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勞工法與社會法組《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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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5 分

何謂作為社會給付請求權基礎之私法形成?社會法上之保障、社會給付請求權等要件,常屬私法律行為上可處分、可支配或當可能遭濫用者,此「私法形成」影響社會給付請求權者,常見有四大類型,試分析並舉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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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社會法給付請求權的基礎,特別是「私法形成」的概念及其對社會給付請求權的影響。這涉及到如何將原本屬於私法領域的行為或契約關係,轉化為社會法上權利義務的基礎。

核心概念:私法形成(Privatrechtsgestaltung)是指透過私法行為(如契約)來建構、影響或實現社會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社會法上的給付請求權,雖然最終由公法(社會法)來保障,但其「形成」或「基礎」可能源於私法上的安排。

四大類型分析:

  1. 私法契約作為給付請求權的基礎(Vertrag als Anspruchsgrundlage):

    • 說明:這是最直接的類型。透過簽訂特定的私法契約,例如僱傭契約、社會保險契約(在私人保險或特定公法保險的私法化情境下),當契約約定的條件成就時,即產生社會法上的給付請求權。
    • 舉例:勞工與雇主簽訂勞動契約,約定雇主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當勞工發生保險事故(如職災),依勞基法及勞保條例,勞工對雇主(或保險機構)產生社會給付請求權。此請求權的基礎,可追溯至勞動契約中關於保險的約定。又如,某些社會福利服務,可能透過與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契約來取得,而該契約的履行義務,最終由國家透過社會法規範來保障。
  2. 私法上的行為或狀態引發公法上的給付義務(Privates Handeln als Auslöser öffentlich-rechtlicher Leistungspflichten):

    • 說明:某些私法上的行為、事實狀態或法律關係,雖然不是直接以「產生社會給付請求權」為目的,但卻因為法律的規定,而觸發了公法上的給付義務,進而產生社會給付請求權。
    • 舉例:
      • 婚姻關係與家庭扶助:雖然婚姻是私法關係,但依據民法及社會救助法等規定,配偶或子女負有扶養義務。若無扶養能力者,可能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資格,進而產生國家社會給付的請求權。此時,婚姻關係(私法狀態)是觸發國家扶助義務(公法義務)的基礎。
      • 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侵權行為是典型的私法行為,但若侵權行為導致受害者需要醫療、復健等社會給付,且加害人無法賠償時,被害人可能依社會救助法或相關社會保險法規,取得國家或保險機構的給付請求權。此時,侵權行為(私法行為)間接促成了社會給付請求權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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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10 分

私人的特定風險,在立法決定上,當可選擇以社會法或私法手段實踐其義務責任歸屬。試各舉立法決定由社會法與私法承擔,但法制(包括其他國家立法例)或理論上可以做截然不同選擇之例子,分析並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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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立法者在面對私人特定風險時,如何決定由社會法或私法途徑來處理其義務責任歸屬,並要求舉例說明同一風險在不同法制或理論下可能出現的不同選擇。

核心概念:風險分配、社會法(集體分擔、強制性)、私法(個別契約、責任)、立法選擇。

解題思路:
首先,定義「私人特定風險」的意涵,例如疾病、失業、老化、事故、意外死亡等。
其次,說明社會法與私法在處理這些風險時的根本差異。
接著,舉出一個具體的風險,分析其在社會法與私法下的可能處理方式。
最後,說明為何同一風險在不同法制或理論下會有截然不同的選擇。

風險例子:疾病醫療費用。

  1. 由社會法承擔(集體分擔、強制性):

    • 說明:國家透過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強制所有或特定群體的國民(例如勞工、公務員、一般國民)納保,並由全體被保險人共同分攤醫療費用。當被保險人罹患疾病需要就醫時,社會保險機構(如健保局)會支付大部分的醫療費用。
    • 立法選擇:例如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德國的全民法定健康保險、英國的國民保健服務(NHS)。這類制度的特點是強制性、互助性、風險的社會化。
    • 理論基礎:強調社會連帶、風險共擔、經濟能力與醫療需求分離、保障基本人權(健康權)的實現。
  2. 由私法承擔(個別契約、自願性):

    • 說明:個人自行透過市場機制,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或與醫療提供者簽訂直接的醫療契約。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契約條款,承擔部分或全部的醫療費用。
    • 立法選擇:例如美國在聯邦層級沒有全國性的強制性醫療保險,雖然有Medicare/Medicaid,但大部分民眾依賴私人購買的商業醫療保險(透過雇主或自行購買)。這類制度的特點是市場導向、契約自由、個人選擇。
    • 理論基礎:強調個人自由、選擇權、市場效率、契約自主。
  3. 截然不同的選擇之例子與分析:

    • 風險:失業風險。
    • 社會法手段:
      • 強制性失業保險:例如台灣、德國、法國等國家,設有強制性的失業保險制度。勞工在職期間按時繳納保費,失業後可領取一定期間的失業給付。這是透過國家強制性制度,由全體被保險人共同分攤失業風險。
    • 私法手段:
      • 個人儲蓄與投資:在某些國家或理論上,國家不提供強制性失業保險,而是鼓勵或期望個人透過自行儲蓄、投資、或購買年金等方式來應對失業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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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10 分

社會保險有哪些基本原則?其與商業保險之核心差異何在?請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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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社會保險的核心原則及其與商業保險的根本區別。

核心概念:社會保險、基本原則、商業保險、差異。

一、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

社會保險是一項重要的社會安全制度,其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1. 強制性原則(Pflichtversicherungsprinzip / Zwangsprinzip):

    • 說明:為確保風險的廣泛分散及制度的永續運作,社會保險通常強制特定對象(如勞工、公務員、特定行業人員)參加,國家強制納保,個人不得任意拒絕。
    • 目的:避免「逆選擇」(年輕、健康的風險較低者不願加入,導致保險對象多為高風險群,使保險費率飆升,制度崩潰)及「道德風險」(因有保障而降低預防行為)。
  2. 互助性與團體性原則(Solidaritätsprinzip / Kollektivprinzip):

    • 說明:社會保險強調「風險的社會化」,由全體被保險人組成一個風險共同體,共同分擔風險。無論個人風險高低、能力強弱,都納入同一風險池。
    • 表現:
      • 能力與需要分離:保險費的負擔主要依據「負擔能力」(如薪資水平),而給付則主要依據「需要」(如家庭人口、失能程度)。
      • 風險分攤:高風險者與低風險者、健康者與疾病者、年輕者與年長者,共同分攤保險費用與風險。
  3. 廣泛分散風險原則(Risikostreuung / Risikodiversifikation):

    • 說明:社會保險的對象範圍廣泛,涵蓋了社會中絕大多數或特定群體的成員,使得風險能夠分散到盡可能大的群體中,降低單一事件對整個保險基金的衝擊。
  4. 給付的確定性與適足性原則(Leistungsbestimmtheitsprinzip / Angemessenheitsprinzip):

    • 說明:社會保險的給付應具有一定的法律確定性,讓被保險人知道其權利。同時,給付的水平應足以滿足被保險人或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或彌補因特定事故造成的損失,以達到社會安全的目的。但此「適足性」是相對於「基本」生活保障而言,而非完全補償。
  5. 保險與福利的結合(Kombination von Versicherung und Fürsorge / Sozialer Ausgleich):

    • 說明:部分社會保險制度(如社會救助、部分社會福利)會結合社會保險的元素,對經濟能力不足的被保險人提供額外的支持,或在保險給付不足時,提供補充性的福利。這體現了社會法追求的社會公平與正義。

二、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核心差異

| 特徵 | 社會保險 | 商業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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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0 分

關於長期照護,試分析是否應採取社會保險制度之得失利弊-請兼及前一子題提到之社會保險基本原則,並論述我國現行制度選擇及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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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分析長期照護(long-term care, LTC)是否應採取社會保險制度,並結合前一題的社會保險基本原則進行討論,最後論述我國現行制度的選擇及其問題。

核心概念:長期照護、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基本原則、得失利弊、我國現行制度。

一、長期照護是否應採取社會保險制度之得失利弊分析

長期照護(LTC)是指為因年老、疾病、身心障礙等原因,導致日常生活功能受損,需要長期協助(包括身體照護、日常起居、醫療復健等)的人所提供的服務。其支出往往龐大且具持續性,對個人和家庭是巨大的經濟與精神負擔。

(一)贊成採取社會保險制度的理由(優勢):

  1. 風險的社會化與集體分擔(符合互助性、廣泛分散風險原則):

    • 利:LTC需求難以預測,一旦發生,其支出巨大且持續。個人難以僅靠儲蓄應對。社會保險能將此高度不確定且龐大的風險,由全體社會成員(或特定群體)共同分擔,減輕個人和家庭的經濟壓力。
    • 結合社會保險原則:此點直接呼應了社會保險的互助性與風險分攤原則,將個別的、潛在的巨大風險轉化為集體的、可管理的負擔。
  2. 經濟的可負擔性與可預測性(符合給付確定適足性原則):

    • 利:強制性社會保險能保證穩定的資金來源(透過固定保費),並提供相對確定且足以維持基本照護需求的給付水平。這使得受照護者及其家庭能有較穩定的預期,並確保服務的可及性。
    • 結合社會保險原則:這體現了社會保險為保障基本生活而提供的「適足」給付,而非商業保險的「完全損失填補」。
  3. 確保服務的可及性與公平性(符合社會正義):

    • 利:社會保險不以營利為目的,其給付標準通常與經濟能力掛鉤,並確保有需求者(即使經濟能力較弱)也能獲得必要的照護服務。這能避免因經濟差距而產生的照護不平等。
    • 結合社會保險原則:體現了社會保險在給付上考量「需要」的原則,追求社會公平。
  4. 促進照護產業發展與品質提升:

    • 利:穩定的資金注入有助於健全照護服務體系,吸引專業人才,推動照護品質的提升。

(二)反對或擔憂採取社會保險制度的理由(劣勢與挑戰):

  1. 強制性與保費負擔問題(涉及強制性原則的實施難度):

    • 弊:LTC保險的潛在風險(需要照護的機率)與年齡、健康狀況高度相關。強制納保可能引發年輕、健康者對高保費與低短期受益的抗拒。如何設計公平且可負擔的保費,是重大挑戰。
    • 結合社會保險原則:雖然強制性是為避免逆選擇,但若保費設計不當,可能引發民眾普遍的不滿或逃避。
  2. 財務永續性風險:

    • 弊:隨著人口老化,LTC需求者快速增加,而年輕納保者相對減少,可能導致嚴重的收支失衡。這需要精確的精算、彈性的保費調整機制,以及長遠的財政規劃。
    • 結合社會保險原則:廣泛分散風險原則在人口結構劇烈變遷下,面臨嚴峻考驗。
  3. 給付範圍與標準的界定困難:

    • 弊:LTC的服務項目繁多(居家、機構、日間照護、輔具、醫療等),其「必要」與「適足」的界線難以界定。過寬的給付範圍會增加財務負擔,過窄則可能無法滿足實際需求。
    • 結合社會保險原則:給付確定適足性原則的實踐,在LTC領域面臨高度複雜性。
  4. 對商業保險與市場機制的影響:

    • 弊:過度依賴社會保險,可能排擠商業LTC保險的發展空間,減少個人選擇的多元性。

二、我國現行制度選擇及其問題

我國目前在長期照護的資金支持上,採取了多軌並行的模式,而非單一的社會保險制度。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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