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甲組《憲法》
第 (一) 題25 分
台灣最近在選罷法修法、考試委員與大法官同意權面對的政黨對決,正顯示的多元社會,對於不同精神思想、政治意識以及文化認同的看法、現象與行為,台灣人民或群體都可能有其差異性的對立。這樣的文化差異或文化多樣性在台灣的開展,其實也是我們文化成長及進步的泉源。在憲法上肯定多元文化之後,多元文化國的保障自然成為國家的義務,請嘗試描繪多元文化國的概念輪廓與憲法依據,並論述妳/你所瞭解多元文化國的國家義務。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旨在探討「多元文化國」的概念、憲法依據及國家義務。
核心觀念:
多元文化主義、憲法基本權利保障、國家義務。
解題思路:
-
多元文化國的概念輪廓:
- 定義: 指一個國家承認並尊重其境內存在的不同族群、文化、語言、宗教、價值觀等,並採取積極措施保障這些差異性的存在與發展,而非僅僅是容忍。它強調的不僅是個人對文化的選擇自由,更是對特定文化群體的集體權利保障。
- 與單一文化國的對比: 單一文化國傾向於同化少數文化,追求文化上的單一性;多元文化國則鼓勵文化共存與交流,承認文化多樣性的價值。
- 台灣的脈絡: 台灣的歷史發展,包括原住民文化、閩南、客家、外省族群,以及後來的新住民文化,都呈現出豐富多元的面貌。這使得台灣具備了發展為多元文化國的潛力與必要性。
-
憲法依據:
- 明文條款: 雖然台灣憲法未明文使用「多元文化國」字眼,但可從以下條款推導:
- 第 7 條(平等權): 法律上保障一切國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此條款不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也應包含實質上的平等,容許國家採取不同措施以保障弱勢或特殊文化的群體,使其能真正享有與主流文化群體相同的權利與機會。
- 第 22 條(基本權利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應予保障。文化認同、文化實踐、語言使用等,皆可涵蓋在此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內。
- 第 15 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 某些文化群體的生存權、傳統生活方式的延續,可能與這些基本權利緊密相關。
- 第 14 條(集會結社自由): 允許特定文化社群組織起來,維護其文化權益。
- 第 10 條(國民教育): 雖然未直接提及,但國民教育的內容應能反映多元文化,避免單一文化霸權。
- 憲法解釋與實踐: 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原住民狩獵權)、第 586 號(國家語言)、第 666 號(宗教自由)等,都可見國家對特定文化群體權利的保障。
- 明文條款: 雖然台灣憲法未明文使用「多元文化國」字眼,但可從以下條款推導:
第 (二) 題50 分
聲請人甲為新北市立中和高級中學(下稱中和高中)於106學年度聘任的代理教師,具碩士學歷及合格教師證。中和高中於辦理聲請人敘薪時,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的「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暨幼兒園代理教師敘薪基準表」備註3前段:「代理教師按所具學歷、資格敘薪(如有職前年資不予採計)」的規定,不採計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至105年7月5日任教於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及105年8月26日至106年7月1日任教於新北市立石碇高級中學的2年職前代理教師年資,僅依聲請人學歷核敘其薪級為24級245薪點,並以106年9月1日新北中高人字第1067896564號敘薪通知書通知聲請人。聲請人不服,認中和高中應採計其職前代理教師年資,改敘為22級275薪點,依教師法相關規定,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分別經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及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駁回。嗣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58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新北地院判決)駁回,復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8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甲爰認系爭判決所適用的上開規定及教育部函釋,違反憲法第23條,乃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請問:
1.假設你是甲的辯護律師,如何為甲提出請求,在釋憲聲請書上論證:本案甲可以主張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為何?(20分)
2.修正公布的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僅概括授權教育部就代理教師權利、義務事項訂定辦法,是否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新北市政府可否主張代理教師的待遇事項只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參照釋字第707號解釋理由書的意旨,系爭規定恐有違反憲法上的哪些規定?(3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涉及代理教師年資採計爭議,重點在於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保障、授權明確性原則,以及地方自治與中央權限劃分。
核心觀念:
基本權利保障、財產權、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地方自治、權力分立。
第一小題:本案甲可以主張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為何?
- 核心爭點: 代理教師的職務與薪資待遇,是否受到憲法基本權利的保障?
- 基本權利分析:
- 財產權(憲法第 15 條):
- 說明: 財產權的保障範圍廣泛,不僅包括對既有財產的支配,也包含對「得享有之利益」的期待。公務人員(包括代理教師)的薪資待遇,是其勞務提供的對價,也是其賴以維生的重要經濟來源。
- 論證: 聲請人甲已依約履行職務,並符合相關學歷及資格,依先前經驗或一般公共服務的期待,應可合理期待其職前年資應予採計,進而獲得較高的薪資等級(22級275薪點)。現行規定(或其適用)剝奪了此項期待利益,使其薪資低於其應得,已侵害其基於勞務提供及合法期待而享有的財產利益。
- 關鍵: 爭取將「應得之薪資」視為財產權保障的範疇。
- 工作權(憲法第 15 條):
- 說明: 工作權不僅是從事特定工作的自由,也包含在從事工作時,應享有合理的勞動條件與待遇。
- 論證: 代理教師與學校之間存在勞動契約關係。
- 財產權(憲法第 15 條):
第 (二) 1. 題20 分
假設你是甲的辯護律師,如何為甲提出請求,在釋憲聲請書上論證:本案甲可以主張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為何?(20分)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要求分析聲請人甲可主張的憲法上基本權利。
核心觀念: 財產權、工作權、法律上的平等。
解題思路:
-
財產權 (憲法第 15 條):
- 說明: 財產權的保障範圍,不僅包括對既有財產的支配,更包含對「得享有之利益」的合理期待。公務人員或受公權力拘束的聘僱人員(如代理教師)的薪資待遇,是其勞務付出的對價,也是其賴以維持生計的重要經濟來源。
- 論證: 聲請人甲已符合聘任資格,並實際任教取得年資。依據其學歷與年資,依當時或一般通行的薪資結構,應可合理期待獲得特定等級的薪資。系爭規定(或其適用方式)不採計其職前年資,導致其薪資低於此合理期待,實質上是剝奪了其本應取得的經濟利益,此經濟利益已構成憲法上財產權所保障的「得享有之利益」。
- 關鍵詞: 合理期待、經濟利益、勞務對價、薪資待遇。
-
工作權 (憲法第 15 條):
- 說明: 工作權不僅是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也包含在從事工作時,應享有符合法律規定或一般公認的勞動條件與待遇。
- 論證: 代理教師與學校間存在聘僱關係,應受勞動基準法的保障(或類推適用)。不採計合理職前年資,導致薪資待遇偏低,影響其勞動條件的適當性,進而可能影響其維持職業、繼續任教的意願與能力,此亦與工作權的實現有所關聯。
- 關鍵詞: 勞動條件、薪資待遇、聘僱關係。
第 (二) 2. 題30 分
修正公布的教師法第35條第2項規定,僅概括授權教育部就代理教師權利、義務事項訂定辦法,是否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新北市政府可否主張代理教師的待遇事項只屬於地方自治事項?參照釋字第707號解釋理由書的意旨,系爭規定恐有違反憲法上的哪些規定?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探討授權明確性原則、地方自治與中央權限劃分,以及與釋字707號解釋的關聯。
核心觀念: 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地方自治、權力分立、比例原則。
第一小題:授權明確性原則之違反?
-
授權明確性原則:
- 說明: 法律保留原則要求國家干預人民自由權利之事項,必須由法律明文規定。而授權明確性原則是法律保留原則的一環,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如子法、辦法)時,其授權內容必須具體、明確,不得過於概括,以免行政機關恣意擴張解釋,侵犯人民權利。授權條款應闡明授權的目的、範圍、主要內容,使人民得以預見其權利義務的範圍。
- 分析: 《教師法》第 3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教師聘任、解聘、停聘、續聘、權利、義務及其他聘任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論證:
- 此條款僅籠統地授權教育部訂定「辦法」,並列出「聘任、解聘、停聘、續聘、權利、義務及其他聘任事項」等廣泛的範圍。
- 對於「代理教師」的「待遇」如何核敘、年資如何採計等具體事項,並未在母法中給予任何具體指示或原則性規範。
- 「權利、義務」等詞彙過於空泛,授權範圍過大,行政機關(教育部)在訂定辦法時,有極大的裁量空間,可能導致其發布的辦法,對於人民權利(如本案的薪資待遇)的限制,超出母法授權的目的與範圍。
- 因此,此項授權條款過於概括,未盡到授權明確性原則的要求。
-
結論: 該授權條款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第二小題:新北市政府可否主張代理教師待遇事項為地方自治事項?
-
地方自治與中央權限劃分:
- 說明: 地方自治的範圍,原則上是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範圍內,得以處理其自治事項,並享有地方自治權。中央與地方的權限劃分,通常由憲法或法律(如《地方制度法》)明定。
- 分析:
- 教師的聘任、管理、待遇等,涉及教育體系的一致性與國家教育政策的推動。
- 《教師法》是全國性的法律,其規範對象為全國的教師,包括各級公立學校的教師。
- 《教師法》第 35 條第 2 項已明確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辦法。這顯示立法者已將代理教師的權利義務(包含待遇)視為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統一規範的事項,而非地方自治團體得自行決定者。
- 即使地方政府可以訂定自治規章,但其自治權限不得逾越法律保留的範圍,且不得與 national law 發生衝突。
- 論證:
- 代理教師的聘任與待遇,已由《教師法》及其授權的教育部辦法所規範,屬於 national law 明確授權由中央統一處理的事項。
- 新北市政府若主張此為地方自治事項,將會與《教師法》的授權規定以及教育部的權責產生衝突。
- 因此,新北市政府不得僅僅以「地方自治事項」為由,規避《教師法》及其授權辦法所定之義務,或任意自行決定與中央法規不符的待遇標準。
-
結論: 新北市政府不得主張代理教師待遇事項僅屬於地方自治事項。
第三小題:參照釋字第707號解釋理由書,系爭規定恐有違反憲法上的哪些規定?
- 釋字第707號解釋理由書的重點:
- 該解釋涉及《教師法》第 15 條第 5 項授權教育部訂定教師聘任辦法,關於教師聘任、解聘、停聘、續聘等事項。
- 解釋理由書強調,法律保留原則不僅要求事項須由法律規定,更要求法律授權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時,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 若法律授權過於概括,未就授權目的、範圍、內容、限制等為具體明確之規定,使行政機關得在授權範圍內自由為不利於人民權利之處置,則與法律保留原則及憲法比例原則、人民權利保障之意旨不符。
- 該解釋認為,原條文關於授權教育部訂定「教師聘任辦法」的規定,未就聘任、解聘、停聘、續聘等事項,在母法中為具體明確之規範,過於概括,已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第 (三) 題25 分
依據113年憲判字第9號【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案】,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準此,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至上開法律之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責之判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第十五之四條規定:在總統的國情報告之後,立委進行口頭詢答,總統必須「依序即時回答」。這個條文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憲法的制定,可區分為制定權與被制定權,請嘗試分析這兩個權力性質。立法權可否超越這兩個權力?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聚焦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的合憲性爭議,特別是總統國情報告後的口頭質詢,以及憲法中的制定權與被制定權。
核心觀念: 權力分立原則、總統國情報告、立法權、制定權、被制定權。
第一小題:總統國情報告後立委口頭質詢「依序即時回答」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
權力分立原則的內涵:
- 說明: 權力分立原則要求國家權力應劃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並由不同機關獨立行使,相互制衡。其目的在防止權力過度集中,保障人民自由權利。
- 台灣的權力分立模式: 台灣實行五權分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國家,並為行政院之首長(半總統制)。總統的職權範圍廣泛,包含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等重大事項。
- 總統與立法院的關係: 總統依憲法第 45 條「總統對於立法院決議,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移請立法院覆決。」;總統依憲法第 48 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總統依憲法第 43 條「總統得就國家大政方針,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立法院則有聽取國情報告、質詢總統的權力。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第十五條之四的規定:
- 內容: 總統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後,立委得進行口頭質詢,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 分析: 此規定賦予立法院對總統進行口頭質詢的權力,並要求總統「即時回答」。
-
是否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論證:
-
支持「不違反」的論點:
- 憲法授權: 《憲法》第 43 條規定總統得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這本身就確立了總統與立法院之間的互動關係。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後進行質詢,是聽取與監督國家重要政策的自然延伸,符合權力分立下的「制衡」精神。
- 民主原則與國會主權: 在民主政治中,民意代表(立委)代表民意監督政府(總統與行政院)。質詢總統,是國會監督權的一種體現,有助於提升施政的透明度與效率。
- 「依序即時回答」的性質: 此規定旨在確保質詢的有效性,避免總統迴避、拖延或以書面方式取代口頭答覆,從而達到監督的目的。這並非要求總統「聽命於」立法院,而是要求其在憲法職權範圍內,就國情報告內容進行必要的回應。
- 總統的職權範圍: 總統在回答時,仍可依憲法及相關法律,決定是否回答、如何回答(例如涉及國家機密),或授權相關官員代為回答。質詢並非絕對命令,總統仍保有其行政權的獨立性。
- 憲判字第9號的見解: 該判決已認為,即使立法程序有瑕疵,但此類法律(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整體而言並未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且「總統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後,立法院依職權行使法規定,以言詞、口頭方式,就國家大政方針之具體事項,向總統為之質詢,並要求總統為即時、或依序之回答,此係立法院依憲法第43條規定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後,所為之職權行使,尚難謂與憲法權力分立原則有違」。
-
可能引發的疑慮(但非直接違反):
- 總統的獨立性: 嚴格來說,總統作為國家元首,其職權獨立於立法院。要求總統「即時回答」是否可能被解讀為立法院對總統行政權的過度干預?
- 國家機密: 若總統被要求即時回答涉及國家機密的內容,恐影響國家安全。然而,這部分在實務上應有迴旋空間,例如可拒絕回答或要求轉為密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