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財稅法組《行政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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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50 分
(50分) 甲衛星電視新聞台執照即將到期,擬向 NCC 申請換照。但多份媒體一再傳出主管機關有意駁回其申請之內幕消息。媒體並報導 NCC 有意將甲長期經營之頻道核定給黨政關係良好之新媒體乙所經營之新聞台。甲衛星電視新聞台非常害怕該消息成真,有意透過行政救濟以維護其權利。請問該台應如何尋求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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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在探討當事人面對國家機關可能作成不利處分前的「預防性」行政救濟,以及對於可能之「假處分」性質的理解。
核心觀念:
- 預警告知義務與陳述意見權:在作成不利處分前,行政機關是否應踐行告知義務,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 信賴保護原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先前行為所建立的信賴,是否應受保護。
- 行政處分之概念:釐清 NCC 的「核定」行為是否構成行政處分。
- 行政爭訟程序中的「假處分」:在提起行政訴訟後,為避免受處分人遭受難以回復的損害,得聲請之「停止執行」或「假處分」。
解題思路:
甲衛星電視新聞台面臨的是 NCC 可能駁回換照申請,以及將頻道核定給乙新聞台的「預期」不利行為。這兩部分可以分開探討:
一、關於 NCC 可能駁回換照申請的部分:
-
告知義務與陳述意見權:
- 首先,甲台應主張,若 NCC 確實有意駁回其換照申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101 條、第 107 條等規定,應事先將駁回之理由通知甲台,並給予甲台陳述意見之機會。若 NCC 未踐行此程序,則將來若作成駁回處分,該處分可能因程序瑕疵而違法。
- 甲台可主動向 NCC 查詢換照申請之進度及有無不利因素,並準備相關資料,表達其符合換照要件,請求 NCC 繼續審查。
-
信賴保護原則:
- 甲台可主張,其長期經營頻道,已建立相當之信賴,且依據現行法規,其符合換照條件,NCC 不應僅因「內幕消息」或「黨政關係」而駁回。此部分係訴諸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及信賴保護。
-
行政處分之判斷:
- NCC 駁回換照申請之行為,顯然是針對甲台,並對其權利產生影響,故為典型的行政處分。
-
行政救濟途徑(程序):
- 訴願前置:若 NCC 作成駁回換照申請之處分,甲台應先依法提起訴願。
- 行政訴訟:若訴願決定仍不利於甲台,則可提起行政訴訟(撤銷訴願決定之訴)。
- 聲請停止執行(假處分):在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後,為避免換照被駁回導致其經營權中斷,甲台可向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NCC)聲請「停止執行」(訴願法第 114 條),或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其聲請理由為:若不停止執行,其經營權將中斷,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而其提起訴願或訴訟有理由之可能性較高。
二、關於 NCC 有意將頻道核定給乙新聞台的部分:
- 行政處分之判斷:
- NCC 將甲台長期經營之頻道「核定」給乙新聞台,此行為若屬實,應構成對乙新聞台授予利益(國家資源使用權),同時可能對甲台的既有權益(經營權)產生剝奪或限制,因此極有可能構成行政處分。
第 二 題50 分
(50分) 公務員甲因涉嫌貪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乃自請辭職。服務機關准予辭職,惟於免職令註明甲係『因涉貪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辭職』之事由。請問該註記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甲若對上述註記不服時,應如何尋求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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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在探討公務員因刑事訴訟程序而辭職時,服務機關在其辭職證明或相關文書上註記刑事訴訟事由的行為性質,以及公務員對此種註記不服時的救濟途徑。
核心觀念:
- 公務員辭職與免職的區別:公務員辭職是基於個人意願,而免職則是機關基於特定法定事由(如懲戒處分、刑事判決確定等)將其解職。
- 行政處分的判斷:判斷服務機關的「註記行為」是否構成行政處分。
- 行政救濟的要件:提起行政救濟的前提是存在「行政處分」作為救濟對象。
- 公務員身分保障與救濟:公務員因其身分,在行政救濟上可能適用特別法(如公務人員保障法)或行政程序法。
解題思路:
一、關於註記行為的法律性質:
-
行為的性質:
- 公務員甲是「自請辭職」,這表示甲是基於個人意願,主動終止與服務機關的公務關係。服務機關「准予辭職」是對此意願的接受。
- 然而,服務機關在「免職令」上註記「因涉貪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辭職」之事由,此行為本身是否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
- 首先,需釐清「免職令」的性質。既然甲是「自請辭職」,機關「准予辭職」,則機關發出的文件應為「辭職證明書」或「核准辭職通知」,而非「免職令」。若機關誤發「免職令」,則該「免職令」的效力存疑。
- 假若該文件確實是「免職令」,則其效力應屬行政處分。但若甲是「自請辭職」且獲准,則機關無權「免職」,此「免職令」顯然違法。
- 若該文件是「辭職證明書」或「核准辭職通知」,則「註記」的行為,應如何看待?
- 說明性行為:此註記僅係對辭職原因的「說明」或「記載」,而非創設、變更或廢止公務員權利義務的行為。其目的在於向外界(或內部紀錄)說明甲辭職的背景原因。
- 非行政處分:依據行政處分之定義,其必須是「依據公法」而「對外」或「對內」發生法律上效果的行為。此註記行為本身,若無獨立的法律效果,則不構成行政處分。例如,它並未剝奪甲的公務員資格,甲的公務員身分已因辭職而終止。它也未對甲產生新的不利影響(例如影響其退休金請領,除非該註記本身造成法律上的不利推定或事實上的不利影響)。
- 可能構成「事實行為」或「觀念通知」:是一種告知性的、非法律行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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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在的法律影響:
- 雖然註記行為本身可能非行政處分,但其潛在影響不容忽視。例如,未來甲若欲再任公職,或因該註記而在履歷上留下負面紀錄,可能對其造成實質不利。
- 若該註記的內容有虛偽不實(例如,實際上並非因涉貪污才辭職,而是有其他原因),則可能涉及名譽權的侵害。
- 若該註記的「事由」與「辭職」的法律效果有牽連(例如,依據某些法規,因特定事由辭職可能影響退休金或再任資格),則該註記就可能導向法律效果。
二、關於甲若對上述註記不服時,應如何尋求行政救濟:
- 救濟對象的判斷:
- 若該文件是「免職令」:如前所述,若甲是自請辭職獲准,則此「免職令」本身即為違法行政處分。甲應對此「免職令」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撤銷免職處分之訴)。
- 若該文件是「辭職證明書」或「核准辭職通知」:
- 主張該註記構成行政處分:甲應主張,儘管該文件形式上是辭職證明,但其註記「因涉貪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辭職」之內容,對其個人名譽、未來就業權益等產生實質不利影響,具有法律上之效果,應視為行政處分。
- 主張為「公務人員保障法」上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