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律與社會》
第 一 題
科技的發展向來都走在法律制度前面,對社會與法律造成很大的影響。近來生物科技與人工智慧快速發展,為法律制度和人民的生存、健康、環境、自由、隱私、財產等方面帶來那些挑戰?請簡述之。(25%) 並請由公益與私益的保護,說明法律應扮演的角色與發揮的功能。(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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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科技發展對法律制度造成的衝擊,以及法律在保護公益與私益方面的角色。
第一部分:科技發展帶來的挑戰 (25%)
科技的快速發展,特別是生物科技與人工智慧(AI),確實對現有的法律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這些挑戰涵蓋了多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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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與健康權的挑戰:
- 生物科技: 基因編輯技術(如 CRISPR)可能引發關於「設計嬰兒」的倫理爭議,涉及對生命本質的干預,以及可能加劇社會不平等。醫療科技的進步也可能導致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
- 人工智慧: AI 在醫療診斷、藥物研發等領域的應用,可能引發誤診、藥物不良反應等責任歸屬問題。此外,AI 對人類壽命的影響,也可能對社會保障體系、退休制度等產生長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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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權的挑戰:
- 生物科技: 生物基因改造(GMOs)的應用,雖然可能提高農作物產量,但也引發對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以及潛在健康風險的擔憂。
- 人工智慧: AI 的發展需要大量的能源消耗(特別是數據中心的運作),加劇碳排放問題。同時,AI 在自動化生產中的應用,也可能改變傳統的生產模式,對環境保護提出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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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隱私權的挑戰:
- 生物科技: 基因資料的收集、儲存與使用,涉及個人最私密的生物資訊,一旦洩漏或濫用,將對個人隱私造成嚴重損害。例如,基因檢測結果可能被保險公司或雇主利用,形成歧視。
- 人工智慧: AI 透過大數據分析,可以精準掌握個人行為模式、偏好甚至思想,這對傳統的隱私權概念構成了極大威脅。例如,臉部辨識技術、行為追蹤、個人化廣告推送等,都可能侵犯個人隱私。AI 甚至可能被用於監控與壓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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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的挑戰:
- 生物科技: 基因序列、基因療法、幹細胞技術等,其專利權的界定與保護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部分人認為生命本身不應被專利化。
- 人工智慧: AI 創作的作品(如 AI 繪畫、AI 寫作、AI 生成的音樂)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是當前知識產權領域的一大難題。AI 的自主學習能力也可能影響現有的商業機密與營業秘密保護。
第二部分:法律在保護公益與私益中的角色與功能 (25%)
法律作為社會的基石,其核心功能在於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福祉,並在此過程中平衡個人權益與整體利益。
- 法律的角色:
- 規範者 (Regulator): 法律為社會行為設定邊界,明確哪些行為是允許的,哪些是被禁止的。對於科技發展,法律需要制定適當的規範,引導其朝向對社會有利的方向發展,並防止其潛在的負面影響。
- 保護者 (Protector): 法律是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如生存、健康、自由、隱私、財產)的重要工具。在面對科技帶來的侵權風險時,法律需要提供救濟途徑,確保個人權益不受侵害。
第 二 題
當代婚姻與家庭的制度和先前有很大的變化。國家負有保障婚姻與家庭的義務,刑法有妨害家庭罪章,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裁判離婚之事由,並且由司法實務發展「配偶權」的概念,作為民事損害賠償之依據。109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791號,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請問大法官如何審理,理由何在?(20%)在民事關係中,通姦除罪化後,如何適用法律,仍有許多疑問。請問:配偶權之內容與法律性質為何?(15%)侵權行為法中規定之「不法」,應如何解釋?(10%)是否有其它方式可以解決此一問題,請依個人意見簡述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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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探討通姦除罪化後,對刑法與民法相關規定的影響,以及配偶權的內涵與侵權法上「不法」的解釋,並思考其他可能的解決方案。
第一部分:大法官解釋第791號宣告刑法第239條違憲之審理與理由 (20%)
1. 大法官審理過程與核心爭點:
大法官在此案中的核心任務是審查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是否違背憲法。審理過程通常包含聲請人(可能為被告、檢察官或法院)提出聲請,大法官進行言詞辯論,並參考各界意見,最終作成解釋文。
2. 理由要點:
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刑法第239條關於通姦罪的規定,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第22條(自由權,特別是性自主決定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主要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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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衝突:
- 原條文僅處罰與配偶以外之人通姦之一方,而未處罰其配偶,構成對通姦男女的差別待遇。
- 雖然解釋文也提到,若僅以性別作為區分標準,可能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有疑義,但更重要的是,該條文將「通姦」行為本身,與「通姦」行為的「配偶」進行區別,而僅處罰其中一方(通姦者),卻不處罰另一方(被通姦者),這在法律上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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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憲法第22條自由權(性自主決定權)的衝突:
- 婚姻關係固然受到憲法保障,國家有鼓勵美滿婚姻的義務。然而,婚姻關係的維繫應建立在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基礎上。
- 刑法將配偶間的「合意性交」行為,以國家刑罰權加以干預,不僅干涉了個人在性行為方面的自主決定權,也可能以刑罰的壓力迫使關係不睦的婚姻繼續存在,這與個人自由權的精神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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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衝突:
- 國家雖然有保護婚姻與家庭的義務,但應採取「最小侵害」的手段。將通姦行為刑事化,對於維護婚姻關係的效用,相較於民事上的救濟(如離婚、損害賠償),並非必要且過度侵害了個人自由。
- 刑罰的介入,可能導致更嚴重的家庭破裂,甚至引發更劇烈的社會矛盾,其損害可能大於其所能達成之正面效益。
結論: 大法官認為,通姦行為雖然可能損害婚姻關係,但應主要透過民事法律(如離婚、損害賠償)來處理,而非動用刑罰。刑法第239條對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過度侵害,以及對通姦者與被通姦者的差別處罰,違反了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自由權及比例原則,因此宣告其違憲。
第二部分:通姦除罪化後,民事關係的適用與配偶權的內容、性質 (15%)
通姦除罪化後,雖然刑法不再處罰通姦行為,但其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特別是關於「配偶權」的保護,仍然扮演重要角色。
1. 配偶權的內容:
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基於婚姻關係而享有的、以維持圓滿婚姻生活為目的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多元且涵蓋廣泛,主要包括:
- 同居的權利與義務: 夫妻應共同生活,互相扶持。
- 貞操的權利: 夫妻對彼此負有忠誠義務,不得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這是配偶權的核心內容之一,也是通姦行為直接侵害的對象。
- 精神上的情感慰藉: 夫妻應互相尊重、關愛,提供情感支持。
- 共同生活的權利: 參與家庭事務、共同決定家庭生活事項等。
- 性生活的權利: 雖然涉及個人隱私,但在法律上,夫妻間的性自主與性生活和諧也是婚姻關係的重要面向。
2. 配偶權的法律性質:
配偶權的法律性質,學說上主要有幾種看法:
- 人格權之一種: 認為配偶權是個人人格權的延伸,因為婚姻關係對個人人格的發展有重要影響。
- 身分權之一種: 認為配偶權是基於特定身分(夫妻)而產生的權利,與人格權有所區別。
- 財產權性質(較少數說): 認為配偶權具有財產上的價值,其侵害可透過金錢賠償來填補。
目前實務上,多數認為配偶權具有人格權的性質,同時也具有身分權的面向,並且其侵害會產生財產上(慰撫金)及非財產上(精神損害)的損害。因此,配偶權是一種複合性的權利。
3. 通姦除罪化後,配偶權的適用:
即使通姦除罪化,配偶權中的「貞操義務」仍然存在。夫妻一方與第三人合意性交,仍然構成對他方配偶權的侵害。這種侵害主要透過民事途徑處理:
- 請求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裁判離婚之事由。
- 請求損害賠償(慰撫金): 雖然通姦行為不再是刑事犯罪,但其對配偶的配偶權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