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財稅法組《行政救濟法》
第 一 題30 分
一、(30分)甲因嫌書房太小,乃擅自將其外推。主管機關接獲鄰居檢舉後予以審查,
認該建物實質上仍符合相關建築法規及標準,僅係程序違建。乃發函給甲,限期要求其就程序違建部分補辦申請建照手續。
並告知其若未在期限內補辦申請建照手續,主管機關將依法執行拆除作業。請問甲
若不服該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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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特別是針對補辦程序性違建的處分。
核心觀念:
- 行政處分之定義與類型。
- 行政處分之救濟途徑:訴願與行政訴訟。
- 行政處分之效力與抗告訴請。
解題步驟:
-
判斷主管機關之函是否為行政處分:
主管機關就甲之程序違建發函,要求其補辦申請建照手續,並告知若未依限補辦將執行拆除,此函具有對甲的法律上效果,且係依據公法規定所為,對甲產生法律上之直接影響,故應屬行政處分。 -
判斷該行政處分的性質:
該函要求甲補辦申請建照手續,此部分屬於一種「命令」的性質,要求相對人為一定行為(補辦手續)。同時,其告知若不補辦將為「拆除」之行政執行,此部分則預告了未來可能發生的行政處分或行政執行。從整體來看,該函的核心目的在於要求甲完成程序,而其後果則是拆除。然而,法律實務上,要求補正程序並附帶告知不補正的後果,通常仍被視為一個要求相對人為特定行為的行政處分。 -
判斷甲不服該函的救濟途徑: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提起訴願。訴願駁回或訴願決定應於訴願期間內提起者,人民亦得提起行政訴訟。
第 二 題35 分
二、(35分)甲對上開函文置之不理。經過一年後,主管機關乃通知甲:限期要求其自
行拆除該違建。若甲逾期未自行拆除該違建者,主管機關將依法對之為行政執行。
請問甲若不服該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又甲若想阻止主管機關後續之行政執行
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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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針對要求自行拆除的函文提起救濟;第二部分是針對後續行政執行提起救濟。
核心觀念:
- 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
- 行政執行的類型與救濟。
- 執行命令的性質與救濟。
- 停止執行的救濟方式。
解題步驟:
第一部分:甲若不服「限期要求自行拆除」之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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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該函是否為行政處分:
主管機關一年後發出的通知,要求甲「限期自行拆除」,並告知若逾期未拆除將進行行政執行,此函明確針對甲,要求其為一定行為(自行拆除),並預告未履行之法律效果(行政執行),具有對甲產生法律上效果之意思,故應屬行政處分。 -
判斷該行政處分的性質:
此函是基於甲未履行前一個要求(補辦建照),而直接要求甲為積極行為(自行拆除)。這是一個要求相對人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政處分。 -
甲的救濟途徑:
與第一題類似,甲對此行政處分不服,應先依法提起訴願。若對訴願決定不服,則得提起行政訴訟(訴願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1條)。
第二部分:甲若想阻止主管機關後續之行政執行,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 理解「行政執行」的性質:
行政執行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對人民權利義務實施強制措施的行為。常見的有「間接強制」(如怠金)、「直接強制」(如強制拆除)、「履行義務訴訟」(如代履行)、「物之強制」等。本例中,主管機關可能採取的執行方式是「直接強制」(強制拆除)或「代履行」(由主管機關委請包商拆除)。
第 三 題35 分
三、(35分)甲對上開函文仍置之不理。主管機關遂通知甲,將於三月十日由主管機關
委派之包商乙拆除該違建。甲認為主管機關本可直接派工拆除,卻委外拆除,將使
其負擔更高額之拆除費用。請問甲若不服該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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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人民對於行政機關委外執行行政行為(間接強制或代履行)的救濟途徑,以及對委外執行行為的性質判斷。
核心觀念:
- 行政執行的代履行與委外執行。
- 行政處分的性質判斷。
- 行政救濟的對象。
- 損害賠償與國家賠償。
解題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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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主管機關通知「委派包商乙拆除」的性質:
此通知是基於甲未自行拆除違建(前一個行政處分的後果),由主管機關「代為」執行拆除行為。主管機關委派包商乙執行,這是主管機關自行執行(代履行)的一種方式,而非將執行權限「讓與」給包商。包商乙在此是主管機關的「工具」或「受託者」,其執行行為的法律責任仍歸屬於主管機關。因此,此通知本身,或其背後所代表的代履行行為,應仍可視為行政機關的行為。 -
判斷甲不服該通知的救濟途徑:
甲認為「主管機關本可直接派工拆除,卻委外拆除,將使其負擔更高額之拆除費用」。這部分涉及兩個層面的爭議:-
委外執行的合法性:甲認為委外拆除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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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的負擔:甲認為委外拆除導致費用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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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委外拆除」行為的救濟:
如果甲認為主管機關「委外拆除」這個決定本身(或其執行方式)不合法,例如認為委外執行違反了《行政執行法》的規定,或構成對其權利的侵害,則甲可以考慮針對此「委外執行」的具體執行行為,提起訴願。然而,行政機關的「執行行為」若未再發出新的處分,則其救濟對象通常是原處分。但若執行行為本身具有獨立的行政處分性質(例如,執行行為本身係對人民財產進行處分,且有獨立的法律效果),則可針對該執行行為提起訴願。
更常見的情況是,甲應將此爭議併入對前一個「要求自行拆除」的行政處分(第二題的處分)的救濟程序中,主張該處分的執行方式(委外拆除)不當,或要求停止執行。 -
關於「費用負擔」的爭議:
甲認為委外拆除將使其負擔更高額的費用。拆除違建的費用,依據《建築法》等相關規定,通常是由違建所有人負擔。甲的爭議點在於「委外拆除」是否導致了不合理的費用增加。- 訴願階段:若主管機關在通知中同時告知了預計的費用金額,且該金額對甲產生了法律上效果,則甲可針對此費用處分提起訴願。
- 行政訴訟階段:若甲對訴願決定不服,或在訴願階段無法解決費用爭議,則可進入行政訴訟。
- 國家賠償:如果甲認為主管機關的「委外拆除」決定本身具有違法性,且該違法行為導致了其財產上的損害(即更高的拆除費用),則甲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向主管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此種情況下,甲不一定需要先提起訴願,但需證明主管機關的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釐清救濟的對象:
題目中「主管機關遂通知甲,將於三月十日由主管機關委派之包商乙拆除該違建」這份通知,本身是否構成一個新的行政處分?它更像是對前一個行政處分(要求自行拆除)的執行預告。甲的主要爭議點是「委外執行」的「方式」與「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