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律與社會》
第 一 題50 分
請依照你對於「法律與社會」研究之理解,舉例說明台灣近年 (1) 針對特定議題的立法趨勢,或 (2) 單一立法的發展過程與內涵。請就 (1) 及 (2) 擇一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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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考生對於「法律與社會」核心概念的理解,以及能否運用此一視角,分析台灣當代法律的發展。考生需從「法律與社會」的互動關係出發,連結到法律的變遷與社會需求、價值觀的呼應。
解題策略:
考生需擇一回答,並能清晰闡述其選擇的立法現象與「法律與社會」的關聯性。
(1) 針對特定議題的立法趨勢:
此部分要求考生觀察台灣近年來,因應特定社會議題而產生的立法變動。例如:
- 性別平等相關立法: 如同性婚姻合法化(《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暴力防治法的修正等。考生可從社會對性別權利的意識提升、傳統家庭結構的變遷等社會脈絡,分析這些立法如何回應社會需求,並可能引發的社會影響。
- 環境保護相關立法: 如氣候變遷、再生能源、環境影響評估等相關法律的修訂與新設。可連結到全球環保意識抬頭、在地環保運動的發展,以及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張力。
- 科技發展相關立法: 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網路犯罪防治、數位匯流相關法規等。可探討科技發展對個人隱私、社會秩序的衝擊,以及法律如何試圖跟上科技變遷的腳步。
- 勞工權益相關立法: 如一例一休、最低工資的調漲、派遣勞工權益保障等。可分析勞資關係的變遷、工會力量的消長,以及立法如何在勞資雙方間取得平衡。
考生在舉例說明時,應能:
- 點出特定議題: 明確指出關注的社會議題。
- 說明立法內容: 簡述相關法規的重點條文或立法精神。
第 二 題50 分
歐洲法律史中,當然也包括其它各個不同法文化,一直以來,都可以發現法律要去處理婚姻一方當事人被認為已死亡,後來卻又生還後的問題,例如其原婚姻之效力。二次戰後,德國因戰爭之故,有許多類似的案例。我國則有大法官釋字第242號,處理因兩岸隔絕所發生前後兩段婚姻之情形;釋字552號則處理第三人因相信確定判決,而與因婚姻消滅者再婚的情形。請說明上述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意旨(25%),並請舉出理由,論證應保護前婚或後婚,或是有其它可能(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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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聚焦於法律處理「婚姻關係存續中的配偶生還」此一特殊情境,並連結至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的兩號解釋,要求考生分析解釋意旨,並就保護前婚或後婚的價值進行論證。這涉及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婚姻效力」、「善意保護」及「公共利益」等概念。
解題策略:
考生需分兩部分回答:
- 說明兩號大法官解釋的意旨。
- 針對保護前婚或後婚的價值進行論證。
第一部分:大法官解釋意旨說明 (25%)
- 釋字第 242 號解釋:
- 背景: 主要處理因兩岸隔絕,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在台灣再婚,嗣後原配偶生還之情況。當時《民法》關於推定死亡的規定,對於這種長期隔絕但非確定死亡的情況,法律適用上存在疑義。
- 解釋意旨: 大法官認為,對於因兩岸長期隔絕而下落不明,雖不能依《民法》規定推定為死亡,但若已在台灣與第三人締結婚姻,為保障後婚的穩定與對法律狀態的信賴,應允許後婚的效力。換言之,此號解釋在特定情況下,允許了「雙重婚姻」狀態的存在,但其重點在於「後婚的效力」應予保障,以避免因原配偶生還而導致後婚立即無效,造成後婚配偶及子女的無所適從。此解釋的重點在於「法律狀態的安定性」與「對後婚關係的信賴保護」。
- 釋字第 552 號解釋:
- 背景: 處理第三人因信賴確定判決(例如離婚判決)而與婚姻關係已消滅者(即被判決離婚的一方)再婚,嗣後該離婚判決因再審或其他程序被撤銷,原婚姻關係被恢復。此時,第三人(後婚配偶)是否能主張其後婚有效?
- 解釋意旨: 大法官認為,在原婚姻關係被恢復之情況下,若第三人係「善意」且「無過失」地信賴確定判決(即離婚判決)而與原配偶結婚,則其後婚應予承認,不因原離婚判決被撤銷而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此解釋的重點在於「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保護因信賴法院確定判決而締結的婚姻關係,避免對善意第三人造成過度的損害。此解釋亦是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及社會秩序。
總結兩號解釋的共同點: 兩號解釋都面臨「原婚姻關係」與「後續婚姻關係」之間的衝突,並且都傾向於在特定條件下,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和「對他人信賴的保護」,而承認或保障後續婚姻關係的效力,即使這可能與原婚姻關係的存續有所牴觸。
第二部分:保護前婚或後婚的論證 (25%)
此部分要求考生基於前述解釋的意旨,並結合法理,論證應保護前婚或後婚,或提出其他可能性。這是一個價值判斷與法律倫理的考量。
- 保護前婚的理由:
- 婚姻的神聖性與一夫一妻制原則: 傳統法律及社會觀念認為婚姻是神聖的結合,一夫一妻制是婚姻的基石。若允許後婚有效,則可能破壞一夫一妻制的原則,造成社會價值觀的混亂。
- 原配偶的權益: 前婚配偶的婚姻權益(包括情感、財產、家庭生活等)應受到最優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