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勞工法與社會法組《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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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請說明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之停止與終止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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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社會保險法制中的「法律關係停止」與「法律關係終止」兩個重要的概念。這兩者都是指社會保險法律關係在特定情況下暫時或永久地消滅,但其內涵、原因及法律效果有所不同。

一、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之停止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之停止,是指原已存在之社會保險法律關係,因發生特定事由,致使該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暫時不發生效力,或暫時停止其履行。一旦停止原因消滅,法律關係即回復原狀,權利義務得以繼續存在或行使。

  • 概念與性質:

    • 停止並非使法律關係本身歸於消滅,而是暫時使其效力中斷。
    • 停止事由的發生,僅影響法律關係的「效力」,而非法律關係的「存續」。
    • 停止的原因一旦消失,法律關係即恢復原有的狀態,權利義務重新發生效力。
  • 常見停止原因(以我國社會保險為例):

    1. 給付終止或停止(暫時性):例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服刑、失蹤等原因,於特定期間內停止給付。又如,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於領取職業傷病給付期間,若復工且薪資達一定標準,部分給付可能暫停。
    2. 權利行使之限制:某些情況下,被保險人雖仍具備被保險人資格,但因特定原因(如逃漏保費、詐領給付等)而暫時喪失部分或全部請求給付的權利。
    3. 暫時喪失給付資格:例如,被保險人因故離職,但依規定保留原身分一段時間,此期間內若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因特定條件(如未繼續繳費)而暫時無法獲得給付。
  • 法律效果:

    • 法律關係本身依然存在。
    • 權利義務的履行暫停。
    • 停止原因消失後,法律關係恢復,權利義務重新發生。

二、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之終止

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之終止,是指原已存在之社會保險法律關係,因發生特定事由,致使該法律關係永久性地消滅。一旦終止,該法律關係即不復存在,相關權利義務亦隨之消滅。

  • 概念與性質:

    • 終止是使法律關係本身歸於消滅。
    • 終止事由的發生,是法律關係的「終局性」滅亡。
    • 一旦終止,該法律關係即不可回復。
  • 常見終止原因(以我國社會保險為例):

    1. 被保險人資格喪失:
      • 年齡屆滿:例如,老年給付的請領年齡屆滿,被保險人資格自然終止(但會產生請領權)。
      • 死亡:被保險人死亡,其作為被保險人的資格當然終止,但可能產生遺屬給付等新的法律關係。
      • 喪失國籍:外籍人士若因故喪失我國國籍,可能導致其喪失被保險人資格。
      • 離職並非適用對象:例如,公務員因離職而不再適用公保,其公保被保險人資格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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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普發新台幣一萬元之政策,是否符合社會國下之分配正義?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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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普發一萬元政策」與「社會國」理念下的「分配正義」之關聯。此題需要結合國家理論、經濟學的分配概念以及社會福利的目標來進行分析。

一、社會國(Welfare State)之理念

社會國是現代國家發展的重要模式,其核心理念在於國家積極介入經濟與社會事務,以追求更高的社會福祉、經濟穩定以及更公平的社會分配。社會國的基本目標包含:

  1. 經濟穩定:透過財政、貨幣政策等維持經濟成長與充分就業。
  2. 社會安全: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制度,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抵禦風險(疾病、失業、老化等)。
  3. 社會公平:透過累進稅制、社會福利支出等手段,縮小貧富差距,促進機會均等,實現分配正義。
  4. 公共服務:提供教育、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滿足國民基本需求。

二、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

分配正義是指社會資源(財富、所得、機會、權力等)在社會成員之間如何分配的公平性問題。在社會國的脈絡下,分配正義的追求通常有以下幾種取向:

  1. 需求原則:根據個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來分配資源,強調對弱勢者的照顧。
  2. 能力原則:根據個人的能力、貢獻或努力程度來分配資源,強調獎勵生產與創新。
  3. 均等原則:強調在某些基本層面上,所有社會成員應享有均等的資源或機會。
  4. 效率原則:強調分配方式應有助於整體社會資源的有效利用與經濟的整體發展。

社會國追求的分配正義,往往是上述原則的綜合考量,並傾向於透過國家干預來糾正市場機制的失靈,使分配結果更符合社會的公平理想。

三、普發新台幣一萬元政策的分析

普發新台幣一萬元政策,通常是政府為了刺激消費、緩解經濟下行壓力、或作為某種政策紅利的分配而採取的措施。我們可以從社會國的理念與分配正義的角度來評估此政策:

1. 符合社會國理念的部分:

  • 刺激經濟與穩定:若政策目的是為了短期內增加民間消費,進而帶動經濟成長、穩定就業,則符合社會國在經濟穩定方面的目標。
  • 部分照顧弱勢:雖然是「普發」,但對於低收入者或收入較少者而言,一萬元可能佔其可支配所得的較大比例,具有一定的生活補助效果,符合社會國的照顧功能。
  • 社會福利的體現:部分論者認為,將國家財政盈餘或經濟成果以現金方式回饋全民,可視為一種社會福利的體現,增進國民的福祉感。

2. 不符合社會國理念或分配正義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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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

職業病如何認定?請舉例並依「流行病學之因果關係理論」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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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職業病認定」的實務與理論基礎,特別要求結合「流行病學的因果關係理論」來進行說明。這需要理解職業病的定義、認定標準,並掌握流行病學中判斷因果關係的關鍵要素。

一、職業病之定義與認定

職業病是指勞工因執行職務而導致的疾病。其認定關鍵在於證明「疾病」與「職業活動」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我國《勞動基準法》及相關函釋、職業病防治法等,都對職業病有相關規定。

職業病的認定通常需要考量以下幾個面向:

  1. 疾病診斷:首先必須有明確的疾病診斷。
  2. 職業暴露:勞工必須在工作中暴露於特定有害因子(化學物質、物理因子、生物因子、人因工程因子等)。
  3. 因果關係:必須證明該疾病是因職業暴露所引起或加重。這是認定上的核心難點。
  4. 排除其他因素:需排除非職業因素(如生活習慣、遺傳、一般環境暴露等)是主要原因的可能性。

二、流行病學之因果關係理論

流行病學(Epidemiology)是研究疾病在人群中分布、決定因素及其應用科學,它提供了判斷疾病與暴露因子之間因果關係的系統性方法。布拉德福德.希爾(Sir Austin Bradford Hill)在1965年提出的「因果關係判斷準則」(Hill's criteria for causation)是最經典的理論框架,雖然原用於流行病學,但其邏輯可廣泛應用於職業病因果關係的判斷。

希爾準則包含九個判斷因子:

  1. 強度(Strength of association):暴露與疾病之間的關聯性有多強?例如,暴露者罹患疾病的風險(如相對危險度 RR 或勝算比 OR)是否顯著高於未暴露者?關聯性越強,因果關係的可能性越高。
  2. 一致性(Consistency):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不同研究對象、不同研究方法下,是否都能觀察到相同的關聯性?若多項獨立研究都得出相同結論,則因果關係的可信度越高。
  3. 特異性(Specificity):暴露因子是否只引起特定疾病,或特定疾病是否只由該暴露因子引起?此準則在職業病領域較難嚴格適用,因為許多暴露因子可能引起多種疾病,反之亦然。但若高度特異,則因果關係可能性高。
  4. 時間順序(Temporality):暴露必須發生在疾病發生之前。這是判斷因果關係最基本的要求。
  5. 劑量-反應關係(Biological gradient / 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暴露劑量越高,疾病發生的機率或嚴重程度是否越高?例如,暴露於石綿的時間越長、濃度越高,罹患肺癌的風險越高。
  6. 生物學的合理性(Plausibility):從生物學、病理學、生理學的角度,能否解釋暴露因子如何導致疾病?是否有合理的生化或生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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