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甲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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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

聲請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第2項前段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等,限制了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開展與在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請問:

  1. 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開展在憲法上肯定多元文化之後,多元文化國成為憲法保障原住民族多元文化開展的國家義務,請論述多元文化國對國家要求的義務。(20分)
  2. 假設你是甲的辯護律師,如何為甲提出請求,在釋憲聲請書上論證:本案甲可以主張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為何?該基本權利在憲法上的依據為何?究竟屬於個人權利或集體權利?(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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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測試考生對於憲法上「多元文化國」的理解,以及原住民族基本權的保障。

第一小題:多元文化國對國家要求的義務

核心觀念:多元文化國原則下的國家義務。

詳解:
多元文化國原則,係指國家承認其社會中存在多樣的文化,並應給予這些文化適當的尊重與保障。此原則在憲法上,不僅僅是消極的不干預,更包含積極的國家義務。對於原住民族而言,多元文化國原則要求國家負擔以下義務:

  1. 文化認同與生存權的保障: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維持其獨特的文化認同,使其文化得以傳承與發展。這包括保障其語言、傳統祭儀、生活方式等。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中對原住民族狩獵的相關規定,即是在此脈絡下進行的權衡。
  2. 參與權的保障:原住民族應有權參與影響其文化與權益的決策過程。這意味著在涉及原住民族文化、土地、資源等事項的政策制定與法規訂定時,應給予原住民族充分的諮詢與參與機會。
  3. 文化的保存與復振:國家應積極採取措施,協助原住民族保存瀕臨失傳的文化,並促進其文化的復振。這可能包括提供資源、教育支持、建立文化機構等。
  4. 傳統領域與資源的保障:原住民族在傳統領域內的文化活動、祭儀、狩獵、採集等權利應受到保障。國家在進行土地開發或資源利用時,應避免侵害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與生計。
  5. 平等與非歧視:國家應確保原住民族不受歧視,並享有與其他國民相同的權利與機會,同時也要尊重其文化的特殊性,避免將主流文化強加於原住民族。

多元文化國原則要求國家在保障個人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要正視與尊重社會中不同文化群體的存在,並積極採取措施來維護與促進這些文化的發展,以實現憲法所追求的平等與尊嚴。

【答案】多元文化國要求國家保障原住民族的文化認同、參與權、文化的保存與復振、傳統領域與資源的保障,以及確保其免於歧視並享有平等權利。

第二小題:甲可主張的基本權利、憲法依據及性質

核心觀念:原住民族基本權、個人權利與集體權利之區分與關聯。

詳解:
身為甲的辯護律師,為其主張憲法上基本權利,可從以下面向論證:

  1. 可主張的憲法上基本權利:
    • 平等權(憲法第7條):主張法律上的差別待遇,即原住民族相較於一般國民,在進行傳統狩獵等活動時,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未獲憲法上的平等保障。
    • 自由權(憲法第10條、第11條、第13條等):
      • 遷徙自由與居住自由(憲法第10條):若傳統狩獵活動與原住民族的居住、遷徙自由緊密相關,其受限亦可主張。
      • 學術自由與文化自由(憲法第11條):原住民族的狩獵行為,不僅是經濟行為,更與其傳統文化、祭儀、生活方式緊密結合,屬於文化自由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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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

主張一中原則與兩岸統一之K黨於2024年的總統大選與立法委員大選皆勝選,且在國會取得壓倒性3/4的席次。新當選的K黨總統某甲認為兩岸統一,機不可失,但應如何統一?為此問題召開內部緊急會議。謀士乙主張:應利用K黨掌握立法院3/4的多数席次進行修憲,將憲法第一條刪除,修改為:「中華民國於2025年12月31日起停止存在,台、澎、金、馬之主權移轉給中華人民共和國」。

問:謀士乙之此一策略在憲法上之問題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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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測試考生對於憲法基本原則、修憲程序與權力分立的理解,特別是涉及國家主權與領土變更的憲法問題。

核心觀念:修憲權的界限、國家主權與領土的變更、民主憲政原則。

詳解:
謀士乙所提出的修憲策略,在憲法上存在以下嚴重問題:

  1. 修憲權的界限問題(實質違憲):

    • 國家存續與主權的核心價值:憲法是國家存續的根本大法,其核心價值在於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人民的自由民主生活。修憲權雖廣,但不得逾越維護國家存續與主權的核心界限。謀士乙的方案,是直接宣告國家停止存在並將主權移轉,這顯然違反了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的目的,等同於自我否定,構成實質上的違憲。
    • 民主憲政原則的根本否定:憲法第1條確立了「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謀士乙的方案,透過修憲直接剝奪了國民的國家主權,並將其移轉給外國,這嚴重違背了憲法所確立的民主憲政原則,以及國民才是國家主權者的根本理念。
    • 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憲法及其增修條文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如自由、平等、生存權等,都建立在中華民國國家主權的基礎之上。一旦國家主權被移轉,這些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基礎將蕩然無存。
  2. 修憲程序與實質內容的關聯:

    • 修憲程序的目的:憲法第12條(或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如第12條)的修憲程序,是為了在原憲法框架下,對憲法進行修改與完善,而非用以推翻或消滅憲法本身。利用修憲程序來宣告國家停止存在並移轉主權,是對修憲程序目的的扭曲與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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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

台北市長某甲上任後,於2016年取消每年普發1500元的重陽敬老金,轉作其他社福措施使用,不過台北市議會於2021年11月通過《台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草案,要求北市府應視財源狀況,發放敬老禮金給65歲以上長者、或滿55歲以上原住民長者,並依年齡採分級距,不排富但金額由市府決定。

(1)市長某甲認為該自治條例硬逼市府發放重陽敬老金,違反「措施法禁止」之原則,乃立法權侵害行政權而構成違憲,因此以該「台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違憲為由,向憲法法庭提起訴訟,憲法法庭應如何處理?(10分)

(2)如果市長某甲將該自治條例退回覆議,覆議時又被台北市議會以壓倒性多數維持原決議,台北市長還是認為該自治條例違憲,因此報請行政院函告無效。如果行政院肯認該自治條例違憲,將該自治條例函告無效,而台北市議會不服,此時台北市議會,根據憲法訴訟法應如何救濟?(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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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試考生對於地方自治、權力分立、法規審查以及憲法訴訟救濟程序的理解。

第一小題:憲法法庭對自治條例違憲聲請的處理

核心觀念:法規聲請解釋的要件、自治條例的性質與審查。

詳解:
市長甲就台北市議會通過的《台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向憲法法庭提起訴訟,主張該條例違憲。憲法法庭應如何處理,需考量以下幾點:

  1. 聲請主體適格性:

    • 原憲法訴訟法(舊制):在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對於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法規的合憲性審查,主要由司法院大法官負責。依據當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直轄市、縣(市)議會制定之自治事項,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律或自治條例,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授權就屬其權限事項所發布的命令,如有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者,得聲請解釋。
    • 依憲法訴訟法(新制):憲法訴訟法自2022年施行後,此類案件應依新法處理。依憲法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規章,有牴觸憲法、法律,或有牴觸法律授權之命令者,得由該地方自治團體或其自治機關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市長的適格性:市長作為地方自治團體的首長,其職權範圍內,若認為自治條例違憲,是否具有聲請權?過往實務見解與學說對於地方首長或議會成員的聲請權有不同看法。若依新制,應由「地方自治團體或其自治機關」為聲請主體。市長是否屬於「自治機關」而有聲請權,需進一步釐清。然而,更有可能的情況是,市長可透過「報請行政院函告無效」(如第二小題所述)作為前置程序,再由行政院聲請解釋。
    • 本案情境:題幹描述市長甲「向憲法法庭提起訴訟」,這較偏向於訴訟的用語。若依新制,應是「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2. 聲請客體適格性:

    • 自治條例的性質:該《台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是台北市議會依據地方自治的精神,就自治事項所制定的自治法規,符合聲請解釋的客體。
    • 「措施法禁止」原則的適用:市長甲主張該自治條例違反「措施法禁止」(或稱「保留法」)原則,認為立法權(議會)不應侵入行政權(市府)的職權範圍。此一主張涉及權力分立與地方自治的界限。
      • 「措施法禁止」原則,通常是指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透過發布行政命令(如辦法、規則)來具體執行法律,而立法機關(議會)不得透過制定法律或自治條例來直接干預或取代行政機關的執行職權,尤其是在涉及裁量權或具體執行方式時。
      • 在本案中,市議會制定自治條例,要求市府「視財源狀況」發放敬老禮金,並「依年齡採分級距」、「金額由市府決定」。這似乎保留了市府一定的裁量空間。但市長認為「硬逼」發放,可能是在於認為市府原已將該預算挪作他用,議會此舉已限制了市府的預算編列與支用自主權,進而影響行政權的運作。
      • 憲法法庭將會審查該自治條例的內容,是否確實逾越了地方立法權的界限,而過度干預了地方行政權的應有職權。這需要檢視相關法律(例如《地方制度法》)對議會與市府權限劃分的規定,以及「措施法禁止」原則在地方自治體系中的適用範圍。
  3. 憲法法庭的處理程序:

    • 形式審查:首先,憲法法庭會審查聲請是否符合法定要件(聲請主體、客體、理由等)。
    • 實質審查:若形式審查通過,憲法法庭將進入實質審查,針對市長甲提出的「立法權侵害行政權」以及「措施法禁止」原則的違反,進行憲法價值判斷。
    • 解釋或判決:依據審查結果,憲法法庭可能作出違憲解釋,宣告該自治條例違憲,使其失效。若條例並未違憲,則會駁回聲請。

小結:市長甲的聲請,必須符合憲法訴訟法關於聲請權的規定。若符合,憲法法庭將審查該自治條例是否違反「措施法禁止」原則,即地方立法權是否逾越界限,侵害地方行政權的應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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