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乙組《民事訴訟法》
第 1 題
甲在乙所開設之民俗療法個人工作室工作三年餘,今甲聲稱乙故意製造性別不友善之敵意環境、逼迫
自己離職,因此甲訴請乙給付其資遣費新台幣100萬元。被告乙於第一審程序之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反訴主張請求甲給付違約金300萬元。理由是因甲離職後,私自帶走客戶資料、且違反競業禁止原則,故依約應給付違約金300萬元。試問:
(一)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所提出之反訴?(10分)
(二)若第一審法院判決為甲於30萬元部分有理由,其餘駁回。乙之反訴於100萬元部分有理由,其餘駁
回。甲乙各自分別在不變期間內聲明上訴,該上訴之效力為何?請舉出法條並分析說明之。(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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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測試考生對於民事訴訟中反訴的處理程序,以及上訴效力的理解。
(一)第一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乙所提出之反訴?
核心概念:反訴之要件及法院之處理。
按民事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訴之聲明中,為被告之原告,始得提起反訴。」乙所提起之反訴,係在第一審程序之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提出,此時甲已為原告,乙為被告。乙之反訴係主張甲違反競業禁止原則及帶走客戶資料,請求給付違約金,此與甲請求資遣費之訴訟標的,雖非同一訴訟,但若依訴之合併規定,得以提起訴之合併者,則乙之反訴,應認其要件已備。
法院對於反訴之處理,應先審查其是否符合提起反訴之要件。若符合要件,法院應將反訴視為獨立之訴,與原訴合併審理。然而,若反訴之提起,有礙於訴訟之終結,或顯不適於與原訴合併裁判者,法院得裁定駁回之。在本案中,乙之反訴與甲之原訴,均涉及勞動關係及契約內容之爭議,就訴訟經濟及實體真實之發現而言,合併審理並無不當。因此,第一審法院應將乙之反訴與甲之原訴合併審理,並就兩訴訟之請求一併為判決。
【答案】第一審法院應就乙所提起之反訴,審查其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規定。若符合要件,法院應將乙之反訴與甲之原訴合併審理,並就兩訴訟之請求一併為判決。
(二)若第一審法院判決為甲於30萬元部分有理由,其餘駁回。乙之反訴於100萬元部分有理由,其餘駁
回。甲乙各自分別在不變期間內聲明上訴,該上訴之效力為何?請舉出法條並分析說明之。
第 2 題
「宏元居」為集合式住宅大樓,設有管理委員會,全體住戶推選甲為主任委員。乙居住於「宏元居」之頂
樓第22樓之A戶。乙私自裝設溫室花園於大樓頂樓之公共空間、因此導致整棟大樓數處漏水,經數月均未改
善。甲以乙未遵守「宏元居大樓管理規則」(下稱X棟大樓)為由,以主委身分召集大樓區分所有權人全體大
會開會、並共同決議:「將乙為進出該X棟大樓入口與搭乘電梯之刷卡的感應密碼,自即日起消磁,直至乙拆
除頂樓溫室花園、淨空大樓頂樓之公共空間、將因頂樓溫室花園工程引發之大樓漏水處全部修繕完畢為止」。
乙認為甲公器私用、平日兩人即因地下停車位而發生數次爭吵,故乙認為甲以此挾怨報仇,遂以甲為被
告,訴請法院排除甲對乙所有之頂樓第22樓之A戶之所有權之妨害,並主張甲應給付乙精神損害賠償100萬
元。試問,如你/妳是承審法官,應如何處理乙之請求?請舉出法條並分析說明之。(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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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驗考生對於物權訴訟、損害賠償請求,以及相關程序問題的處理能力。
核心概念:物權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程序適格。
乙之請求,主要有二:一為排除對乙所有之頂樓第22樓A戶之所有權妨害,二為請求甲給付精神損害賠償100萬元。
(一) 排除妨害請求權之處理
乙主張甲所為之行為(將乙進出大樓入口及搭乘電梯之刷卡感應密碼消磁)妨害其對A戶之所有權。此部分屬於物權請求權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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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與訴訟標的:乙以甲為被告,訴請排除妨害,其訴訟標的為排除妨害請求權。此請求權之基礎,一般認為係基於所有權之規定(民法第767條),或係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以及社區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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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適格(當事人適格):
- 被告適格:乙訴請排除妨害之對象為「甲」,理由為甲身為主委,召集大會並據以執行消磁措施。然而,實際執行消磁措施的,應為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其委託之管理公司。若甲僅係依據管委會決議為指示,則真正妨害乙權利之人,應為管理委員會,而非僅為個人之甲。乙應以管理委員會為被告,而非單獨以甲為被告。若是甲私自為之,則可論其侵權。但題幹敘述為「甲以主委身分召集大會,並共同決議」,決議後之執行,若係由甲代表管委會執行,則被告適格仍有疑義。
- 原告適格:乙為A戶之住戶,對其所有物之所有權受妨害,自具原告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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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之性質與合法性:
- 乙私自裝設溫室花園於頂樓公共空間,確有違反「宏元居大樓管理規則」,且導致漏水,此部分乙應負責任。
- 甲身為主委,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對乙為限制進出及搭乘電梯之措施。此決議之合法性,需審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之相關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其法定程序及實質要件。若該決議程序或內容違反法律或規約,則該決議可能無效,甲據以執行之行為亦可能為不法。
- 即使該決議合法,是否得以「消磁」作為手段,限制乙之基本進出權利,亦有商榷空間。此措施是否為「必要」且「比例原則」下之適當手段,需加以考量。若有其他較侵害權利較小之方法(如要求乙限期改善、或由管委會自行修繕後向乙求償等),則此種強行限制之措施,可能被認為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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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
- 若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程序或內容違法,或甲之行為違反比例原則,則甲之行為構成對乙所有權之妨害,乙得依民法第767條(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請求排除妨害。
- 若決議合法且甲之行為符合比例原則,則乙之請求應予駁回。
(二)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之處理
乙主張甲公器私用、挾怨報仇,要求精神損害賠償100萬元。此部分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第 3 題
甲男與未滿十六歲之乙女於108年日本留學時,於當地教堂舉行一小巧溫馨的婚禮,婚後並未登記結婚,
乙女於婚禮後方向其父親丙坦承已與甲結婚乙事,丙震怒,堅決不承認其二人之婚姻。後乙生下一子丁,然甲
乙因爭吵日多而感情不睦,且甲懷疑乙外遇戊男,憤而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試問:
(一)甲於訴訟中提出乙、戊二人來往通訊軟體記錄和進出旅館照片以為通姦之證據。設乙對於與戊通姦之事
實不爭執,而法院斟酌乙不爭執之事實,並依法院職務上所發現的乙戊間之情書,認定乙確與戊通姦,是否合
法?(20分)
(二)於甲對乙提起之離婚訴訟繫屬中,乙是否得對甲另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丁是否有任何程序保障之機
制?若丙於甲離婚訴訟敗訴確定後,再對甲和乙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是否合法?(15分)
(三)若離婚訴訟進行過程中,甲與乙談和解,最後以甲交還與乙同住之豪宅予丙,乙即同意離婚,是否有執
行力?若本件最後成立訴訟上和解,然乙於和解後反悔,至該管戶政事務所,阻止辦理離婚登記,並向法院請
求繼續審判,應如何處理?(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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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離婚訴訟中證據法則、婚姻效力、訴訟上和解及程序保障等民事訴訟法及民法相關概念的理解與應用。
(一)甲於訴訟中提出乙、戊二人來往通訊軟體記錄和進出旅館照片以為通姦之證據。設乙對於與戊通姦之事
實不爭執,而法院斟酌乙不爭執之事實,並依法院職務上所發現的乙戊間之情書,認定乙確與戊通姦,是否合
法?(20分)
核心概念:證據之提出、不爭執之事實、法院職權調查證據、自由心證原則。
- 證據之提出:甲提出乙、戊之通訊軟體記錄及旅館照片,此為甲作為原告,就其主張之通姦事實所提出之證據,符合證據提出之程序。
- 乙之不爭執:乙對於與戊通姦之事實不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被告承認之事實,法院應就該事實為判斷。乙之不爭執,等同於對該事實之承認。
- 法院職權調查證據:法院依職務上所發現之乙戊間情書,此為法院依職權調查之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 自由心證原則:法院依據乙不爭執之事實(已等同承認),以及職權調查之情書,認定乙確與戊通姦。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關於自由心證原則之規定,即法院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自由判斷證據之真偽及其效力。
- 合法性判斷:
- 甲提出之證據,乙不爭執,法院以此作為判斷基礎,合法。
- 法院職權調查之情書,若其取得方式不違法(例如非非法竊聽、竊錄等),且與待證事實有關係,法院作為判斷依據,亦合法。
- 法院綜合上述證據,認定通姦事實,符合自由心證原則,合法。
結論:法院依乙不爭執之事實(相當於承認),並斟酌職權調查之情書,認定乙確與戊通姦,此係合法之判斷。
【答案】合法。法院對於乙不爭執之事實(相當於承認),應為判斷之基礎。同時,法院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例如乙戊間之情書。法院綜合以上證據,依自由心證原則判斷乙確與戊通姦,此程序及判斷均合法。
(二)於甲對乙提起之離婚訴訟繫屬中,乙是否得對甲另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丁是否有任何程序保障之機
制?若丙於甲離婚訴訟敗訴確定後,再對甲和乙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是否合法?(15分)
核心概念:訴之合併、訴訟繫屬中之程序、未成年子女之程序保障、婚姻撤銷之要件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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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是否得對甲另提起確認婚姻無效訴訟?
- 婚姻效力爭議:甲乙於日本舉行婚禮,但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依我國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以儀式舉行,並應聲請戶政機關登記。雖有儀式,但未登記,婚姻效力自不發生。換言之,甲乙間並未成立合法婚姻。
- 確認婚姻無效之訴:若甲乙間並無合法婚姻關係存在,則乙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其訴之利益(即訴訟之必要性)為何?通常確認之訴,係為排除現在或將來之不確定法律關係,而為必要之確認。若甲乙之間本無婚姻關係,則乙提起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可能因欠缺訴之利益而應予駁回。
- 訴訟繫屬與訴之合併:若乙欲主張婚姻無效,更適當之方式,應係在甲之離婚訴訟中,作為抗辯,主張其與甲間並無婚姻關係,故甲之離婚之訴,因欠缺合法婚姻關係之基礎,應予駁回。若乙堅持提起獨立之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則應審酌其訴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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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是否有任何程序保障之機制?
- 子女之權益:子女丁為甲乙之子,其權益與父母之婚姻關係息息相關。
- 程序參與: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對於子女之權益,負有審酌之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1084條第2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注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 程序保障機制:
- 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應考量離婚對丁之影響,包括扶養、監護權、探視權等。
- 社工訪視:法院可依職權或聲請,進行社工訪視,了解丁之意願及最佳利益。
- 訴訟代理人:若丁之權益可能受損,法院得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094條)。
- 與父母之權利義務:法院在判斷子女監護權、扶養義務時,會審酌父母之情況,以確保丁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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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丙於甲離婚訴訟敗訴確定後,再對甲和乙提起撤銷婚姻之訴,是否合法?
- 丙之身分:丙為乙之父親。
- 婚姻之撤銷:依民法第988條規定,有特定事由時,婚姻得為撤銷。例如,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結婚。乙於108年與甲結婚時,未滿16歲,其父丙為法定代理人。若丙當時並不知情或不同意,且事後堅決反對,丙即有權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 丙提起訴訟之時點:丙於甲離婚訴訟敗訴確定後,再提起撤銷婚姻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