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勞工法與社會法組《社會法》
第 一 題
勞動基準法是否屬於社會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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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勞動基準法與社會法的關聯性,以及勞動基準法在社會法體系中的定位。
核心觀念:
社會法(Social Law)是現代法治國家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調和社會成員間的利益衝突而制定的法律規範。其核心精神在於「國家介入」,透過法律的強制力來調整私人之間或國家與私人之間因社會關係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以實現社會的安定與福祉。
社會法的範疇:
社會法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其涵蓋範圍包括:
- 勞動法(Labor Law): 旨在保障勞動者權益,調和勞資關係,例如勞動基準法、勞動事件法、工會法等。
- 社會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Law): 旨在為國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應對失業、疾病、老年、工傷等風險,例如勞工保險條例、國民年金法、全民健康保險法、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條例等。
- 社會救助法(Social Assistance Law): 旨在對貧困、弱勢族群提供必要的經濟援助,例如社會救助法。
- 其他與社會福利、社會公平相關的法律,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
勞動基準法在社會法體系中的定位:
勞動基準法(The Labor Standards Act)是勞動法的重要基石,其主要目的在於:
- 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 透過規定最低工資、工時、休假、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確保勞動者獲得合理的工作條件與報酬。
- 調和勞資關係: 建立勞資雙方協商、爭議處理的機制,促進勞資和諧。
- 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 穩定的勞動條件有助於提升勞動生產力,同時減少勞資糾紛,維護社會安定。
第 二 題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93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如考試院依此規定規劃之新退撫制度採確定提撥制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從社會政策的角度來看,此一制度規劃是否妥適?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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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改革,特別是將新制採「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DC Plan)的社會政策意涵與妥適性分析。
核心觀念:
- 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 DB Plan): 預先確定退休後可領取的給付金額,給付標準通常與服務年資、退休前薪資水平等相關。雇主(或政府)需承擔給付的風險。
- 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DC Plan): 預先確定雇主(或個人)每月(或定期)提撥的金額比例,退休金總額取決於提撥總額及投資績效。個人承擔投資風險。
- 社會政策(Social Policy): 國家為增進社會福祉、解決社會問題、促進社會公平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和政策。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的背景與目的: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退撫制度(過去多為確定給付制)面臨財務負擔沉重、世代間財務不公平等問題。因此,修法將於特定時間點後初任者改採新制,旨在減輕政府財政壓力,並可能導入更多市場機制。
從社會政策角度分析確定提撥制(DC Plan)的妥適性:
優點(可能支持其妥適性的論點):
- 財政永續性: DC Plan 將投資風險從政府(雇主)轉移給個人,有助於政府穩定財政支出,避免因投資績效不佳或預期壽命延長而導致的財政赤字。這符合政府財政紀律的社會政策目標。
- 世代公平: 新任公務人員的退撫負擔與其個人貢獻(提撥金額及投資績效)直接掛鉤,相較於舊制可能由新世代公務人員的提撥去補貼舊世代的給付,DC Plan 在世代間的財務負擔上可能更為公平。
- 彈性與自主性: 參與者可能對其退休金帳戶有較大的自主權,可選擇投資標的,並可在一定程度上規劃自己的退休財務。
- 透明度: 帳戶餘額與投資績效相對透明,參與者較能掌握自己的退休資產狀況。
缺點與疑慮(可能質疑其妥適性的論點):
- 投資風險轉嫁給個人: 公務人員(尤其初任者)可能缺乏足夠的金融知識和風險管理能力,一旦投資失利,可能導致退休金不足,無法
第 三 題
A國中於107年6月26日公告,107學年度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歷史科目實缺一名,代理期間自107年8月20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甲女參加甄選,經A國中於107年7月5日公告其獲得正取,並通知其於翌日上午10時攜帶相關證件報到,逾時者視同放棄。嗣甲完成報到程序,並於107年7月12日獲A國中發給代理教師聘書。後A國中於107年8月20日向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申報甲女加保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惟甲女於107年8月19日至23日住院,於107年8月20日分娩,並依規定申請產假,期間為107年8月20日至同年10月18日。A國中申報甲女加保勞保案,經勞保局以甲女於107年8月20日因分娩,實際上未到職為由,於107年11月29日核定,自108年8月20日取消甲女之投保資格,已繳交之保險費不予退還,另認定其自107年10月19日到職當日加保。問:
- 勞保局於107年11月29日所為核定是否為行政處分?若為行政處分,為形成處分或確認處分?請說明之。(二十五分)
- 甲女與勞保局間之勞保法律關係,應自何時發生?請說明之。(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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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勞工保險的投保資格認定、行政處分的性質判斷,以及勞保法律關係的發生時點。
核心觀念:
- 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所謂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對人民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者。
- 行政處分的種類:
- 形成處分(Gestaltende Verfügung): 創設、變更或廢止權利、義務或法律關係。
- 確認處分(Feststellende Verfügung): 確認現存之權利、義務或法律關係。
- 勞工保險的投保資格: 勞工保險條例對於被保險人的資格有明確規定,通常與「在職」及「雇主應為其辦理投保」之義務相關。
- 法律關係的發生: 法律關係通常自法律所定要件成就時發生。
問題一:勞保局於107年11月29日所為核定是否為行政處分?若為行政處分,為形成處分或確認處分?
1. 判斷是否為行政處分:
- 主體: 勞保局是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
- 對象: 針對甲女的勞工保險投保資格及相關權益。
- 形式: 勞保局以書面(核定函)為之。
- 內容: 該核定函對甲女的勞工保險投保資格、保險費繳納(不予退還)及投保效力(取消投保資格、自107年10月19日始加保)產生了直接的法律效果,影響了甲女的權利義務。
因此,勞保局於107年11月29日所為的核定,符合行政處分的定義,是行政處分。
2. 判斷是形成處分或確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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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內容分析:
- 「自108年8月20日取消甲女之投保資格」:此處是針對過去的投保資格(自107年8月20日加保)進行否定,並預設了未來(自108年8月20日)的投保資格狀態。
- 「已繳交之保險費不予退還」:此處是確認既有事實(已繳費)並對其法律效果(不退還)為決定。
- 「另認定其自107年10月19日到職當日加保」:此處是重新確認或變更了甲女的實際投保起算日。
-
關鍵在於「取消投保資格」:
- 勞保局的核定,並非僅僅是「確認」甲女在107年8月20日實際上未到職,進而「確認」其當時不具備投保資格。
- 而是透過這個核定,實質上變更或廢止了 A國中於107年8月20日為甲女申報加保所建立的、或者勞保局原先可能默認的投保法律關係(至少是從107年8月20日開始的投保資格)。
- 「取消投保資格」的行為,是創設了「自108年8月20日起不具備投保資格」的狀態,並否定了自107年8月20日開始的投保效力。
- 「認定其自107年10月19日到職當日加保」也是在「變更」原先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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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關於「已繳交之保險費不予退還」: 雖然這部分看似確認,但其基礎是建立在「取消投保資格」的決定之上。如果取消投保資格的決定是形成處分,那麼基於該形成處分而產生的不退費結果,也與形成處分的性質緊密相關。
結論:
勞保局的核定,主要在於廢止或變更了甲女自107年8月20日開始的勞工保險投保資格,並重新認定了投保的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