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丙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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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50 分

85歲高齡且患有多重慢性疾病的婦人乙外出購物。乙先在便利商店的ATM提領二萬元現金,並放入帆布提袋。一路上該提袋始終掛在電動代步車的手把上。計畫取走提袋內現金的甲騎乘機車從後方慢慢靠近,其趁四下無人時,突然加速衝向乙,迅速將提袋扯下。代步車因甲用力拉扯提袋而突然失去重心,乙隨之跌落地面,頭部撞擊鋪石地面。甲取得提袋後趕緊離開現場。乙因頭部撞擊導致大量的硬腦膜下出血。為了降低腦壓,醫師丙決定對其實施全身麻醉以進行手術。因為乙於手術期間大量失血,再加上原有的慢性病等因素,術後確定已無法回復意識。醫師丙與乙家屬決定按照乙先前所預立的醫療決定,由丙撤除維持生命治療的措施。數日後,乙死亡。試問甲、丙之刑責?(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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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測試行為人甲對於乙死亡結果是否負有刑法上的責任,以及醫師丙在撤除維生治療時所涉及的刑事責任。

甲之刑責分析

甲的行為首先涉及強盜罪(刑法第328條)或搶奪罪(刑法第325條)。甲以機車高速衝向乙,將其提袋扯下,此行為已達強暴脅迫的程度,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因此構成強盜罪。

接著,乙因甲的強盜行為而跌落地面,頭部撞擊地面,導致硬腦膜下出血,最終死亡。此死亡結果與甲的強盜行為之間,必須建立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及歸責。

  1. 因果關係:甲的強盜行為(高速衝撞拉扯提袋)直接導致代步車失去重心,乙跌落,頭部撞擊地面,進而造成硬腦膜下出血。此過程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

  2. 歸責:甲的強盜行為所製造的危險,是否實現了乙的死亡結果?雖然乙有高齡、多重慢性病等情況,但其頭部撞擊地面是甲的行為所直接引發,且該撞擊導致了致命的硬腦膜下出血,進而死亡。甲的強盜行為,不僅侵害了乙的財產權,也客觀上導致了乙的死亡,此死亡結果是甲強盜行為的預見可能範圍內。因此,甲應對乙的死亡負過失致死(刑法第276條)或間接故意的責任。由於甲在強盜時,對於乙可能因跌落而受傷甚至死亡,應有預見,故可論以間接故意。

綜合以上,甲的行為構成強盜罪,且因其強盜行為導致乙死亡,應論以強盜結合過失致死或間接故意致死。實務上,對於強盜結合死亡結果,通常會依刑法第328條第3項強盜致人於死罪論處。

丙之刑責分析

醫師丙的行為涉及對乙的傷害罪(刑法第277條)或殺人罪(刑法第271條),以及醫療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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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50 分

甲為(非婚生)乙的母親,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084條第2項等規定,對乙負有扶養、保護及教養之義務。甲明知乙還未滿12歲,依法應負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仍把乙帶往(生父)丙經營的公司。在甲把乙及背包、親子鑑定書留在辦公室後,便搭乘預定的班機離開台灣,遠走他鄉。丙公司員工連日多次撥打電話連絡甲均未得任何回應。試問甲之刑責?(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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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測試甲遺棄非成年子女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

甲之刑責分析

甲為乙的母親,依民法負有扶養、保護及教養的義務。乙未滿12歲,屬於未成年人,甲對其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的義務。甲將乙帶至生父丙的公司,留下乙及相關物品後,搭機出境,此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上的遺棄罪,需要分析以下幾點:

  1. 遺棄罪的構成要件:

    • 主體:負有扶養義務者。甲作為乙的母親,顯然符合此要件。
    • 行為:將無自救力之人遺棄,或使其陷於無自救之狀態。
    • 客體:無自救力之人。乙未滿12歲,屬於無自救力之人。
    • 故意:行為人明知或預見其行為可能導致無自救力者陷於無自救之狀態,而仍為之。
  2. 甲的行為是否構成遺棄:

    • 遺棄行為:甲將乙留在丙的公司,並搭機出境,顯然是將乙置於一個沒有其母親在旁照顧的狀態,且其本人已離開台灣,無法提供及時的保護與扶助。
    • 無自救力:乙未滿12歲,顯然是無自救力之人。
    • 陷於無自救之狀態:甲的行為使乙處於一個與生父關係不明(僅提到生父丙經營公司,但未說明丙是否知情或是否願意照顧乙)、無人照顧、且母親已遠離的危險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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