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乙組《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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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30 分

甲在慶記市有一A地,將之設定地上權予家族親戚乙建屋,地上權登記權利價值4萬元,內容為不定期限且無租金。乙隨即在A地上合法建築木造B屋居住。5年後,乙之長子丙為經營觀光事業,得乙同意後將B屋拆除,原地興建水泥C建物作為旅館使用,C旅館所有權登記於丙,但仍由乙直接占有。由於合規營業迄今已有20餘年,C旅館屋況老舊而經營不善,丙欲將之出售。試依下列各項相關連的情況回答(依現行民法回答,無庸考慮物權新舊法適用問題):

(一)來自天龍市的大亨丁有意投資旅館業,丙對丁描述該地區發展願景:「C旅館位於慶記市未來都市計畫變更後之商業開發區,附近將建有捷運新站,潛在商機無限。」丁遂以不高於市場行情價格購入C旅館,並已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然數月後,慶記市政府公布最新都市計畫與捷運興建路線圖,C旅館完全並未如丙所述。丁自認受騙,試問丁得對丙為如何主張?(8%)

(二)(承上)C旅館興建完成後,甲因資金周轉需求將A地向X銀行設定抵押權擔保借款,嗣A地因甲無法清償借款而遭法院查封拍賣,惟首次拍賣無人應買。試問X銀行得否請求法院除去A地的地上權及併付拍賣C旅館?(7%)

(三)(承上)法院拍賣A地,最終由戊拍得,戊也從丁購得C旅館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戊得否請求乙塗銷地上權登記?(15%)

參考法條 民法第833-1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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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不動產物權變動、地上權的性質、抵押權的效力範圍以及物權之保護。

(一) 丁主張丙之欺罔行為,得依民法第92條規定,主張撤銷買賣契約。
丙為求出售C旅館,向丁為虛偽之陳述,使丁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此構成民法第92條第1項之詐欺。丁得依同條項規定,主張撤銷買賣契約。撤銷權之行使,自發現詐欺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丁得主張撤銷買賣契約。

(二) X銀行得請求法院將A地的地上權併付拍賣,但不得請求除去A地的地上權。
按民法第292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及從權利。地上權為A地的從權利,故X銀行之抵押權效力及於A地的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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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0 分

甲女為歌手,為準備演出到乙裁縫店購買禮服,挑中售價20,000元黑絲絨晚禮服A,十分滿意決定購買,但是需要些微修改腰身裙長;為選購搭配禮服的晚宴包,甲女在店中細細挑選,發現幾隻口金包做工精緻,只是用料稍嫌粗糙,於是想到自己珍藏的一塊日本西陣織,便詢問乙是否可以自己提供布料請乙製作,乙表示同意。甲於次日將西陣織送至乙處,並約定一個月後,民國115年3月3日,將晚禮服A與完成的晚宴包送至板橋住處。2月15日時,乙致電甲表示,因為晚宴包五金零件供應不及,因此晚宴包交貨日期可能必須延後到3月15日,甲表示可以,只是3月15日時請送到台中排練場所。3月3日,乙如期將晚禮服A送到甲板橋家中,多次按鈴無人應門,後來甲表示:忘記還有晚禮服的事了,那就一起送到台中給我好了。3月15日,乙將晚禮服A與做好的晚宴包B交給司機丙送至台中,路上被酒駕逆向行駛的丁撞上,晚禮服A與晚宴包B全毀。請問當事人間法律關係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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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契約之成立、履行、給付遲延、給付不能、買賣契約與承攬契約之區別,以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一、甲乙間之法律關係:

  1. 晚禮服A之買賣:甲於乙裁縫店挑中晚禮服A,並約定由乙修改,此為買賣契約。晚禮服A之價金為20,000元。
  2. 晚宴包B之承攬:甲提供布料,請乙製作晚宴包,此為承攬契約。依約應於3月3日交貨,但因五金零件供應不及,乙於2月15日通知甲延遲至3月15日交貨,甲表示同意。乙於3月15日將晚宴包B交由丙運送至台中。
  3. 晚禮服A與晚宴包B之給付不能:3月15日,晚禮服A與晚宴包B在運送過程中被丁撞毀,此構成給付不能。由於晚禮服A及晚宴包B之滅失係因第三人丁之侵權行為所致,故應由丁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甲與丁間之法律關係:

  1. 侵權行為:丁酒駕逆向行駛,撞上丙運送之車輛,導致晚禮服A與晚宴包B全毀,此構成侵權行為。甲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丁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損害賠償範圍:甲之損害包括晚禮服A之價金20,000元,以及晚宴包B之製作費用(若甲已預付款項,則為預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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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40 分

A男為職業棒球之補手,2024年獲得B球團續約後,即與B球團之啦啦隊隊員C女結婚,婚後於2025年生下一子D,2026年1月1日上午,C攜D出門購物時,忘記帶C所有之E手機出門,而A當日於家中上廁所時,於廁所衛生紙架上發現該E手機,本擬送至F購物中心給C,正好有G訊息傳入E手機,G訊息內容為:「Baby 我今天晚上明天晚上後天晚上每一個晚上也會一直想你。」該G訊息發信者為B球團的投手教練H,而G訊息是為回應前一日2025年12月31日晚上跨年倒數時C傳送給H的I訊息,I訊息內容為:「Babe 我今天晚上明天晚上後天晚上每一個晚上都一直想著你。」由於E手機並未設定密碼等保護措施,導致於G訊息傳入E手機時,A能順利瀏覽該G與I此二則訊息及其他儲存於E手機中之所有訊息,而A當場即以其自身之手機與數位相機翻拍G與I此二則訊息,並同時錄影存證之.稍晚,A於C返家時責問C,而C覺得未受信任與尊重,C並揚言將對於A採取法律行動,讓A覺得十分受傷,經過一個月的沉澱情緒後,A也決定欲採取法律行動,遂於2026年2月1日攜帶此等翻拍與錄影的訊息,於X大學法律服務社於Y區公所之校外駐點暨巡迴法律服務時段,請教平民法律諮詢之義工律師Z所有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請問Z應如何回答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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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隱私權、通訊秘密、個人資料保護法、妨害名譽、誹謗、以及相關的法律救濟途徑。

一、A對C之法律關係:

  1. 隱私權與通訊秘密之侵害:A未經C同意,查看並翻拍C的手機訊息,包括G與I訊息。此行為可能侵害C的隱私權及通訊秘密。
  2. 妨害名譽或誹謗:A因C之訊息而對C提出質疑,並可能與C產生爭執。若A之言論已達減損C之社會評價之程度,則可能構成妨害名譽或誹謗。
  3. 法律救濟:C可對A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若A之行為構成刑事上之妨害名譽或誹謗罪,C亦可提起告訴。

二、C對A之法律關係:

  1. 隱私權與通訊秘密之侵害:A未經C同意,查看並翻拍C的手機訊息,此行為構成對C隱私權及通訊秘密之侵害。
  2. 法律救濟:C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A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A對H之法律關係:

  1. 妨害名譽或誹謗:H與C之訊息內容,若被A揭露,且足以減損H之社會評價,則可能構成妨害名譽或誹謗。
  2. 法律救濟:H得對A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精神慰撫金。

四、A對X大學法律服務社及Y區公所之法律關係:

  1. 法律諮詢:A尋求法律諮詢,係為了解自身權益及法律途徑。
  2. 義工律師Z之義務:Z作為義工律師,有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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