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班辛組《刑法(B)》
第 一 題
甲、乙結婚數年,有一名八歲兒子丙,平時主要由乙照顧。甲收入不穩定,又常捻花惹草,乙決心
帶著丙離家出走。某日乙謊稱帶丙出國旅行,其實是搬到外縣市賃屋居住,並且切斷全部聯絡方式,
致使甲完全不知兩人去向。乙找到穩定工作,並妥善照顧丙的生活起居,丙很快就適應新環境。一
年後,甲的朋友偶然發現乙所駕駛的汽車經常停放在某處停車場,向甲通風報信。甲為了帶回失聯
多時的丙,遂在乙的汽車底盤裝設GPS追蹤器,透過掌握乙的行車路線,找到乙丙的住處。甲前往
乙丙住處按門鈴,住在隔壁房子的房東丁詢問甲有何貴幹。甲自稱是乙的友人,乙正在醫院陪伴車
禍住院的丙,乙拜託他回來整理一些衣物帶到醫院,但是急忙之下沒給他鑰匙。丁對甲所言有點懷
疑,打電話給乙確認又無人接聽,心想應該不會有人拿這種事開玩笑,於是取出備份鑰匙幫甲開門
進入乙丙的房子。甲為了避免謊言被識破,進屋隨便挑選幾件乙的衣褲,向丁謊稱將立刻趕回醫院,
在離開丁的視線時,就將這些衣褲丟棄在路旁。事後乙回電給丁,才發現是一場騙局。請附具詳細
理由,說明甲、乙的刑事責任。(五十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考驗刑法中的侵入住宅、竊盜、詐欺、以及家庭成員間的犯罪成立問題。
甲之刑事責任
-
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306條)
- 構成要件: 意圖為危害或其他不法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
- 分析: 甲以欺騙房東丁的方式進入乙丙的住所,丁雖然開門,但甲的目的是為了帶回丙,且其欺騙行為(謊稱乙託付、謊稱有急事要趕回醫院)顯示其進入並非出於真實意願,且有潛在的不法目的。甲的行為顯然符合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
- 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罪。
-
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
- 構成要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之動產者。
- 分析: 甲進入屋內後,拿取了乙的衣褲,並丟棄在路旁。這些衣褲屬於乙所有,甲未經乙同意而取走,且有將之丟棄的行為,可見其意圖不法所有。雖然甲辯稱是為了帶回丙而拿取,但其後續丟棄的行為,顯示其並非單純為照顧丙而為。
- 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
- 構成要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使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者。
- 分析: 甲對房東丁為欺騙行為,謊稱乙的友人、謊稱乙託付、謊稱丙在醫院需要衣物、謊稱要立即趕往醫院。這些欺騙行為使丁陷於錯誤,進而基於錯誤而同意開門(雖然丁開門的行為是否構成財產上處分有疑義,但此處爭點更在於甲之行為是否為詐欺)。更重要的是,甲事後將衣物丟棄,此行為已非單純詐欺,而是竊盜。然而,甲進入房屋的過程,確實有詐欺丁協助開門的行為。
- 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詐欺取物)。
-
家庭成員間犯罪的處理
- 親屬相盜罪 (刑法第324條): 甲、乙為丙的父母,丙為乙的直系血親,乙為丙的母親,甲為丙的父親。甲、乙與丙之間為家庭成員關係。甲取走乙的衣物,乙與丙之間是家庭成員,甲與乙之間並非刑法第324條所列的直系血親或配偶。
第 二 題
甲長年僑居海外,為投票而返國。班機延遲,降落時已下午2時,距離投票截止僅餘2小時。甲因
為趕時間,於行李轉盤等候托運行李時,先拿取自己之A行李,而後看到款式顏色與自己另一行李
相同之他人B行李後,將之取下放上行李推車。甲經過海關排隊時,瞥見剛剛拿取之B行李貼有商
務艙標籤,方意會到B行李並非自己所有。然此時甲已出海關,不及將B行李放回轉盤上。甲邊推
著推車往計程車招呼站(距離400公尺,步行6分鐘)移動,邊思考到底要將B行李交給同動線上
之機場航警局(距離200公尺,步行3分鐘),還是拿回家上網盲盒拍賣賺取小利並脫手。糾結1
分鐘後,甲繼續推著推車前進,但腦海中決定將之拿去拍賣。又10秒,B行李內的AirTag 突然發
出聲響。此時於入境大廳接機且極富正義感,但與B行李所有人毫無關係之乙,聽到聲響後,只知
道聲響由甲行李推車上發出,但分不清來自哪個行李。乙便認定甲是行李竊賊,於是箭步向前想推
走行李推車,以物歸原主,伸張正義。兩人拉扯推車之際,甲為保護行李,壓制住乙;乙也不甘示
弱,掙脫後強行推走行李推車,一路狂奔。甲追逐到一半,氣喘發作,但因隨身氣管擴張劑放在行
李推車上被乙推走而不及取用。甲倒地之後經送醫急救,雖性命無礙但仍因缺氧而成植物人。試問
甲、乙之刑事責任如何?(五十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考驗刑法中的竊盜罪、侵占罪、詐欺罪、強盜罪、傷害罪,以及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適用。
甲之刑事責任
-
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
- 構成要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取他人之動產者。
- 分析: 甲在行李轉盤上誤拿了與自己行李相似的B行李。在離開行李轉盤後,甲瞥見B行李上的商務艙標籤,已意識到B行李並非自己所有。此時,甲已具備竊盜的故意。雖然甲辯稱「不及將B行李放回轉盤上」,但其後續的行為(將B行李推往計程車招呼站,並在腦海中決定將之拿去拍賣)顯示其已將B行李視為自己所有,並意圖為不法所有。甲將B行李取走並據為己有,符合竊盜罪的意圖及取走行為。
- 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320條竊盜罪。
-
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
- 構成要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 分析: 甲在意識到B行李非自己所有後,並未即時返還,反而將其持有並意圖為不法所有(拍賣)。此行為已超越單純的誤拿,進入侵占的階段。然而,侵占罪的前提是「持有他人之物」,而甲的行為更符合「取」的意圖,因此竊盜罪的評價會優於侵占罪。
- 結論: 甲的行為更傾向於竊盜罪,而非侵占罪。
-
詐欺罪 (刑法第339條)
- 構成要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使人陷於錯誤,因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者。
- 分析: 甲並未對任何人施以詐術。其誤拿行李是誤會,隨後意圖拍賣是其內心想法,並未對乙或他人為任何詐術行為。
- 結論: 甲不成立詐欺罪。
-
強盜罪 (刑法第337條)
- 構成要件: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對人強取者。
- 分析: 甲與乙發生拉扯,甲是為了保護行李(B行李),而乙是想將行李取回。此時,甲的行為更像是正當防衛或阻卻違法的狀況,而非基於強取他人財物的意圖。
- 結論: 甲不成立強盜罪。
-
傷害罪 (刑法第277條)
- 構成要件: 傷害人之身體者。
- 分析: 甲為了保護行李,壓制住乙。此行為是否構成傷害罪,需視壓制的程度及是否對乙造成傷害。題目中僅描述「壓制」,未說明是否造成實質傷害。若僅為制止乙的行為,且未造成傷害,可能不構成傷害罪。然而,後續乙掙脫並強行推走行李,甲追逐乙,導致氣喘發作,因隨身藥物被乙帶走而倒地,最終成為植物人。此結果雖嚴重,但甲的氣喘發作與乙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甲的行為(追逐)本身是否構成傷害,仍待釐清。
- 結論: 甲的「壓制」行為,若未造成實質傷害,不成立傷害罪。甲因氣喘發作成為植物人,此結果是由於乙的行為(帶走藥物、推走行李)間接導致,甲的追逐行為並非直接傷害。
-
正當防衛 (刑法第23條)
- 分析: 甲在行李被乙強行推走時,為了保護自己的行李(其實是他人行李),與乙發生拉扯。甲的行為可以被解釋為對乙強行取走行李的抵抗。然而,甲的行為(壓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及乙的行為(搶行李)是否為不法侵害,是判斷的關鍵。
- 結論: 甲的壓制行為,若出於保護行李,且未逾越必要程度,可能構成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緊急避難 (刑法第24條)
- 分析: 甲因氣喘發作,藥物在乙推走的行李中。甲為了取得藥物(維持生命),追逐乙。此行為可能構成緊急避難。但緊急避難的前提是「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所受之急迫危險」。甲追逐乙是為了取回藥物,避免自己生命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