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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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當代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以「賴特布魯赫公式」(Radbruchsche Formel)作為正義的原則,用以解決納粹體制的不法問題。請說明該公式的內容(25%),及其對法律的影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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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法理學中關於「法律」與「正義」關係的經典爭議,特別是透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賴特布魯赫公式」來理解。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探討「法律的確定性」(Rechtssicherheit)與「實質正義」(Gerechtigkeit)之間的緊張關係,以及在極端情況下,何者應優先考量。賴特布魯赫公式提供了一個在兩者難以調和時的判斷基準。

賴特布魯赫公式的內容:
賴特布魯赫(Gustav Radbruch)在二戰後,反思納粹時期法律的極端不公,提出了著名的「賴特布魯赫公式」。該公式主要包含三個層次:

  1. 法律的確定性優先: 一般情況下,法律的確定性(即法律的明確性、可預測性、穩定性)應當優先於實質正義。這是因為法律的首要功能之一是提供社會秩序和穩定,如果法律經常因所謂的「正義」而變動,將導致社會混亂,無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2. 對「極端不法」(Unrichtiges Recht)的例外: 當法律的內容與實質正義之間的差距達到無法容忍的程度,形成「極端不法」(unrichtiges Recht)時,法律的確定性就必須退居其次,實質正義應當優先。
  3. 判斷「極端不法」的標準: 賴特布魯赫進一步闡釋,這種「極端不法」通常體現在法律明確地否定了「平等」(Gleichheit)或「人權」(Menschenwürde)等基本正義原則。換言之,當一部法律的內容,例如系統性地、明顯地剝奪某一群人的基本人權,或者以極端不平等的原則對待人民時,它就可能被視為「極端不法」,即使它是由合法程序制定的。

公式內容的涵義:
該公式可以簡化為:「法律的確定性,甚至包括無能為力的法律,都比沒有法律的狀態更有價值,但當法律的確定性達到了極端不法的程度,這種確定性就必須讓位於正義。」

對法律的影響:

  1. 對納粹不法問題的解釋: 賴特布魯赫公式為解決納粹時期許多明顯違反正義的法律(例如種族隔離法、迫害猶太人的法律)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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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50 分

就直系親屬間危害生命(主要即所謂的「殺人」)的行為,大清律例與現行法律約有以下規定:

大清律例
『律』284.00 謀殺祖父母父母
1凡謀殺祖父母、父母,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不問已傷、未傷]者,[預謀之子孫不分首從]皆斬;已殺者,皆凌遲處死。[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其為從有服屬不同,自依總麻以上律論。有凡人,自依凡論。凡謀殺服屬,皆做此。]謀殺總麻以上尊長,已行者,[首]杖一百流二千里,[為從,杖一百,徒三年。]已傷者,
[首,]絞;[為從,加功、不加功並同凡論],已殺者,皆斬,[不問首從。]
2其尊長謀殺[本宗及外姻]卑幼已行者,各依
故殺罪減二等;已傷者,減一等;已殺者,依
故殺法。[依故殺法者,謂各依鬥毆條內尊長
故殺卑幼律問罪;為從者,各依服屬科斷]
『律』319.00毆祖父母父母
1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
父母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其
為從有服屬不同者,自依各條服制科斷。]過
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者,杖一百,
徒三年。[俱不在收贖之例。]
2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不依法決罰
而橫加毆打,]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
者,[無違犯教令之罪為故殺,]杖六十,徒一
年。

現行法
刑法第六十三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
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
者,減輕其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試就上開二者之立法形式以及立法精神等各相關面向,分析比較其差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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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要求比較大清律例與現行刑法在處罰直系親屬間的殺人行為時,在立法形式與立法精神上的差異。這是典型的法制史比較與法理學的結合題。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比較不同時代、不同法體系(如成文法與大陸法系刑法)在處理親親關係中犯罪時,所採取的不同價值取向、法律結構與懲罰原則。

比較分析:

一、立法形式的差異

  1. 法典化程度與體系化:

    • 大清律例: 屬於中國傳統的律令體系,形式上是成文法,但其條文編排與刑罰體系較為分散,常以「律」為核心,輔以「例」來補充或變通。對於親屬間的犯罪,常散見於不同的律條(如「謀殺祖父母父母律」、「毆祖父母父母律」),且刑罰種類多樣,包含斬、凌遲、絞、杖、流、徒等,並有贖罪的規定(雖本題未詳述,但傳統律例有此機制)。
    • 現行法: 屬於現代大陸法系刑法,高度法典化與體系化。刑法總則與分則明確區分,刑罰種類相對統一(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罰金等),並有明確的量刑原則(如刑法第 63 條的年齡減免、刑法第 272 條的加重處罰)。
  2. 罪名與構成要件的細緻度:

    • 大清律例: 在親屬間的殺人行為上,區分了「謀殺」(故意殺人)與「毆」或「過失殺」。對於「謀殺」,又細分了「已傷」與「已殺」等不同階段,並考慮了「首從」、「加功與否」、「服屬關係」等複雜的參與者角色。對於「毆」,則有「非理毆殺」與「故殺」的區別,並將「過失殺」納入。
    • 現行法: 主要依據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及第 272 條(直系血親尊親屬殺人罪)。構成要件相對簡潔,側重於行為人是否為「殺人」行為,以及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關係。對於未遂、預備犯亦有規定。細緻的參與者角色(如首從)及行為階段(如已傷、已殺)的區別,在現行法中主要透過量刑幅度來實現,而非設立獨立的罪名。
  3. 刑罰的種類與彈性:

    • 大清律例: 刑罰種類繁多,且常與名譽、社會地位等因素掛鉤(如杖、流、徒刑)。對於親屬犯罪,有時會出現「減二等」、「減一等」的規定。
    • 現行法: 刑罰種類較為集中,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對於特殊身分(如未成年、八十歲以上)有減刑規定(刑法第 63 條),對於特定關係(如直系血親尊親屬)則有加重處罰規定(刑法第 272 條)。

二、立法精神的差異

  1. 倫理觀與家族觀:
    • 大清律例: 體現了中國傳統儒家強調的「孝道」與「君臣父子」倫理觀。對親屬間(尤其是尊親屬)的犯罪,雖然嚴懲(如謀殺尊長皆斬),但同時也存在著「孝道」的雙重性:一方面嚴禁子女或下屬傷害尊長,另一方面也對尊長(如祖父母)對卑幼的「非理毆殺」設有懲罰,但嚴格程度不如卑幼對尊長的傷害。其「謀殺尊長」的處罰極重,反映了維護家族倫常、尊卑有序的價值。
    • 現行法: 體現了現代法治國家以「個人權利」為核心的價值觀。雖然刑法第 272 條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行為加重處罰,這顯示了對傳統倫理的某種繼承(保護家庭關係、尊重長輩),但其根本精神在於:
      • 生命權的絕對性: 所有人的生命權都受到國家平等保護,殺人行為本身就是最嚴重的犯罪。
      • 親權的濫用與限制: 國家有權介入家庭內部,懲罰親權的濫用,特別是當其危及生命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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