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甲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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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壹 題50 分

聲請人甲稱:其母為原住民,其父則不具原住民身分。聲請人甲出生後,雙親約定其從父
姓,向戶政機關申請登記為原住民遭拒,經訴願後提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原
訴字第2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甲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52號判決以無理由
駁回確定。聲請人甲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
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
分。」此將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限制於「從具原住民身
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侵害其受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請求宣告系爭規定
一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甲案)。
另一聲請人乙法院為審理同院107年度原訴更一字第1號原住民身分法事件,認應適用的原住
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
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
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
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經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9年間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
也聲請大法官解釋(乙案)。
請問:
一.假設你是甲的辯護律師,如何為甲提出請求,在釋憲聲請書上論證:本案甲可以主張
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為何?該基本權利在憲法上的依據為何?(25分)
二.乙案在釋憲聲請書上可以論證主張憲法上保障的基本權利為何?該基本權利在憲法上
的依據為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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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憲法上的基本權利,特別是針對原住民身分認定之相關規定,以及這些規定可能侵害的憲法權利。

一、甲案的憲法權利主張:
甲主張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此項規定限制了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條件,可能侵害其憲法上基本權利。

  1. 平等權(憲法第7條):
    • 論證: 甲主張,該規定對於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在取得原住民身分上設下了額外的、較為嚴苛的條件(必須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相較於非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或僅僅是原住民與原住民通婚所生子女,此類子女在身分認定上受到不平等待遇。這種區別對待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且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平等權審查的核心。
    • 憲法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 家庭權(憲法第22條,參照釋字第712號解釋):
    • 論證: 雖然憲法未明文列舉家庭權,但學理上及實務上(如釋字第712號解釋),國家對人民組織家庭、維繫家庭關係的權利應予保障。甲的母親是原住民,父親非原住民,甲出生後若因其身分(例如從父姓)而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可能影響其與母親家庭成員的連結,或其在家族中的認同感,進而影響家庭關係的維繫。此規定間接影響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家庭子女的身分權益,可能與家庭成員間的平等關聯或身分認同有關。
    • 憲法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此條為概括條款,家庭權可從此條涵攝。
  3. 原住民的文化權與自治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12項):
    • 論證: 憲法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的地位與權益,包括其文化、教育、自治等。原住民的身分認定是其文化認同與文化傳承的基礎。若法律規定過於嚴苛,阻礙了原住民與非原住民通婚家庭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可能不利於原住民文化的傳承與發展,也可能影響原住民社群的自主性。甲的案例,其母親為原住民,其對原住民文化的連結應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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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貳 題25 分

釋字第699號解釋對於撤銷人民駕照所影響之基本權為何,多數意見與大法官意見書中對於
其憲法依據有不同看法,請試述你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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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探討撤銷人民駕照所涉及的基本權,以及不同意見大法官在憲法依據上的爭議。

核心觀念:
釋字第699號解釋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經吊扣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完畢後,未滿12個月內再次違反同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或第22條第2款規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此解釋探討吊銷駕照對人民權利的影響及其憲法界限。

多數意見與不同意見之爭議點:

  1. 多數意見(多數大法官)認為,吊銷駕照主要影響的是人民的「遷徙自由」(或稱移動自由)。

    • 理由: 駕照是人民進行交通活動,尤其是透過汽車進行跨越地區移動的必要工具。吊銷駕照,將嚴重限制人民在特定區域或跨越區域的移動能力,影響其日常生活、工作、就學、甚至與家人朋友的互動。這種對行動自由的限制,最貼近「遷徙自由」的概念。
    • 憲法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第7條(平等權)、第15條(財產權)、第22條(其他自由權利)。其中,遷徙自由並未被憲法明文列舉,但透過憲法第23條所揭示的比例原則,以及第22條的概括條款,可以推導並保障此類自由。部分大法官也可能將其納入「行動自由」的範疇。
  2. 部分大法官(例如意見書中)則認為,吊銷駕照更直接或更重要的影響是「職業自由」或「工作權」。

    • 理由: 對於許多以汽車為工作工具的職業(如計程車司機、貨車司機、業務員、送貨員等),駕照的吊銷將直接剝奪其賴以為生的工作機會,使其無法從事原有的職業,嚴重影響其經濟生活。這種影響比單純的遷徙自由更為嚴重,觸及了人民賴以維生的基本權利。
    • 憲法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15條(財產權,其中包含工作權的部分)。

我的見解:
我認為,吊銷駕照的影響是多面向的,同時涉及遷徙自由與職業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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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參 題25 分

我國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憲法法庭被賦予選案權,請問是表現於那種類型案件,其影響如
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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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我國憲法訴訟新制(憲法訴訟法)實施後,憲法法庭(原司法院大法官)所擁有的「選案權」,以及此權力體現在哪些案件類型及其影響。

核心觀念:
我國憲法訴訟法於2022年施行,將原先的「憲法解釋」制度轉變為「憲法訴訟」制度,並設立了「憲法法庭」。新制下,憲法法庭並非所有聲請案件都必須受理審理,而是賦予其一定的「選案權」,以篩選出具有重要憲法爭議的案件進行裁判。

選案權的體現類型:
憲法法庭的選案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兩種案件類型:

  1. 憲法訴訟法第46條第1項所列的「裁判憲法訴訟」案件(即「法官聲請憲法解釋案件」):

    • 說明: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若認為 partes 聲請的裁判所依據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虞,聲請憲法解釋。憲法法庭就此聲請,應進行「憲法法庭之審查」。
    • 選案機制: 雖然法官聲請並進入「審查」程序,但憲法法庭並非必然就所有聲請都進入「言詞辯論」或「判決」程序。第47條規定,憲法法庭得依據聲請案件的「重要性」及「爭點的明確性」,決定是否進行言詞辯論。這實際上是一種「篩選」機制,憲法法庭會判斷案件是否值得進行更深入的審理。
  2. 憲法訴訟法第49條所列的「法規憲法審查」案件(即「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說明: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49條,人民、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於其憲法上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踐行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司法救濟程序,求為排除其權利之判決,認為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解釋。
    • 選案機制: 這是最能體現憲法法庭「選案權」的類型。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0條,憲法法庭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依聲請案件是否具備「重要性」、「爭點是否明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要件,決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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