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灣大學運動設施與健康管理碩士學位學程運動管理組《管理學(B)》
第 一 題30 分
「組織結構」(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述明了組織內部劃分的狀況、各部門的指揮與隸屬關係。如今公司指定您承辦某企業的家庭運動日,須組建負責該項目的專案團隊:
(一) 請以矩陣型結構設計出此專案團隊的組織結構(請圖示)。
(二) 請說明矩陣型結構之優點及缺點(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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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考查組織結構中的矩陣型結構(Matrix Structure)。首先要理解矩陣型結構的特性,即結合了職能部門結構和專案部門結構,員工同時向兩位主管報告。
(一)矩陣型結構設計圖示:
在設計專案團隊的組織結構時,矩陣型結構的關鍵在於員工同時隸屬於其職能部門(例如:行銷部、公關部、活動企劃部等)以及專案團隊(家庭運動日專案)。
圖示上,可以呈現一個網狀的組織結構。上方是各職能部門的主管,下方則是專案團隊的各成員。專案團隊的負責人(專案經理)會與各職能部門的主管協調,共同管理專案成員。成員會同時接受來自其職能部門主管和專案經理的指示。
例如,假設家庭運動日專案需要行銷、活動規劃、後勤支援等功能,則組織結構圖可能如下:
(圖片示意:請參照下方文字描述,實際作答時需繪製圖表)
頂端:
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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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銷部主管 活動企劃部主管 後勤支援部主管 人資部主管 財務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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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成員 1) (專案成員 2) (專案成員 3) (專案成員 4) (專案成員 5) <-- 這些成員同時是某個職能部門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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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5 分
競賽管理是運動賽會中至為重要的一環,而賽制安排更是競賽管理的核心。如今公司指定您承辦部門內部的桌球單打聯誼賽:
(一) 請以單循環賽制安排8人的賽程編排(請圖示)。
(二) 請說明循環賽的積分計算及名次判定方式(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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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考查運動賽事管理中的賽制安排,特別是單循環賽制的應用,包括賽程編排、積分計算與名次判定。
(一)單循環賽制8人賽程編排(圖示):
單循環賽制是指參賽的每一方(選手或隊伍)都必須與其他所有參賽方進行一次比賽。對於 位參賽者,總共需要進行 場比賽。
對於 8 人()的單循環賽,總共需要進行 場比賽。
賽程編排最常見且有效的方法是「圓周法」(Circle Method)或稱「輪換法」。具體步驟如下:
- 將參賽者編號 1 到 8。
- 固定編號 1 在左側(或右側),其他參賽者編號 2 到 8 圍繞編號 1 順時針或逆時針排列。
- 每一輪比賽,固定方(如 1)與輪換方(如 2)進行比賽。
- 其餘參賽者則兩兩配對進行比賽。
- 下一輪,將輪換方進行輪換,例如將 2 移到 1 的位置,其他參賽者依序移動。
具體編排如下(以固定 1,其餘逆時針輪換為例):
第一輪
- 1 vs 8
- 2 vs 7
- 3 vs 6
- 4 vs 5
第二輪
- 1 vs 7
- 8 vs 6
- 2 vs 5
- 3 vs 4
第三輪
- 1 vs 6
- 7 vs 5
- 8 vs 4
- 2 vs 3
第四輪
- 1 vs 5
- 6 vs 4
- 7 vs 3
- 8 vs 2
第五輪
- 1 vs 4
- 5 vs 3
- 6 vs 2
- 7 vs 8
第六輪
- 1 vs 3
- 4 vs 2
- 5 vs 8
- 6 vs 7
第七輪
- 1 vs 2
- 3 vs 8
- 4 vs 7
- 5 vs 6
(繪製圖表時,可將每一輪的對戰組合清晰列出,或用表格呈現,表格包含輪次、對戰組合。)
第 三 題35 分
臺灣參與國際運動賽會常受到國際政治因素影響,故目前以中華臺北(Chinese Taipei, TPE)為臺灣參與國際賽事使用名稱,統稱為「奧會模式」。請論述:
(一) 「奧會模式」的由來及具體內容。
(二) 「奧會模式」對臺灣參與國際賽事的利弊為何(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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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旨在探討「奧會模式」的歷史淵源、內容及其對臺灣參與國際體育賽事的影響,屬於國際關係與體育政治的範疇。
(一)「奧會模式」的由來及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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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來:
「奧會模式」(Olympic Model)的名稱源於國際奧委會(IOC)為處理中國大陸與臺灣(中華民國)之間在國際體育組織(特別是奧林匹克運動會)的代表權問題而設立的解決方案。- 歷史背景:在 1949 年,中國共產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政府遷往臺灣。此後,國際奧委會面臨承認哪個中國代表隊的問題。
- 國際奧委會的決定:國際奧委會經過多次討論與爭議,於 1950 年代開始逐步做出決定。1954 年,國際奧委會認可中華民國(臺灣)以「Formosa Formosa」或「Taiwan」的名義參賽。
- 「兩個中國」問題的演變:隨著國際政治的發展,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增加,以及聯合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的唯一合法代表後,國際奧委會面臨更大的壓力。
- 「中華台北」的誕生:在國際奧委會的協調下,為了讓中華人民共和國能夠參與奧運會,同時也讓臺灣(當時為中華民國)能夠繼續參賽,經過漫長的協商,最終在 1979 年,國際奧委會通過了「洛桑決議」(Lausanne Resolution)。該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委會為中國的合法奧委會,同時允許中華民國的奧委會以「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的名義繼續參與奧林匹克運動會及其相關賽事,而「中華台北」這個名稱即被稱為「奧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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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內容:
「奧會模式」的核心在於「名稱」、「會旗」、「會徽」和「國歌」的妥協與替代,以規避直接使用「中華民國」或「中國」等可能引發政治爭議的名稱。- 參賽名稱:最為人所熟知的是使用「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 TPE)作為參賽隊伍的名稱。
- 會旗與會徽:使用特定的「中華台北奧委會」會旗和會徽,而不是中華民國的國旗和國徽。
- 國歌:在頒獎典禮等場合,通常播放的是中華奧委會的會歌,而非中華民國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