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乙組《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20 分
甲所有之高價進口昂貴跑車A,遭乙竊取。甲遂對乙起訴請求返還A車,然在訴訟繫屬中,乙將該A車出
售予丙,並已交付。試問:如甲對乙之勝訴判決確定,是否得據以向丙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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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上關於判決效力及債權人代位權之問題。
核心概念:
- 判決效力之相對性:民事訴訟法之判決,原則上僅對當事人及其繼受人發生效力,原則上不直接拘束第三人。
- 債權人代位權: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之權利,致害於債權人權利時,債權人得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解題過程:
甲對乙請求返還A車之訴訟,係甲與乙之間之當事人訴訟。若甲勝訴且判決確定,該判決之效力原則上僅及於甲與乙二人,亦即確認甲對乙有返還A車之請求權,並非直接拘束第三人丙。
乙將A車出售並交付予丙,此一行為係乙與丙之間之法律行為。即便甲勝訴判決確定,該確定判決並不能直接排除丙就A車之占有或所有權。
第 二 題30 分
捷富宅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甲、受僱人為乙。乙駕駛登記為該公司所有之機車,過失撞傷行人丙。丙以
自己車禍受傷後,經濟陷入困境,向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100萬元。但乙於第一審訴訟進行準備程序時,聲
明告知捷富宅配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並主張其因甲對自己之工作業績要求、導致自己工作過勞、精神不濟,所
以沒看到丙。乙在新台幣3萬元範圍內向法院聲明求為認諾判決。
試問:
(一)本件乙聲明告知甲之效力、乙自認、與認諾之對乙本人與對甲之效力為何?
(二)乙丙達成訴訟中和解,乙願意給付丙新台幣20萬元,但丙要求第三人甲加入和解,且與乙連帶給付。
甲乙丙三方就此成立訴訟上和解。
嗣後丙另行起訴請求甲因怠於指揮監督受僱人乙、導致自己受損,甲應給付自己損害賠償金額80萬元,此
時,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丙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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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小題,第一小題考查訴訟告知、自認、認諾之效力;第二小題考查訴訟上和解之效力及後續訴訟之處理。
第一小題:乙聲明告知甲之效力、乙自認、與認諾之對乙本人與對甲之效力為何?
核心概念:
- 訴訟告知(§245):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物或訴訟之結果,得就其訴訟告知於他人。受告知人,得就該訴訟,為輔助當事人之陳述。
- 自認(§279): 當事人就他造主張之事實,為有利於他造之陳述者,為自認。自認之事實,法院應認為真實,不得再為證據調查。
- 認諾(§383):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當事人一方承認他方當事人關於該法律關係之主張者,為認諾。法院應就認諾之聲明,為判決。
- 當事人恆定原則: 訴訟之效力,原則上僅及於訴訟繫屬時之當事人。
解題過程:
-
乙聲明告知甲之效力:
- 乙駕駛公司機車撞傷丙,丙向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此訴訟標的為乙對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 乙主張其過勞係因甲對其工作要求所致,並非單純乙之過失。乙此舉係試圖將其責任轉嫁或主張甲應負擔部分責任,並非直接將訴訟告知於甲。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訴訟告知係指當事人就訴訟標的物或訴訟之結果,告知於他人。乙在此主張係為自己辯護,辯稱其過失與甲之指揮監督有關。此種主張,雖與訴訟結果有關,但乙並非以「訴訟告知」之名義為之,且其目的在於主張甲應負擔責任,而非僅為輔助當事人陳述。
- 因此,乙此行為不構成法定的訴訟告知。即便乙主張甲的責任,甲也非因法定訴訟告知而成為本訴訟之當事人。甲雖可能因乙之主張而對訴訟結果產生利害關係,但除非有其他法定事由(如乙主張甲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將訴訟告知於甲,或丙追加甲為被告),否則甲非本訴訟之當事人,其權益不受本訴訟判決之直接拘束。
-
乙自認與認諾之效力:
- 乙對丙之自認: 乙駕駛機車撞傷丙,此為侵權行為之基本事實。乙主張「因甲之要求導致過勞、精神不濟,所以沒看到丙」,此係乙對其過失原因的辯解,但並未否認撞傷丙之事實。若乙承認撞傷丙之事實,則該事實應認為真實。
- 乙對丙之認諾: 乙「在新台幣3萬元範圍內向法院聲明求為認諾判決」。此係乙對丙請求之全部或一部承認,並請求法院為判決。
- 對乙本人之效力: 乙之認諾,係對丙請求之承認。若法院依乙之認諾為判決,則該判決對乙發生既判力,乙應依判決內容對丙給付3萬元。
- 對甲之效力: 甲為捷富宅配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係公司之代表。乙為公司之受僱人。本訴訟係丙對乙(作為侵權行為人)之請求。雖然乙主張其過失與甲(法定代理人)之指揮監督有關,但甲並非本訴訟之當事人。
- 乙對丙之認諾,效力僅及於乙與丙之間。甲並非本訴訟之當事人,故乙之認諾對甲不發生任何法律上之效力,甲不因此受拘束。
- 即便乙主張甲應負連帶責任,但若丙未追加甲為被告,或乙未合法為訴訟告知,甲仍非本案當事人。因此,乙之認諾對甲無直接之拘束力。
- 然而,乙之認諾(3萬元)可能被丙作為證據,用以證明乙對丙負有損害賠償義務,此對後續丙主張乙或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能產生間接影響。但乙之認諾本身,對甲不具法律上之拘束力。
第二小題:乙丙達成訴訟中和解,甲乙丙三方成立訴訟上和解。嗣後丙另行起訴請求甲因怠於指揮監督受僱人乙、導致自己受損,甲應給付自己損害賠償金額80萬元,此時,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丙之請求?
核心概念:
- 訴訟上和解(§377):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為和解,並記載於筆錄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和解之效力: 訴訟上和解,除有民法第837條(詐欺、脅迫、錯誤)之情事外,原則上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具有既判力及執行力。
- 既判力之範圍: 既判力之範圍,原則上僅及於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係指當事人所爭執之權利關係。
- 實質確定力: 關於既判力所及之事項,不得再就同一事件,於後訴訟中為爭執。
解題過程:
- 分析第一次訴訟之和解內容:
- 乙丙達成訴訟中和解,乙同意給付丙20萬元。
- 丙要求第三人甲加入和解,且與乙連帶給付。
- 甲、乙、丙三方就此成立訴訟上和解。
- 此和解的內容應包含:乙對丙之損害賠償義務(至少20萬元),以及甲對丙之損害賠償義務(連帶給付,具體金額未明示,但訴請甲給付80萬元,故和解時甲可能承擔了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或為促成和解而承擔)。
第 三 題30 分
甲男婚後因配偶乙女不孕,自行找到丙女,並約定雙方合意性交數次後,丙女因此受胎生產之小孩,親權
應由甲男單獨行使。嗣後丙女生下A女。然甲男懷疑A女可能為丙女自其男友受胎、同時認為丙女生產後另
行要求過高之營養費與坐月子費用,與丙女爭執。丙女自行透過公益機構媒合,將六個月大之A女,出養予
丁戊夫婦,並經法院核可收養裁定。豈料,A女兩歲時,甲男找到丁戊夫婦與A女,甲男主張自己為生父,當
初收養契約未獲生父同意,故收養關係不存在。於是,甲男向法院提出數項請求如下:(一)請求法院確認 A
女與丁戊之收養關係不存在,(二)陳稱丙、丁、戊共同侵害其親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00萬元。(三)
請求法院依職權為A女指定程序監理人。
丙與丁戊夫婦在本訴之訴訟繫屬中,提出反訴為:請求法院確認A女與丁戊之收養關係存在、且訴請甲給付
精神損害賠償300萬元。
試問,受訴法院應如何對兩造所提出之各項主張進行審查、或命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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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訴訟標的、訴訟要件、證據調查、程序監理人及反訴之相關規定。
核心概念:
- 訴訟標的: 當事人之間就特定法律關係所爭執之事項。
- 訴訟要件: 法院受理並審理案件之必要條件,包括當事人適格、訴之利益、管轄權、起訴合法性等。
- 程序監理人(§56-1): 在特定情況下,為保障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人等之權益,法院得選任程序監理人。
- 反訴(§499): 被告於訴訟繫屬中,就原告之請求,或與原告之請求,有牽連關係者,得提起反訴。
- 證據調查: 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證據以認定事實。
- 權利保護必要(§247): 請求法院為判決,須有對於確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係之必要。
解題過程:
法院應如何審查或命其補正,需逐一檢視甲男、丙女、丁戊夫婦所提出之各項主張:
一、 甲男之起訴(本訴):
-
(一)請求法院確認A女與丁戊之收養關係不存在:
- 審查要點:
- 當事人適格: 甲男主張其為A女之生父,丁戊為收養人,丙女為A女之生母。甲男主張其為A女之生父,且收養未獲生父同意,此涉及親子關係及收養關係之存否。一般而言,生父有權對收養關係提起確認之訴。甲男作為A女之生父,對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應有確認之訴的訴之利益及當事人適格。
- 訴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 甲男主張收養未獲其同意,且其係A女之生父,若收養關係存在,將影響其對A女之親權、扶養權等。因此,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應有權利保護之必要。
- 收養之實體要件: 法院審查時,需調查:(1) 甲男與丙女之間是否為合法之親子關係(例如透過DNA鑑定);(2) 丙女與丁戊夫婦之收養是否合法,特別是收養契約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及是否已獲得A女之法定代理人(若當時有)或生父(甲男)之同意。
- 命其補正:
- 若甲男未能充分證明其為A女之生父,法院可命其提出DNA鑑定報告。
- 若甲男主張收養未獲其同意,但未能證明其為A女之生父,則其主張之基礎將動搖。
- 法院亦可要求甲男補正收養契約及核可收養裁定之相關文件,以確認程序是否合法。
- 審查要點:
-
(二)請求法院確認丙、丁、戊共同侵害其親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00萬元:
- 審查要點:
- 當事人適格與訴之利益: 甲男主張其親權受侵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甲男需證明其對A女有親權,且丙、丁、戊之行為確實侵害了甲男之親權。
- 親權之認定: 法院需先確定甲男與A女之間是否存在合法之親子關係。若甲男為A女之生父,且A女之親權原應由甲男行使(例如,若甲男與丙女為合法婚姻關係,或依其他法律規定,親權本應由甲男行使),則可進一步審查。
- 侵害親權之行為: 甲男需具體指明丙女(自行出養A女)、丁戊夫婦(收養A女)、以及可能包含的丙女男友(若參與)等,其具體行為如何侵害了甲男之親權。例如,是否丙女在甲男不知情或不同意下與他人(丙女男友)合意性交並生育A女,以及後續未經甲男同意即將A女出養。
- 因果關係與損害: 甲男需證明其親權受侵害之事實,以及因此所受之精神損害,並證明其與丙、丁、戊之行為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 命其補正:
- 甲男需具體、明確地陳述丙、丁、戊侵害其親權之具體事實,例如:丙女如何與他人合意性交生A女、何時、如何將A女出養、丁戊如何參與收養程序等。
- 若甲男主張A女係丙女與其男友所生,則需舉證證明。
- 甲男需具體說明其所受之精神損害內容及程度,並說明其與被訴侵權行為人之間的因果關係。
- 審查要點:
-
(三)請求法院依職權為A女指定程序監理人:
- 審查要點:
- 法定事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程序監理人應於「訴訟進行中有妨礙訴訟之進行,或顯有損害於當事人或知情權利之虞」時選任。本案中,A女為未成年人(6個月大出養,2歲時甲男提起訴訟,故A女年僅約2歲),且訴訟標的(收養關係、親權、損害賠償)均與A女之身分及權益密切相關。
- 必要性: 在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親權歸屬及損害賠償之訴訟中,A女之最佳利益至關重要。甲男、丙女、丁戊夫婦之間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為確保A女之權益能被充分表達與維護,選任程序監理人具有高度必要性。
- 法院處理: 法院應主動審酌是否符合選任程序監理人之要件。
- 審查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