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組《刑法》

📄 試題原卷 免費註冊後即可對照原始考卷 PDF免費註冊

第 一 題34 分

犯罪集團成員甲、乙、丙為取得人頭帳戶以及販賣器官,在 Line 社群上宣稱是博奕遊戲公司並廣發徵才廣告。A、B不知有詐前往應徵。甲、乙、丙向 A、B 佯稱其獲得錄取,請 A、B 三日內交付銀行存摺、印章至公司,以便辦理薪資轉帳手續。隔日 A、B 至公司交付存摺、印章後,A 隨即遭甲、乙、丙拘禁於辦公室頂樓,B 則遭帶往不知名的診所進行割腎手術,B 於手術後被棄於郊外人煙罕至的樹林中,幸經登山客發現報警而獲救。A 在被拘禁兩星期後,因不堪拘禁期間日日被甲、乙、丙輪流毆打,故趁甲、乙、丙不注意時企圖從頂樓跳至隔壁樓房逃走,甲、乙、丙發現後欲將 A 抓回來,A 在被追趕中一時緊張,於跳躍過程中跌落地面摔死。試問甲、乙、丙可成立之罪名?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驗甲、乙、丙三人對於 A、B 兩人遭受之侵害,所能成立之犯罪。核心觀念在於詐欺取財、剝奪行動自由、傷害、強盜、殺人以及幫助犯、共同正犯之認定。

(一)關於詐欺取財罪(刑法第 339 條):
甲、乙、丙三人以博奕遊戲公司徵才為名,佯稱錄取 A、B,誘使 A、B 交付銀行存摺、印章,此行為符合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其目的在於取得人頭帳戶,用於博奕洗錢,故此部分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二)關於剝奪行動自由罪(刑法第 302 條):
A 遭甲、乙、丙三人拘禁於辦公室頂樓,其行動自由顯然遭到剝奪,此行為符合刑法第 302 條剝奪行動自由罪之構成要件。

(三)關於傷害罪(刑法第 277 條):
A 在被拘禁期間,遭受甲、乙、丙三人輪流毆打,此傷害行為已達毀敗或減損身體健康之程度,應成立傷害罪。

(四)關於強盜罪(刑法第 330 條):
B 被帶往診所進行割腎手術,此行為涉及強行剝奪 B 之器官,並將其棄置於郊外,雖原文未明確描述強暴、脅迫之情節,然考量其係於遭拘禁後,被帶往診所進行手術,可推斷 B 當時並無自由意願,本行為應可涵蓋強盜罪(若將摘取器官視為強盜之標的)或至少傷害致死之基礎。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33 分

某分局派出所員警A與B執行臨檢勤務時,發現甲駕駛車輛經過,經查該車的車主甲曾有酒駕前科,遂決定進行攔查與酒精檢測。
甲則因為住家就在前方五十公尺,未接受停車指示,反而繼續行駛,A與B見狀乃開啟警笛警示,並跟隨甲車輛進入其住家的地下室停車場。並在甲住家停車場內,到達甲的車位前攔下甲車。要求甲下車配合進行酒精濃度檢測,甲不滿警察作為,呼喊「警察搶錢」、「幹X娘」等語,經過一翻折騰,順利施以吐氣酒精測試,測得甲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3 毫克,A旋將甲逮捕,移送檢察官。甲到案後,提出若干抗辯,試就實體法要件,說明甲可能構成何罪與抗辯內容?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驗警察執行職務時,民眾的義務與抗拒行為,以及相關的犯罪構成要件,包含拒絕停車受檢、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公共危險罪(酒駕)等。

(一)關於拒絕停車受檢:
警方依據甲有酒駕前科之情資,進行攔查。甲未依指示停車,反而繼續行駛,此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但此部分為行政罰,非刑事犯罪。

(二)關於妨害公務罪(刑法第 135 條):
甲在警察攔查時,不但未配合停車,反而繼續行駛,並在停車場與警察發生「折騰」。此「折騰」行為,若達到妨害警察執行公務之程度,則可能構成妨害公務罪。然而,最終仍順利完成酒精測試,此「折騰」是否達到妨害公務之程度,需依具體情狀判斷。若僅為言語抗爭或肢體上的輕微拉扯,可能不構成妨害公務。

(三)關於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 140 條):
甲對警察呼喊「警察搶錢」、「幹X娘」等語,此為對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所為之侮辱行為,已構成侮辱公務員罪。

(四)關於公共危險罪(刑法第 185 條之 3,酒後駕車):
甲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53 毫克,已超過法定標準(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此行為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罪。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33 分

D與V曾為男女朋友,因不滿V與其分手,在V之居所大門張貼公告,表示V「是不要臉的惡女人,良心給狗啃了,來這找男人又要騙吃騙錢」,並指摘V竊盜等不實事項。D應負何刑責?試析論之。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驗 D 對於 V 所為之 defamatory statement(誹謗或公然侮辱)之刑責。核心觀念在於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第 310 條誹謗罪(及第 311 條免責事由)之適用。

(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
D 在 V 之居所大門張貼公告,此行為已達「公然」之程度,因為公告張貼於 V 之大門,具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可能性。公告內容「是不要臉的惡女人,良心給狗啃了」等語,係指摘 V 之人格、品行,足以貶抑其社會評價,屬於侮辱之言論。因此,D 已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二)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
公告內容中,D 指摘 V 「來這找男人又要騙吃騙錢」,以及「指摘 V 竊盜等不實事項」。

  1. 「來這找男人又要騙吃騙錢」:此言論涉及 V 之性道德及交往行為,雖帶有價值判斷,但若能證明 V 確實有此類行為,則可能不構成誹謗,但在此案例中,D 顯然係出於不滿分手之情緒,而為不實指控,足以貶抑 V 之社會名譽。
  2. 「指摘 V 竊盜等不實事項」:此為具體事實之指摘,且係負面之事實,足以貶抑 V 之社會名譽。若此事項為不實,則該當誹謗罪之構成要件。

(三)關於誹謗罪之免責事由(刑法第 311 條):
刑法第 311 條規定,對於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者,不罰。又公務員或已依正當程序選任之公職人員,就其職務上之行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