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甲組《行政法》
第 一 題50 分
一、申論題(共50分,分兩小題每小題25分)
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709號解釋(下稱司法院釋字第709號)針對都市更新條例(下稱都更條例)規範下民辦都更(即下述解釋理由中「人民申請自行辦理」)之行政方式是否合憲,並且若合憲則其憲法要求如何乃作成解釋略以:「都市更新為都市計畫之一環,乃用以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都市更新條例即為此目的而制定,除具有使人民得享有安全、和平與尊嚴之適足居住環境之意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參照)外,並作為限制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法律依據。都市更新之實施涉及政治、經濟、社會、實質環境及居民權利等因素之考量,本質上係屬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共事務,故縱使基於事實上需要及引入民間活力之政策考量,而以法律規定人民在一定條件下得申請自行辦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仍須以公權力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決定。」等語在案,除據此宣告當時都更條例部分規定違憲外並闡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當時有部分大法官和學者認為,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理由論述展現出擔保國家理論在我國民辦都更行政法制之實踐。
請問:
(一)何以在此涉及擔保國家理論?與預防國家有何異同?又基於擔保國家理論,都更條例下民辦都更法制將呈現何種法制結構或特性內涵?(25分)
(二)再者,於都更爭議個案中,若不同意都更之人民向行政法院起訴尋求救濟時,對於民辦都更法制下,主管機關依都更條例經由學者專家等所組成合議制之委員會審議對實施者(即人民申請自行辦理時之實施主體)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准或核定,行政法院應如何審查其適法性?(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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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司法院釋字第709號解釋中所涉及的「擔保國家理論」,並要求考生分析其內涵、與「預防國家理論」的異同,以及在民辦都更法制下的具體展現。其次,則要求考生就民辦都更法制下的爭議個案,探討行政法院應如何進行適法性審查。
(一)擔保國家理論的意涵、與預防國家的異同,及民辦都更法制下的法制結構與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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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國家理論的意涵:
擔保國家理論(Garantie-Staat)的核心概念是,國家負有積極義務,必須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人民享有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特別是社會權(如生存權、健康權、居住權、社會安全權等)。此理論強調國家並非僅僅是消極地不侵犯人民權利(如自由權),更應是積極地提供保障,使其權利得以實現。國家透過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權力作用,來建構一個能有效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社會與經濟秩序。在釋字709號解釋中,都市更新條例雖允許人民自行辦理,但大法官強調國家仍須以公權力為必要之監督及審查決定,這正是國家擔保人民享有適足居住環境的體現。 -
與預防國家的異同:
- 相同之處:兩者都承認國家有權力介入社會經濟事務,且目的均在於維護公共利益與國民福祉。國家均可透過積極的措施來管理社會。
- 不同之處:
- 國家角色的側重:預防國家(Präventiv-Staat)側重於國家應消極地預防損害的發生,避免人民的權利受到侵害,強調國家應建立安全網,防止基本權利受到威脅。其介入多為一種「不作為」或「最低限度作為」的預防性措施。而擔保國家則更積極,國家不只要預防,更要「擔保」人民基本權利的實現,國家必須採取更為積極的作為,主動建構有利於權利實現的條件與制度。
- 介入的強度與範圍:預防國家介入的強度相對較弱,多半是為了避免重大損害。擔保國家則要求國家更深入地介入,甚至需要國家主動創造或維持有利於權利實現的環境。
- 理論基礎:預防國家理論多源於自由國家或福利國家早期觀念,強調國家是人民權利的「守護者」。擔保國家理論則更進一步,認為國家是人民權利的「實現者」,國家有責任主動促進權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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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都更法制下的法制結構或特性內涵:
基於擔保國家理論,民辦都更法制將呈現以下法制結構或特性:- 國家嚴格的監督與審查義務:即使是人民自行申請的都市更新,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仍負有嚴格的監督與審查義務,確保更新計畫符合公共利益、環境永續、居住安全與尊嚴等憲法要求。這體現在主管機關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核准或核定程序中。
- 權利保障的實質化:國家不僅提供形式上的程序正義,更需實質上擔保人民在都市更新過程中的各項權利,包括居住權、財產權,以及參與權、知情權、陳述意見權等。
- 公權力介入的必要性:國家必須透過公權力介入,來調節都市更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私人間利益衝突,例如解決不同意戶的問題、協調權利變換等,以實現社會正義與公共利益。
- 專業性與民主性的要求:審議機制(如學者專家組成的合議制委員會)的設立,體現了對都市更新計畫專業性的要求。同時,也必須確保過程的民主參與,讓利害關係人有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
- 法制結構的雙重性:一方面,它允許私人民間力量(如建商、地主)在法律框架內主導都市更新的實施(「民辦」);
第 二 題50 分
二、實例題(共50分)
A公司擬在B市某地區設生命園區,向B市政府申請核發許可,B依法審核後,認定A公司符合法定要
件而核發許可。附近居民知悉後以該生命園區距離學校與住宅區太近以及相關設施疑慮為由拉白布條
抗議並向B陳情,主張應遷至他處。B雖認為A申請符合法定要件,但仍考量當地多數居民抗議劇烈而廢
棄原先核發許可。惟A公司已經於取得許可後投資500萬,乃求助於你,你會建議A在行政救濟程序上如
何提出救濟(至少包括救濟途徑和訴訟種類、訴之聲明)?並為如何實體上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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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一典型的行政救濟實例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行政處分撤銷、國家賠償等救濟途徑的選擇與主張,以及在實體上如何主張其權利。
一、行政救濟程序與訴訟種類、訴之聲明
A公司在取得B市政府核發的許可後,該許可構成對A公司而言的行政處分。嗣後B市政府因當地居民抗議而廢棄原先核發的許可,此一廢棄處分亦為行政處分。A公司因該廢棄處分受有損害,可尋求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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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濟途徑與訴訟種類:
- 訴願(選擇性):A公司可先向B市政府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撤銷該廢棄處分。訴願是行政訴訟前的選擇性程序,若提起訴願,應於收到廢棄處分書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 行政訴訟(主要途徑):A公司最直接且主要的救濟途徑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訴訟種類:由於B市政府廢棄原先核發的許可,此係對原處分的撤銷,A公司主張此處分違法,要求恢復原處分,故應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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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聲明:
A公司在行政訴訟中,其訴之聲明應為:- 主要聲明:
- 「請求撤銷被告B市政府於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所為之____(廢棄原核發許可之處分名稱或文號)。」
- 「原告A公司於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之____(原核發許可之處分名稱或文號)應予維持。」(此為撤銷訴訟的典型聲明,亦可併列,或透過「原處分應予維持」之意涵來表達)
- 附帶請求(若適用):
- 若A公司因廢棄處分遭受金錢損失,且該損失可歸責於B市政府,可考慮於撤銷訴訟中,依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提起「附帶給付之訴」,請求B市政府賠償因廢棄處分所造成的損害(即投資500萬的部分)。然而,考量到本案重點在於恢復原許可,且賠償部分可能涉及國家賠償法,建議A公司可先專注於撤銷訴訟,待撤銷處分後,再依國家賠償法另行請求損害賠償,以避免訴訟標的過於龐雜。
- 主要聲明:
二、實體主張
A公司在行政訴訟中,應主張B市政府的廢棄處分違法,並說明理由。
- 廢棄處分違法之理由:
- 程序違法:
- 違反信賴保護原則:A公司已依據B市政府合法核發的許可,進行了投資(500萬),此行為顯然是基於對該許可的信賴。B市政府在未給予A公司充分的陳述意見機會,或未考量A公司因信賴許可所受的重大損失,即逕行廢棄許可,可能違反了信賴保護原則。
- 程序不正義:即使B市政府考量居民抗議,但其廢棄處分是否經過正當的行政程序(例如,是否給予A公司事先通知、聽證的機會),亦是審查重點。
- 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