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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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50 分

請簡述當代英國法政哲學家拉茲(Joseph Raz 1939-)的法思想,及其對法治主義的影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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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於當代法學重要理論家 Joseph Raz 的法哲學思想及其對法治主義(Rule of Law)概念的貢獻的理解。

Joseph Raz 的法思想核心:

Joseph Raz 是當代最為重要的法哲學家之一,其法思想深受 H.L.A. Hart 的影響,但亦有獨到之處。其核心概念包括:

  1. 法律的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 Raz 延續了 Hart 的實證主義立場,認為法律與道德是可分離的。法律的有效性(validity)來自於其社會來源(social source),而非其道德內容。法律的制定與適用必須依循特定的法律制度所確立的規則。

  2. 權威理論(Theory of Authority): Raz 的理論最為人稱道的部分,是他對「權威」(authority)的分析。他認為,一個權威之所以能夠正當性地要求服從,是因為它能夠提供「理由的理由」(reasons for reasons)。也就是說,權威的存在,是因為它能夠比個人在獨立判斷時,更有效地幫助個人達成其目標或履行其義務。權威的出現,是因為它能夠服務於「服務性原則」(servic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

  3. 服務性原則(Service Conception of Authority): 根據此原則,一個權威之所以具有正當性,是因為它能幫助其管轄範圍內的個人更好地遵守(或履行)其「獨立理由」(pre-existing reasons)。權威透過提供「排除性理由」(exclusionary reasons)來達成此目的,這些排除性理由會排除個人基於獨立理由所產生的行動理由。例如,法官的判決是一個排除性理由,它阻止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再次提出獨立的法律論證,而是要求其服從判決。

  4. 法律的「正常」與「極端」功能(Normal and Extreme Functions of Law): Raz 認為,法律在正常情況下,其主要功能是通過提供排除性理由來協助人們遵守獨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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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50 分

你認為傳統中國有無現行刑法意義上的罪刑法定主義?原因或理由為何?試抒己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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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傳統中國法律體系中是否存在「罪刑法定主義」(Principle of Legality)的概念,並要求考生提出個人見解與論證。

罪刑法定主義的核心概念:

罪刑法定主義是近代刑法發展的重要原則,其核心精神可以概括為以下四點:

  1. ** no crime without law(無犯罪,無法律):** 任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事先由法律明文規定。
  2. ** no punishment without law(無刑罰,無法律):** 任何刑罰的科處,必須事先由法律明文規定。
  3. ** strict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statutes(刑法解釋的嚴格性):** 刑法條文的解釋應當嚴格,不得任意擴張或類推解釋。
  4. ** prohibition of analogy(禁止類推解釋):** 嚴禁將法律明文未規定的行為,透過類推到已有規定的行為來加以處罰。

在現代法治國家,罪刑法定主義通常體現在憲法或刑法總則的條文中,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者,依法律處罰之;法律無明文規定者,不得為犯罪行為。」

傳統中國法律體系與罪刑法定主義的比較:

在檢視傳統中國法律體系時,我們需要將其與上述罪刑法定主義的核心精神進行對比,來判斷其是否存在。

贊成傳統中國有罪刑法定主義的論點(或至少有類似精神):

  1. 成文法傳統與法典化: 傳統中國擁有悠久的成文法傳統,例如《唐律疏議》、《宋刑統》、《大明律》、《大清律例》等,這些律典是當時社會的主要法律依據,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和公開性。這點與罪刑法定主義對「法律」的強調有相似之處。
  2. 「名例」與「刑名」的確立: 律典中的「名例」篇,規定了各種犯罪的名稱、構成要件和法定刑罰,具有一定的預定性。例如,唐律對於殺人、盜竊等行為都有明確的規定。
  3. 禁止「擅刑」的觀念: 雖然不完全等同於嚴格的法律保留,但傳統上存在官員不得任意擅自施加刑罰的觀念,強調執法者應當依據律令。
  4. 「徒刑」與「徒刑以上」的界定: 在某些情況下,律典對於處罰的範圍有一定界定,例如「徒刑以上」或「杖刑以下」等,這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自由裁量。

反對傳統中國有罪刑法定主義的論點(或認為其精神較弱):

  1. 「法」的定義與現代刑法的差異: 傳統中國的「法」更多是指皇帝頒布的「律」、「令」、「例」,其性質與現代國家由民意代表制定的法律有所不同。皇帝的權力至高無上,可以隨時通過「例」來變更或補充「律」,這與罪刑法定主義強調的法律穩定性和預見性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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