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國際法及環境永續組《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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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A國法律規定,二位成年同性別之人,可以登記為伴侶,伴侶可以互相繼承財產,然而不可單獨或共同收養小孩。A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男於A國登記為伴侶,並定居於台灣,甲於臺灣單獨收養身心障礙之臺灣人丙童。其後甲死亡,遺有位於A國之房屋一棟及存於臺灣銀行之存款數千萬元。請問於下列情形,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一) 甲乙之伴侶關係是否成立生效? (20%)
(二) 甲丙間之收養是否有效? (10%)
(三) 乙丙得否繼承甲之遺產?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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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測試考生對於婚姻、收養及繼承等事項之涉外法律適用,以及我國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應如何依據我國國際私法之規定,選擇適當之準據法。

(一) 甲乙之伴侶關係是否成立生效?
本題涉及同性伴侶關係之承認問題。依我國國際私法,涉外婚姻之成立,原則上依據行為地法。甲與乙於A國登記為伴侶,A國法律允許同性伴侶關係,且甲乙於A國登記,故該伴侶關係在A國係合法成立。
我國法院在處理此問題時,需考量我國法律是否承認外國成立之同性伴侶關係。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完全承認同性婚姻,但對於外國合法成立之同性婚姻或伴侶關係,若無違背我國公序良俗,原則上應予承認。甲與乙之伴侶關係係於A國合法成立,且並未違反我國公序良俗,故我國法院應承認該伴侶關係之效力。

【答案】甲乙之伴侶關係依A國法律成立生效,且我國法院應予承認。

(二) 甲丙間之收養是否有效?
本題涉及涉外收養之效力問題。收養之成立,依我國國際私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依據被收養人住所地法或行為地法。甲於臺灣單獨收養丙童。
首先,丙為我國人,其住所地在台灣。依我國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收養應於主管機關(現為法院)為之。
其次,本題甲為A國人,乙為我國人,甲於臺灣單獨收養丙。此處涉及收養人甲之國籍法(A國法)以及被收養人丙之住所地法(我國法)。
依據我國國際私法之規定,涉外收養,其成立之實質要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當事人本國法。然對於收養之形式要件,則依行為地法。
在此案例中,收養行為發生於臺灣,故形式要件應依我國法。我國民法規定,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而實質要件方面,則應考量甲之本國法(A國法)及丙之本國法(我國法)。A國法規定不可單獨收養小孩。然而,若依我國法,甲作為外國人(伴侶為我國人乙)在臺灣收養我國籍之丙童,則需符合我國收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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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韓國法人原告X起訴主張其與韓國法人訴外A於西元2014年簽訂油料供給契約,A請求X替巴拿馬法人Y所有巴拿馬籍船舶中譯吉祥輪加油,X遂透過訴外人B公司及C公司等供應吉祥輪機油及燃油,加油款合計折合新臺幣(以下同)為1,013萬4,727元,X於西元2015年就A公司所積欠之加油款及利息(下稱系爭加油款債權),向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A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該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系爭支付命令並告確定,X就系爭加油款債權,就Y所有吉祥輪具有海事優先權,故向我國法院訴請確認X對A公司就系爭支付命令所示之加油款債權,就Y所有吉祥輪之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殘餘物有海事優先權。

問:本件海事優先權之準據法應如何決定?請詳述理由。(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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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測試考生對於海事優先權之準據法選擇。海事優先權的準據法選擇,是國際私法中較為複雜的議題,涉及多重因素的考量。

本案情境為:韓國原告 X 欲對巴拿馬籍船舶「吉祥輪」(屬於Y公司)主張海事優先權,以擔保其對A公司(船舶所有人或營運人)的加油款債權。X 已在韓國取得確定支付命令,但其主張的海事優先權標的物為船舶本身,故向我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海事優先權之準據法,我國國際私法並無明文規定。學說與實務上,通常會考量以下幾種可能的連結點:

  1. 船舶國籍法(Lex flagi): 船舶的國籍,即登記國的法律。此為傳統上最常被採用的連結點,認為船舶具有獨立於其所有人及其他法律關係的法律地位,其法律適用應以船舶的國籍為準。
  2. 行為地法: 發生請求權基礎事實(例如加油)的地點。本案中,加油行為發生在哪個國家,是決定海事優先權成立與否的重要因素。
  3. 契約準據法: 若海事債權源於契約(例如加油契約),則可能適用契約的準據法。
  4. 法院地法(Lex fori): 即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在無明確準據法可循時,法院地法常被視為補充適用的法律。
  5. 船舶所有權人住所或營業所地法: 船舶所屬公司Y的所在地法。

在判斷本案海事優先權的準據法時,應綜合考量:

  • 債權性質: 本案為加油款債權,屬於典型的海事債權。
  • 標的物: 標的物為巴拿馬籍船舶「吉祥輪」。
  • 請求權基礎: 加油契約(X 與 A 之間)及海事優先權的產生。
  • 訴訟地: 我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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