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組《刑法》
第 一 題50 分
甲、乙、丙三人某日夜晚相約一同進入某豪宅行竊。三人進入豪宅後,發現沒有人在家,於是
分頭搜尋取得財物,共得手總價值約數百萬元之現金與珠寶,即帶回三人住處藏匿。然而,幾
日後甲發現豪宅中主人的照片與網路上看到多年來一直捐助家扶基金會數千萬元的大善人A為
同一人,甲小時候因家貧亦曾接受過家扶基金會的資助至十八歲。甲因而感到後悔,在沒有得
到乙、丙同意的情形下,趁乙、丙不在,自己就將三人所有竊得的財物全數送回 A 的豪宅。
試問甲、乙、丙三人應論以何罪?(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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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共同正犯、竊盜罪、侵占罪、以及犯罪後之處罰等相關法律規定。
一、甲、乙、丙三人共同侵入 A 的豪宅行竊:
- 行為:甲、乙、丙三人相約進入 A 的豪宅,分頭搜尋取得財物,共得手總價值約數百萬元之現金與珠寶。
- 構成要件該當性:
- 竊盜罪(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取他人之物。本案中,甲、乙、丙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取走了 A 的財物,符合竊盜罪的構成要件。
- 侵入住宅罪(刑法第 306 條):三人相約進入 A 的豪宅,屬於意圖侵占而侵入住宅,該當侵入住宅罪。
- 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甲、乙、丙三人事先有犯意聯絡,並有犯意分擔,共同實行竊盜行為,應成立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 結合實行行為,三人共同成立竊盜罪及侵入住宅罪。
二、甲擅自將竊得財物送回 A 的豪宅:
- 行為:甲在未得到乙、丙同意的情形下,趁乙、丙不在,將三人所有竊得的財物全數送回 A 的豪宅。
- 法律判斷:
- 甲的行為是否影響原先的竊盜罪?甲的行為雖將財物歸還,但此行為發生在竊盜既遂之後。竊盜罪的既遂時點,在於行為人將他人之物,持有管領力,並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時。本案三人已將財物取回並帶回住處藏匿,此時竊盜既遂。甲後續的行為,無法影響其與乙、丙共同成立竊盜罪的既遂。
第 二 題25 分
甲與A女是男女朋友,之前曾為助興,將性交過程錄影,並保存在甲的電腦內,後來二人因性
格不合,屢屢爭吵,經A女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拿出性交影片宣稱,如果A女敢分手,會將
前開性交影片上傳社群媒體,後經A女一再請求,甲提出建議:只要再為一次性行為,就將影
片刪除云云;A女因心理害怕,只能同意所請,二人發生性行為後,順利分手,A女也看到甲
刪除影片,但一個月後,甲竟將備份影片,上傳至其臉書。請問甲的行為如何論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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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強制性交罪、妨害秘密罪、以及恐嚇罪等相關法律規定。
一、甲以性交影片威脅 A 女,並要求再為一次性行為:
- 行為:甲拿出性交影片,向 A 女宣稱若敢分手,就會上傳社群媒體。
- 法律判斷:
- 恐嚇罪(刑法第 305 條):恐嚇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他人畏懼,而加惡害之通知。甲以散布性交影片作為要脅,使 A 女產生畏懼,符合恐嚇罪的構成要件。
-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 315 條之 1):甲將兩人性交過程錄影,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若錄影時 A 女並不知情,則甲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然而,本題敘述為「為助興」,此部分較模糊,若 A 女知情且同意,則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但即便 A 女知情同意,甲後續以影片威脅 A 女,仍可能涉及其他罪名。
- 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1 條):甲以散布性交影片為要脅,使 A 女因心理害怕,只能同意再為一次性行為。此行為已違反 A 女的意願,屬於壓制 A 女自由意思的行為,符合強制性交罪的構成要件。
二、甲將備份影片上傳至其臉書:
- 行為:甲將刪除的備份影片上傳至其臉書。
- 法律判斷:
- 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 235 條):甲將性交影片上傳至臉書,此影片屬於猥褻物品,且甲意圖散布,該當散布猥褻物品罪。
- 妨害秘密罪(刑法第 315 條之 1)之「無故洩漏」:若甲最初錄影時 A 女並不知情,則甲後續上傳影片的行為,亦可視為無故洩漏他人秘密,該當妨害秘密罪。
第 三 題25 分
某乙係嘉義縣明正國民中學之資訊管理員、B為該校校長。某乙因不滿B的某些治校作為,某
日在乙的住處,利用智慧型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登入乙開設的臉書,帳號暱稱
「那鄂蘭」之臉書頁面,並分三天,分別張貼如下三則貼文,問某乙分別應如何論罪?
(25%)
貼文1: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BOO你看著辦吧。
貼文2:明正國中BOO校長請注意差勤規定,以免遭到民眾投訴。
貼文3:BOO,你最會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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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誹謗罪、公然侮辱罪、以及網路傳播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貼文 1:「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BOO你看著辦吧。」
- 行為:某乙在自己開設的臉書頁面,張貼「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BOO你看著辦吧。」
- 法律判斷:
- 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本案中,「BOO」是 B 校長的暱稱,此處的言論雖未直接指名道姓,但結合上下文,一般人可推知係指 B 校長。然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並非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而是一種概括性的評論或暗示,是否足以毀損 B 校長名譽,有待商榷。若 B 校長認為此言論足以毀損其名譽,則可能構成誹謗罪。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意圖侮辱,而公然為之。本案中,「BOO」的稱呼,以及「你看著辦吧」的語氣,可能帶有輕蔑或嘲諷的意味,若 B 校長因此感到人格受到貶抑,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 網路傳播之特性:臉書頁面屬於可供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知之空間,故符合「公然」之要件。
二、貼文 2:「明正國中BOO校長請注意差勤規定,以免遭到民眾投訴。」
- 行為:某乙在臉書頁面張貼「明正國中BOO校長請注意差勤規定,以免遭到民眾投訴。」
- 法律判斷:
- 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本則貼文內容,明確提及「明正國中」、「BOO校長」、「差勤規定」、「民眾投訴」。這些內容指向 B 校長在差勤規定上可能存在問題,並且可能面臨民眾投訴。若此差勤規定上的問題並非真實,而是虛構或誇大,且足以毀損 B 校長名譽,則可能構成誹謗罪。
- 公然侮辱罪(刑法第 309 條):相較於貼文 1,此貼文內容較為具體,但「BOO」的稱呼及「請注意」的語氣,仍可能帶有侮辱意味。
- 公務員之處罰(刑法第 134 條):若 B 校長係公務員,而某乙意圖妨害 B 校長執行職務,則可能觸犯公務員處罰相關規定。但本題並未說明 B 校長是否為公務員,且主要針對 B 校長的個人名譽。
三、貼文 3:「BOO,你最會說謊。」
- 行為:某乙在臉書頁面張貼「BOO,你最會說謊。」
- 法律判斷:
- 誹謗罪(刑法第 310 條):本則貼文直接指稱 B 校長「說謊」,若 B 校長並未說謊,此言論足以毀損其名譽,則構成誹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