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公法組《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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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私人參與公共任務執行之類型愈來愈多元,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為認定A公司排放之空氣是否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排放標準,以便決定是否依同法第62條規定加以處罰,主管機關甲委託中正大學提出檢測報告,作為認定之依據。試問中正大學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何?(12%)

(二)B於假日攀登大霸尖山,不幸跌落山谷,新竹縣政府消防局獲報後,除派遣消防局人員前往搜救外,同時請求義勇消防隊員乙丙丁提供消防局山難搜救協助。試問乙丙丁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何?(12%)

(三)為修繕年久失修、供旅客休憩步行之吊橋,主管機關戊委託私人營造廠C負責吊橋維修工作。試問C在本案之法律地位為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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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公法上之「委託」概念,以及受委託者在法律關係中的地位。

(一) 中正大學在本案中,係受主管機關甲之委託,進行空氣污染檢測報告之提出,此報告作為主管機關認定A公司排放空氣是否符合標準之依據。此種由私人(大學)協助國家機關執行特定任務之行為,在行政法上屬於「委託」。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為一部或全部之委託,並應將委託事項及受委託者,以公告或刊載於政府公報方式為之。本案中,主管機關甲將「檢測報告之提出」此一協助判斷之任務委託給中正大學,雖非權限之委託,但實質上係透過契約或行政命令,將行政任務委由私人執行。

中正大學在此法律關係中,並非享有公權力之機關,亦非單純之私法關係,而是基於委託契約或行政契約,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其地位為受委託之「行政助手」或「行政輔助者」,其所提出之檢測報告,僅係作為主管機關判斷之「資料」,而非具有獨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因此,中正大學在本案中,屬於協助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輔助者,其本身不具有獨立之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地位,其行為僅是行政機關職權行使之一環。

【答案】中正大學在本案中,為協助主管機關甲進行檢測報告之提出,屬於主管機關之行政輔助者,其地位並非享有公權力之主體,其所提出之報告僅為行政機關判斷之依據。

(二) 本題涉及緊急救助情境下,公部門與私人(義勇消防隊員)之間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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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33 分

A公司以電影企劃案「鳳梨田艷陽下」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影音局)以105年11月2日新影四字第1050521602F 號函(下稱同意補助函)核定補助105年度國產電影長片新人組電影長片輔導金新台幣350萬元,雙方權利義務均載於106年1月30日簽訂之「105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影片『鳳梨田艷陽下』製作行政契約書」(下稱行政契約)。A公司於影片完成攝製、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後,依約送請影音局審核,惟未獲通過,影音局乃依行政契約約定雙方應遵守之105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下稱輔導金要點)第12點第2項規定,以108年11月13日局影(輔)字第1083007147號函通知A公司限期修改;修改後再審核,仍未通過。影音局乃依輔導金要點第17點第2款第4目規定,以109年7月6日局影(輔)字第1093004254 號函撤銷同意補助函,解除行政契約,並請A公司於30日內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210萬元(下稱109年7月6日函)。試問:109年7月6日函是否合法?若A公司逾期未繳回輔導金,影音局得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33%)

※參考法條:
【105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辦理要點】
十二、輔導金長片製作完成之審核
獲輔導金者應於取得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後六個月內,且在我國電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前,檢具審核申請書、輔導金長片分級證明正反面影本、輔導金長片複製片、符合第二項第款、第二款規定之相關證明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審核。
經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本局得要求獲輔導金者限期修改,並再送審核;修改期間累積不得逾六個月。
十六、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十二)獲輔導金者應依第十二點第二項本局指定之期限,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
金長片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核。
十七、獲輔導金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二)獲輔導金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不支
付輔導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局並
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合約,獲輔導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被撤
銷或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輔導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溢領之輔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
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補助合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4、輔導金長片經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或違反前點第十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
規定,屆期未將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或雖於期限內修改後仍未
通過審核者。
三、某甲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徵收,甲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認補償價額過低,循
序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其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之訴?請附
理由詳細說明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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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行政契約之終止、撤銷,以及相關之金錢給付請求與行政執行問題。

一、109年7月6日函是否合法?

首先,本案涉及行政契約之解除與金錢給付請求,需釐清影音局之行為性質。影音局以「撤銷同意補助函,解除行政契約,並請A公司於30日內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之函文,性質上係對A公司主張契約關係不存在或已終止,並要求返還不當得利或依約返還補助金。此行為若係基於行政契約之約定,並主張A公司未履行義務,則應視為行政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1. 行政契約之基礎與解除事由:

    • 行政契約係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為實現行政任務,經雙方合意而簽訂之契約。本案中,A公司與影音局簽訂「行政契約」,約定補助金之給付與相關義務。
    • 依據輔導金要點第17點第2款第4目,若獲輔導金者「違反前點第十二款獲輔導金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將本局核定審核未通過之輔導金長片修改或雖於期限內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者」,則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輔導金受領資格,並得解除補助合約,要求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
    • A公司於影片完成攝製並取得電影片准演執照後,送請影音局審核未通過。影音局依輔導金要點第12點第2項規定,通知A公司限期修改。A公司修改後再審核仍未通過。此符合輔導金要點第17點第2款第4目所列之情形,即「雖於期限內修改後仍未通過審核者」。
  2. 影音局之處置行為性質:

    • 影音局以109年7月6日函,通知A公司「撤銷同意補助函,解除行政契約,並請A公司於30日內繳回已領取之輔導金」。
    • 此處置行為,性質上係基於行政契約之約定,因A公司未能通過審核,影音局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補助金。此一行為,並非對A公司直接課予新的義務,而是主張契約關係的終結及返還已給付之金錢。
    • 從法律性質來看,此處置行為可視為對行政契約之「解除」,並基於解除契約後之「不當得利返還」或「契約約定之返還義務」而為之金錢給付請求。
  3. 是否為行政處分?

    • 行政契約的解除,本身並不必然是行政處分。若契約解除後,僅是要求返還已給付之金錢,且該金錢給付義務係基於契約約定或不當得利之法律效果,則此一要求返還金錢之行為,性質上可能為「行政契約之履行請求」,而非行政處分。
    • 然而,倘若該函文同時涉及「撤銷同意補助函」此部分,則「撤銷同意補助函」此行為,性質上可能涉及對先前授予之利益(補助資格)的回溯性剝奪,具有行政處分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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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33 分

某甲之土地經主管機關徵收,甲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認補償價額過低,循序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其應提起之訴訟種類為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之訴?請附理由詳細說明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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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土地徵收補償爭議中,人民應提起何種類型的行政訴訟。

一、案件爭點分析

甲對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認為「過低」,此爭議核心在於「補償價額」之「多寡」。

二、各訴訟種類之性質

  1. 撤銷訴訟:

    • 目的在於排除違法行政處分之效力。
    • 提起撤銷訴訟,係請求法院撤銷原處分或決定。
    • 適用於人民對國家機關之行政行為(處分)感到不滿,認為該處分違法,希望其不發生法律效力。
  2. 課予義務訴訟:

    • 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之行為。
    • 係指人民請求行政機關「應為」一定行為,而行政機關「不為」或「延不為」該行為時,人民得提起之訴訟。
    • 常見的課予義務訴訟類型包括:確認行政機關不行使職權違法之訴訟,以及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行為(如核發證照、為特定行政處分)之訴訟。
  3. 一般給付之訴:

    • 目的在於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之給付(通常為金錢或物之給付)。
    • 係指人民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之「給付」,而行政機關「不為」給付時,人民得提起之訴訟。
    • 例如,請求國家賠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三、本案應提起之訴訟種類

甲對主管機關核定之「徵收補償價額」不服,認為「過低」。此核定的補償價額,係主管機關依據土地徵收相關法規所為之一項行政處分。甲認為該補償價額「過低」,實際上是認為該行政處分的內容(金額)違法或不當。

  1. 為何不是課予義務訴訟?

    • 甲並非主張主管機關「未為」核定補償價額的行為,而是對已核定的「價額」不滿。主管機關已經為核定補償價額之行為,只是甲認為該行為的結果(金額)不正確。因此,並非「行政機關不行為」的情形。
  2. 為何不是一般給付之訴?

    • 一般給付之訴,通常係在請求返還金錢、國家賠償等。雖然甲最終的目的是希望獲得較高的補償價額(金錢),但此種金錢給付的基礎,並非直接來自於國家賠償請求或不當得利返還,而是源於對「徵收補償價額」這個行政處分的爭執。
    • 土地徵收補償價額的核定,是國家基於公權力行為所為之行政處分,具有獨立性。甲對此處分不服,應先挑戰該處分本身。
  3. 為何是撤銷訴訟?

    • 甲認為主管機關核定的補償價額「過低」,實際上是認為該核定價額的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甲希望法院「撤銷」原核定的補償價額,並「另為」一個較高的補償價額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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