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丙組《刑法》
第 一 題50 分
甲患有思覺失調症已有十多年的時間。近兩年停止服藥,導致病症加劇,時常幻想他人將對其予以加害。某日,甲與友人發生爭吵,決定搭乘巴士北上投訴媒體。為了保護自身安全,甲隨身攜帶了一把瑞士刀。客運司機要求甲出示票證,未購票的甲覺得司機刻意刁難,情緒因而開始躁動,不斷大聲怒罵。旅客見狀後報警處理。警察到達現場試圖壓制甲,但是甲因為思覺失調而幻想警察就是殺父仇人,自己亦有被槍殺之危險,便拿出瑞士刀將該名員警殺害。試問甲之刑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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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行為人因精神疾病所導致的責任能力判斷,以及構成殺人罪的要件。
一、行為人甲之責任能力判斷:
甲患有思覺失調症長達十年,且因停藥導致病症加劇,時常幻想他人將對其加害。此部分可能涉及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
(一)刑法第19條第1項(完全辨識或控制能力喪失):思覺失調症是否已達使甲「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性」或「不能控制其行為」之程度。關鍵在於甲在殺警當下,其精神狀態是否嚴重到完全喪失此兩種能力。甲雖然有幻想,但其行為(搭乘巴士、攜帶瑞士刀、與司機爭執、怒罵、殺警)具有一定的目的性與連貫性,且有保護自身安全的想法(攜帶瑞士刀),這可能表示其仍有部分辨識或控制能力。
(二)刑法第19條第2項(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即便甲仍有部分辨識或控制能力,但其精神疾病是否已達到「顯著減低」的程度。甲因疾病幻想警察為殺父仇人,並因此產生強烈之危險預感而殺人,此種情況極有可能符合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之要件。若符合,則依刑法第19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
二、構成要件該當性:
(一)殺人罪(刑法第271條):
- 構成要件:甲出於殺意,持瑞士刀刺殺員警,致其死亡。此行為符合殺人罪的客觀及主觀構成要件。
- 阻卻違法事由:甲的行為是否可阻卻違法?
第 二 題50 分
具有雙重國籍的甲高票當選立法委員。但是在就職前,甲沒有未依法告知任用單位,甚至在立法委員人事登記表的「有無其他國籍」欄位填寫「無」,而且也沒有依法放棄雙重國籍身分。甲於任職期間從任職單位總計領取了約一千多萬元的歲公費、出國補助費等。試問甲之刑責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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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公務員瀆職、詐欺、偽造文書等相關罪責,以及行為人身分之認定。
一、身分問題:
甲具有雙重國籍,並當選立法委員。立法委員屬於公務員。故甲在行使職權時,具有公務員身分。
二、罪責分析:
(一)刑法第147條(虛偽陳述罪):甲在立法委員人事登記表上填寫「無」其他國籍,此行為可能構成虛偽陳述罪。此罪之成立,在於行為人對於依法應為陳述之事項,為虛偽之陳述。立法委員人事登記表是否屬於依法應為陳述之事項,以及此種陳述是否具有虛偽性,是關鍵。若法律規定立法委員應主動申報國籍資訊,則甲填寫「無」即構成虛偽陳述。
(二)刑法第205條(偽造公文書罪):甲在人事登記表上填寫「無」其他國籍,此行為是否屬於偽造公文書?偽造公文書罪,是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或偽造他人名義製作公文書。甲是自己填寫,並非冒用他人名義,因此不構成偽造公文書。然而,若甲在填寫時,有請他人代填,且該代填人明知甲有雙重國籍卻仍填寫「無」,則代填人可能構成幫助偽造公文書。但依題意,應是甲親自填寫。
(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甲領取了約一千多萬元的歲公費、出國補助費等。甲是否以詐術使立法委員任職單位交付財物?甲的詐術在於其隱瞞雙重國籍的身分,並於人事登記表上為虛偽陳述。若甲的雙重國籍身分依法不得擔任立法委員,則甲的行為可被認為具有詐術。立法委員任職單位在不知甲具雙重國籍的情況下,誤信甲符合任職資格而支付費用,此構成詐欺罪的「使人陷於錯誤」及「交付財物」。
(四)刑法第131條(圖利罪):甲是否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利益,而違背職務,為法所明定之行為?甲身為立法委員,其職務為監督政府、制定法律等。若甲利用其職務之便,為圖利自身或他人而為不法行為,則可能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