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甲組《民法與刑法》

📄 試題原卷 免費註冊後即可對照原始考卷 PDF免費註冊

第 1 題

甲為一富商,財產估計價值新臺幣2億元,與乙女結婚多年膝下無子。丙女未婚生子丁,丁可愛討喜,
甲乙十分喜歡丁,因此共同收養丁。甲為答謝丙願意出養丁,將其公司價值約1千萬元之上市股票贈
與丙。收養丁不久後,乙即懷胎生下一女戊。家有二寶後,甲反而經常不在家,以工作為藉口徹夜不
歸,完全不關心妻小的生活,也不給予乙家庭生活費。乙只好出外謀生,但因必須照顧2個小孩,只
能做兼差工作,收入約每月2萬元。後乙從甲的手機通訊對話得知,丙竟然為甲外遇對象,丁為甲親
生,甲每月給予丙生活費10萬元,至今長達3年之久。試問:
(一)如乙向甲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每月10萬元及每月1萬元之自由處分金,甲抗辯事業經營困難,
乙所居住之房屋為甲所購買,登記於乙名下,價值2千萬元,且乙有收入,拒絕給予乙任何費用。甲
之主張有無理由?(25分)
(二) 如乙與甲離婚,且拒絕承認乙與丁之收養關係,並向丙追討甲贈與丙之股票及生活費。乙之
主張有無理由?(25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係探討我國民法關於夫妻間扶養義務、贈與契約之撤銷,以及收養關係之效力與否。

(一) 關於乙向甲請求家庭生活費用及自由處分金有無理由:

  1. 家庭生活費用之請求:
    • 按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履行方式除依親屬會議之定外,得依協議。
    • 又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人,如有維持生活之需要,而負扶養義務者,不得拒絕。
    • 本案中,甲乙為夫妻,負有相互扶養之義務。乙因需照顧戊及丁,且甲常不在家,不給予家庭生活費,致乙僅能做兼差維持生計,顯有維持生活之需要。
    • 甲主張事業經營困難,雖為事實,惟負擔家庭生活費為夫妻間之基本義務,且甲之財產估計為2億元,顯非無力負擔。
    • 甲辯稱乙所居住房屋為甲所購買登記於乙名下,且乙有收入,此部分與扶養義務之履行無必然關聯。夫妻間之扶養義務,原則上應由有扶養義務之一方負擔,並非因一方有財產或有收入即得免除。
    • 故甲抗辯事業經營困難,並不能完全免除其扶養乙之義務,乙請求每月10萬元之家庭生活費用,應屬有理由,惟金額是否應為10萬元,仍需審酌甲之經濟能力及乙之維持生活所需。
  2. 自由處分金之請求:
    • 自由處分金並非民法上扶養義務之內容。扶養義務係指維持生活所必需之費用,而非個人任意處分之金錢。
    • 因此,乙請求每月1萬元之自由處分金,並無法律上之依據,甲拒絕給付,應屬有理由。
    • 【答案】(一)乙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每月10萬元,有理由;請求自由處分金每月1萬元,無理由。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2 題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的犯罪客體為同法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有價證券。又所謂的臺灣存託憑
證(TDR)可否作為犯罪客體,關鍵在於此種憑證是否正是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後段所規定的「經主
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對此,我國實務見解向來認為,臺灣存託憑證被核定為有價證券的依
據為財政部76年900號函釋,也就是「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
質之有價證券,凡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買賣或從事上開有價證券之投資服務,均應受我國證券管
理法令之規範。」試問以此號函釋核定臺灣存託憑證為有價證券(亦即犯罪客體)在刑法上的正當性
問題?(5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探討的是法律解釋的界線,特別是關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以及函釋在刑法上的效力問題。核心爭點在於,透過行政函釋擴張解釋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範圍,是否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一、 罪刑法定原則與法律解釋的界線

罪刑法定原則(Nullum crimen, nulla poena sine lege)是刑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則,其內涵包括:

  1. 罪刑法定性:行為之處罰,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2. 法律明確性:法律條文必須明確,使人民得以預見其行為是否違法。
  3. 法律嚴格性:法律禁止類推解釋,尤其是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4. 法律保留性:刑罰權之行使,應由法律保留,不得由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任意擴張。

在刑法上,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解釋,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不得透過行政函釋或其他非法律形式,任意擴張解釋法律條文的適用範圍。

二、 臺灣存託憑證(TDR)作為犯罪客體之爭議

  1. 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該條文規定了證券交易法所稱的「有價證券」,包含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等。其後段「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則是授權主管機關(當時為財政部)得透過命令或函釋,將其他具有類似性質的證券納入規範。
  2. 財政部76年900號函釋:該函釋擴張解釋了「其他有價證券」的範圍,將「外國之股票、公司債、政府債券、受益憑證及其他具有投資性質之有價證券」納入,並要求這些在國內募集、發行、買賣者,均應受證券管理法令規範。TDR 應是屬於此類「外國之股票」之延伸。
  3. 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則:
    • 問題點: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將第6條第1項所規定之有價證券作為犯罪客體。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