達成行政機關之特定行政目的,或僅係單純之私法交易。若旨在實現行政任務,則傾向於行政契約。
  2. 公權力行使判斷:契約之履行是否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例如一方為公權力主體,且另一方處於服從或受制約之地位。
  3. 法律授權判斷:契約之簽訂是否依據特定法律之授權,且該法律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設。

(二)形式判斷標準:

  1. 契約主體判斷:若契約一方為行政機關,且該機關係基於公權力地位而簽訂,則傾向於行政契約。
  2. 契約內容判斷:若契約內容涉及國家負擔、行政處分之附款、或具有單方變更、終止之權利等,則可能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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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甲基於老人照顧事業之市場需求,擬開設養老照顧中心,並向乙機關申請養老房舍大樓建築執照,經乙機關發給建造執照。惟因申請建築地點早已經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列為軍事禁建管制區,乙機關關於某甲施工一段期間之後,發覺有違誤之處,乃依職權裁量後認為「申建地點在軍事管制區禁建範圍內,如經准予建築,將影響軍事機關執行作業以及軍事設施安全」之公益,遠較某甲之信賴利益為重,乃通知某甲暫停施工興建。試問本案關係行政法上何種重要原則?某甲若不服乙機關之行為,應先提起何種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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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行政機關依職權廢止行政處分之情形,以及涉及的行政法原則與救濟途徑。

一、本案涉及之重要行政法原則:
本案中,乙機關在發給某甲建造執照後,又因發現建照地點為軍事禁建管制區,而通知某甲暫停施工。此涉及行政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之公益,而限制人民之信賴利益。在此情況下,行政機關應審酌公益與私益之衡量,並可能涉及以下重要原則:

  1. 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發給之建造執照,產生信賴,並據以進行施工。行政機關若要撤銷或廢止該執照,應審慎考量人民之信賴利益。
  2. 合法性原則:行政機關之行為應符合法律規定。在此案中,若建照地點早已為軍事禁建管制區,則乙機關當初發給建造執照即有瑕疵,應依職權廢止。
  3. 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之手段。在此案中,乙機關以暫停施工之方式,相較於立即撤銷建造執照,可能較符合比例原則,給予人民補正或調整之機會。
  4. 公益優於私益原則:在國家安全等重大公益之前,人民的私益應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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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A縣某產業道路路面高壓電桿上方形成巨大的虎頭蜂蜂窩(下稱系爭電桿蜂窩)。該縣居民甲某日傍晚在電桿旁臨時停車,裝載剛採收的水果,不料遭虎頭蜂螫傷,皮膚紅腫。甲於次日電話通報A縣政府1999通報系統。

A縣政府承辦捕蜂業務的公務人員乙接獲通報後,通知與A縣政府依勞務採購程序簽訂「捕蜂為民服務委託專業服務契約」的公司丙。丙派專員現場勘察後,確認蜂巢危險源存在,但因蜂窩鄰近電桿上的高壓電線,無法立即拆除;為免嚴重影響通行,無法封閉道路,道路上亦無法立牌警示,因此告知甲勿再接近蜂窩,並回報乙:「蜂巢在產業道路電線桿上,若非主動攻擊騷擾,應無立即危險,為確保拆除作業安全,待台電公司停電後處理」。乙在甲通報三日後以公文請求台電公司該路段停止供電,因台電公司內部規定要求停電作業須於三日前公告通知用戶,因此雙方協調排定甲通報十日後晚間停電,乙告知丙於停電後進行蜂窩摘除作業。

老農婦丁所有的菜園及住家鄰近系爭電桿蜂窩所在處。丁對電桿上有虎頭蜂蜂窩及螫傷情事一無所知。丁在蜂窩預定拆除日當日下午進入菜園,在距離電桿約3公尺處除草,遭到虎頭蜂攻擊,造成過敏性休克後死亡。丁的家屬認為A縣政府誤判情勢,拆除作業有所延誤,且拆除前亦未採取必要的警示措施。A縣政府因拆除進度引發居民議論,因此將原由乙承辦的捕蜂業務,轉由同一單位其他同事處理。乙認為其處置合法,其主管不應僅因流言蜚語,異動其工作項目。

請參考下列法規並附理由說明:
(一)A縣政府與公務人員乙、捕蜂公司丙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乙與丙對蜂巢之處置行為性質為何?其處置是否合法?又乙針對其主管調動承辦的工作項目,得如何主張權利? (20分)
(二)甲是否有權請求A縣政府立即拆除蜂窩或採取必要警示措施,以避免自己及他人再受虎頭蜂襲擊?丁的家屬針對丁的死亡,得否向A縣政府請求國家賠償?若是,甲與丁的家屬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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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一綜合性題目,涉及多個行政法概念,包含公務員與政府間之關係、行政契約、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公務員之權利主張、行政機關之作為義務、國家賠償責任等。

一、A縣政府與公務人員乙、捕蜂公司丙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乙與丙對蜂巢之處置行為性質為何?其處置是否合法?又乙針對其主管調動承辦的工作項目,得如何主張權利?

(一) A縣政府與公務人員乙、捕蜂公司丙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

  1. A縣政府與公務人員乙:乙為A縣政府之公務人員,其與A縣政府間為公法上之隸屬關係。乙執行職務乃基於公務員身分,受A縣政府之指揮監督,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公務。
  2. A縣政府與捕蜂公司丙:A縣政府與丙公司間簽訂「捕蜂為民服務委託專業服務契約」,此為行政契約。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1項第7款,行政契約為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目的,與人民之間簽訂之契約。本案中,A縣政府為履行其公共安全義務,委託丙公司執行捕蜂業務,故屬行政契約。

(二) 乙與丙對蜂巢的處置行為性質為何?

  1. 乙的處置行為:乙作為A縣政府承辦公務人員,其接獲通報、協調台電停電、告知丙公司停電後處理等行為,係執行公務,屬於行政機關內部之行政行為,或執行行政契約之相關行為。這些行為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則可能構成行政處分。但其對甲的告知「勿再接近蜂窩」及對丙的指示,性質上是公務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並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2. 丙的處置行為:丙公司作為受委託之專業公司,其派員現場勘察、判斷蜂巢危險源、告知乙「無立即危險,待台電公司停電後處理」,這些行為係履行其行政契約之義務,屬於履行行政契約之行為。其判斷結果若對外產生法律效果,才可能構成行政處分。然而,本案中,丙的行為主要是提供專業判斷與執行建議,並未直接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

(三) 其處置是否合法?

此處需分別探討乙與丙的處置行為,以及其是否符合相關法規。

  1. 乙的處置行為:

    • 通報與協調:乙接獲甲通報後,通知丙公司進行勘察,並協調台電公司停電,此部分程序並無明顯不合法之處。
    • 判斷與告知:乙得知丙的判斷「無立即危險,待台電公司停電後處理」後,並未立即採取更積極的警示措施,而是以公文請求台電停電,並安排十日後停電,此部分處置的合法性有待商榷。
      • 行政程序法第19條(機關間之協助):乙請求台電公司停電,符合機關間協助之精神。
      •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第11點第8款:該要點提及「經消防人員現場評估當下無立即人命危害或不需處理…者,得不處理」。但此條文主要係針對消防人員的「不處理」決定,而非乙基於專業判斷而決定的「延後處理」。
      • 關鍵問題在於「判斷」與「延誤」:乙在得知蜂窩可能具有危險性,且已有人員受傷(甲)後,卻未採取更積極的措施(如立即設立警示標誌、加強巡邏、要求立即停電等),而是等待十日後才安排停電處理,此其判斷是否符合「公共安全」的期待,以及是否構成「延誤」,需進一步檢視。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該法規定「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本案的虎頭蜂蜂窩顯然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乙的處置,旨在移除危險源,符合該法之精神。然而,其延後處理的決定,是否符合「情況緊急」的判斷,則有疑義。
      • 信賴保護與公益衡量:乙的處置,雖然旨在確保拆除作業安全(待停電),但對於潛在的危險,似乎未給予足夠的重視。考量到虎頭蜂的攻擊性及對民眾生命安全的威脅,僅告知甲勿再接近,以及等待十日後停電,此種處置方式,其合法性值得懷疑,特別是在有人員受傷後。
    • 結論:乙的處置,在程序上看似符合要求,但就實體內容而言,其對危險的判斷及延後處理的決定,對於公共安全之保障,可能未能達到應有的標準,其合法性存疑。特別是在事後丁因此喪命,更突顯了乙的處置可能過於輕忽。
  2. 丙的處置行為:

    • 現場勘察與判斷:丙派員勘察後,確認蜂巢危險源存在,但因鄰近高壓電線而無法立即拆除,並告知乙「無立即危險,待台電公司停電後處理」。
    • 合法性:丙作為專業公司,其判斷依據應為專業知識。然而,其對於「無立即危險」的判斷,以及未建議採取立即警示措施,在事後看來,顯然與事實有嚴重差距。若丙的判斷有明顯過失,且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則其處置亦可能不合法。

(四) 又乙針對其主管調動承辦的工作項目,得如何主張權利?

  1. 公務員的權利:公務員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享有一定的權利,包括服從命令、依法執行公務、獲得適當待遇、受尊重、以及在符合法律規定下,免於不當的調職或處分。
  2. 乙主張權利的基礎:乙認為其處置合法,主管不應因流言蜚語而異動其工作項目。乙可以主張以下權利:
    • 服從義務與權利:公務員有服從上級命令的義務,但前提是該命令合法。同時,公務員也有依法執行公務的權利。
    • 免於不當處分之權利:若乙認為主管的調動係基於不實的資訊(流言蜚語),且其本身的處置並無違法之處,則可主張其權利受到侵害,要求主管撤銷該調動。
    • 依法保障之權利:公務人員任用法對公務員的調動有相關規定,若調動違反相關規定,乙可以循內部申訴或行政救濟途徑主張權利。
  3. 主張權利的途徑:
    • 向直屬主管提出申訴或陳述:首先,乙可以向其直屬主管提出說明,解釋其處置的合法性,並表達對調動的不滿。
    • 向人事單位或上級機關提出申訴:若與直屬主管溝通無效,乙可以向A縣政府人事單位或更上級機關提出正式申訴,說明情況,要求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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