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勞社法組《社會法》
第 一 題30 分
甲為陸軍義務役士兵,於1968年服役期間因清理鐵絲網觸雷,導致右下肢截肢,經核定為因公致身心障礙一等殘,並於1969年退伍。依據當時之軍人撫卹法規,原告僅領有撫卹金,並未享有贍養金之給付權利。嗣後,國防部為照顧早年因公傷殘之義務役官兵,於1995年5月10日修訂「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並函頒「國軍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義務役士兵核發贍養金作業規定」。該規定特別明定,凡在1995年以前因公致身心障礙者,得溯及自1995年5月12日起請領贍養金終身,以彌補過去制度之不足。然而,甲作為該法規變動之直接受益人,卻始終不知悉此一權利。直至2015年春節期間,因內政部役政署人員探視告知後,其始知有此項權利,並隨即提出申請。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雖核准其自申請日2015年3月1日起之贍養金,但對於甲請求補發「1995年5月12日至2015年2月28日」這將近20年期間之贍養金,請求權早已時效消滅為由,予以否准。
請問:若您為甲的律師,應如何為其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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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係探討國家賠償法與社會法中之給付行政相關規定,尤其涉及請求權時效之問題。甲因公受傷,退伍後未能獲得當時法規所保障之權利,嗣後雖有法規修正溯及既往給予權利,但因時效問題而無法獲得補發。作為甲的律師,需思考如何突破時效限制,主張甲之權利。
核心爭點在於:
- 請求權時效之起算點與消滅時效之適用:甲於1995年5月12日即已取得請領權利,然因不知情而未及行使。一般民事請求權時效為15年,若以1995年5月12日為起算點,至2015年3月1日已超過時效。
- 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性: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國防部或內政部役政署人員有無怠於告知之義務?若有,是否構成國家賠償之要件?
- 社會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與平等原則:雖然本案非典型之行政處分爭議,但國家基於照顧義務,修法給予過去受損害之官兵權利,若因不知情而無法獲得補償,恐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或平等原則之疑慮。
律師主張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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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時效中斷或不適用:
- 不知情作為時效不進行之理由:主張甲直到2015年才知悉權利存在,此不知情非可歸責於甲,故時效不應起算或應有特別考量。然而,單純不知情較難直接對抗時效規定。
- 國家之告知義務:重點在於,國家(國防部、內政部役政署)在修法後,對於符合資格但不知情的義務役士兵,是否負有主動告知的義務?若有,而國家未履行此告知義務,導致甲未能及時申請,則此怠於告知的行為,是否可視為國家賠償法上的「不法行為」?亦即,將此「怠於告知」的國家義務,與甲的請求權時效問題連結。
- 國家賠償法之主張:若能證明國家(公務員)有怠於告知之義務且有過失,且此怠於告知與甲未能及時領取贍養金之間有因果關係,則可主張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國家賠償自1995年5月12日至2015年2月28日之贍養金損失。國家賠償法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若甲於2015年春節知悉後即提出申請,則國家賠償請求權應未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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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比國家賠償,主張國家應負給付責任:
- 國家照顧義務之延伸:國家基於照顧因公傷殘官兵的義務,修法意旨在彌補過去制度不足。甲因國家制度的演變而獲得權利,若因國家行政機關的疏忽(未主動告知)而喪失權利,與國家照顧義務的本旨有違。
- 類比信賴保護或平等保護:雖然「信賴保護」通常用於行政處分的撤銷或廢止,但其精神是保護人民對國家行為的信賴。在此,甲對國家制度的信賴,以及其與其他同類受損害官兵的平等對待,都可能成為論述的基礎。
具體論述架構:
- 釐清權利性質:甲所請求之「贍養金」性質為何?若為國家基於照顧義務所為之給付,則其性質與國家賠償有所不同,但仍應受法律保障。
- 探討時效問題:
- 承認一般請求權時效之適用。
- 質疑時效起算點之正當性,主張時效不應自1995年5月12日起算,或時效應因甲不知情而暫停。
- 主張國家賠償責任:
- 論述國家(公務員)於修法後,對符合資格之義務役官兵,有無主動告知其權利之義務。此義務可從國家基本照顧義務、行政協力義務、公務員的忠實義務等角度切入。
第 二 題25 分
目前衛生福利部針對育有未滿2歲兒童之家庭,依子女人數每月發放數額不等之育兒津貼。該津貼自2023年起更取消排富條款之限制。為因應少子女化危機加劇,行政院於2025年9月宣布未來擬提供每胎加碼至10萬元。請問:
(一)該育兒津貼之性質,在社會法體系下應屬於何者?(15%)
(二)倘甲為勞工,在請領就業保險法下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可否兼領此等育兒津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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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我國現行育兒津貼的性質,以及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間的給付關係。
第一小題:育兒津貼的性質
核心概念: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
我國的社會法體系主要包含這三大支柱。需要判斷育兒津貼最符合哪一種性質。
- 社會保險:以保險原則為基礎,強制納保,透過繳納保費來獲得保障,以應對特定風險(如失業、疾病、老化、職業災害)。例如:勞保、健保、國保。
- 社會救助:以國家財政為基礎,針對經濟弱勢者,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以維持其基本生活。具有救助、扶助性質。例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扶助。
- 社會福利:範圍較廣,旨在增進國民福祉,提供各種社會服務與給付。可以是普遍性的(不排富),也可以是針對特定對象的(例如身心障礙者、老人)。育兒津貼在此題中,若非直接屬於社會保險或社會救助,則較可能歸類為社會福利。
判斷依據:
- 財源:育兒津貼的財源通常是國家財政(稅收),而非由特定對象繳納保費。這點與社會保險不同。
- 受益對象:題目提到「育有未滿2歲兒童之家庭」,且「自2023年起更取消排富條款之限制」,這表示其性質是普遍性的,不限於經濟弱勢家庭,也不限於特定風險。
- 目的:旨在因應少子女化危機,鼓勵生育,並減輕家庭育兒負擔。這屬於促進社會福祉、提升國民生活品質的目標。
結論: 育兒津貼具有普遍性、國家財政支持、增進國民福祉的特性,最符合「社會福利」的性質。若再細分,可視為「家庭福利」或「兒童福利」的一部分。
第二小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育兒津貼的兼領問題
核心概念:社會保險給付與社會福利給付的關係、重複給付禁止原則(或稱不重複給付原則)。
需要判斷這兩種津貼是否可以同時領取。這通常取決於相關法規的規定。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性質:屬於「社會保險」給付,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
- 目的:為了支持父母(特別是母親)在育嬰期間能獲得經濟支持,維持家庭生計,並鼓勵其返回職場。
- 法源:就業保險法。
- 育兒津貼:
- 性質:如第一小題所述,屬於「社會福利」給付,由國家財政支應。
- 目的:鼓勵生育,減輕家庭育兒負擔。
- 法源:少子化對策專案計畫,由衛生福利部主管。
判斷依據:
- 法規規定:我國的社會保險法規(如就業保險法)及相關福利政策,通常會明定是否允許與其他津貼重複領取。
- 給付目的的差異: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目的是彌補勞工因育嬰留職停薪而失去的薪資收入,具有所得替代性質。而育兒津貼的目的是補助家庭育兒的開銷,具有育兒支持性質。兩者目的不同,但都與育兒有關。
第 三 題20 分
社會救助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請問:何謂「以工代賑」?其目的為何?試舉一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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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社會救助法中的「以工代賑」措施。考生需要定義此名詞,說明其目的,並舉例說明。
核心概念:
- 社會救助法: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扶助其自立及發展。
- 以工代賑 (Work Relief):一種社會救助的手段,透過提供有工作能力但面臨失業或就業困難的弱勢者(通常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工作機會,並給予報酬,以代替直接的現金救助。
解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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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以工代賑」:
- 說明其基本概念:由政府或相關單位提供臨時性、短期性的工作機會。
- 說明對象:主要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 說明給付方式:以「勞務交換」的方式,提供工作機會,並給予薪資報酬,而非直接給予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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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以工代賑」的目的:
- 保障基本生活:提供立即的經濟收入,協助其維持基本生計。
- 促進就業與自立:透過工作機會,使其能發揮勞動力,獲得成就感,並逐步擺脫對救助的依賴,朝向自立。
- 維持勞動技能與尊嚴:相較於單純現金救助,工作能讓受助者維持勞動能力,並在工作中獲得尊嚴。
- 公共利益:部分以工代賑的工作可能涉及公共建設、環境維護等,同時能促進社區或公共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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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
- 需要舉出一個具體、可想像的例子,說明以工代賑的運作方式。
- 例子應包含:何種單位提供工作、提供何種工作、對象是誰、報酬如何。
範例說明:
- 定義:「以工代賑」是指政府或公立機關,針對符合資格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具有工作能力者,提供臨時性的工作機會,使其透過提供勞務來換取報酬,以替代或部分替代現金救助的一種措施。
- 目的:其主要目的在於,一方面能立即提供受助者經濟支持,確保其基本生活;另一方面,透過提供工作,讓受助者得以發揮其勞動力,維持工作技能,獲得成就感與尊嚴,並朝向自立更生,減少對政府長期救助的依賴。此外,部分以工代賑的計畫也能促進社區環境改善或公共建設。
- 舉例:
第 四 題25 分
立法院於2025年12月三讀通過被外界稱為「反年改法案」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請簡要說明該修正案的內容及影響(12%)。並從世代間公平及國家財政之角度,評論此次修法之正當性(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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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分析「反年改法案」的內容、影響,並從世代間公平及國家財政角度進行評論。此題結合了公法(特別是行政法與憲法)的相關概念,以及對社會經濟議題的理解。
核心概念: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退撫法):規範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的相關權利與義務。
- 年金改革:指對國家各項退休金(包括公務人員、勞工、軍人等)進行改革,以解決潛藏的財政危機,並追求世代間的公平。
- 世代間公平 (Intergenerational Equity):指當代人對後代人應負的責任,避免當代人過度消耗資源或造成負擔,影響後代人的福祉。
- 國家財政:指國家整體的財政狀況,包括收入(稅收、國債等)與支出(公共服務、社會福利、債務償還等)。
解題架構:
第一部分:修正案內容及影響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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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說明修正案內容:
- 需要指出「反年改法案」的核心目的。雖然題目稱之為「反年改法案」,但實際上,這類法律的修正往往是為了調整或落實先前年金改革的某些具體條款,或是針對年金改革後出現的某些問題進行修正。因此,要理解其「反」的是什麼,或是「改」的是什麼。
- 可能的修正方向(需依據實際法案內容推測,若無具體法案,則需假設常見的年金改革爭議點):
- 給付基準的調整:例如,是否重新調整所得替代率、地板金額、或樓地板金額。
- 所得替代率的計算方式:例如,是否回溯或調整某些年資的計算方式。
- 基金的提撥費率與政府負擔比例:是否微調公務人員與政府的提撥費率。
- 給付年齡的調整:是否影響延後退休年齡或提前領取的條件。
- 某些特定群體的權益保障:例如,針對特定年資、特定職務的公務人員,是否給予較寬鬆的條件。
- 溯及既往的爭議:是否涉及對已退休或已領取給付者的權益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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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修正案的影響:
- 對現職公務人員的影響:未來退休金的領取金額、領取年齡、提撥負擔等。
- 對已退休公務人員的影響:若涉及溯及既往,可能影響其現有或將來的退休金給付。
- 對國家財政的影響:長期來看,是否能有效減緩退撫基金的財務壓力,或是否會增加短期的財政負擔。
- 對公務人員士氣與招募的影響:改革是否會影響公務人員的工作意願及對公職的吸引力。
- 社會觀感與爭議:是否會引發新一波的社會對立或法律爭議。
第二部分:評論修法的正當性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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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世代間公平的角度評論:
- 支持修法的論點:
- 原有的年金制度可能造成「父債子還」的狀況,即當代人領取了過高的退休金,而將沉重的財政負擔轉嫁給下一代(年輕世代)。
- 修法旨在讓不同世代的公務人員,其退休金的負擔與給付趨於合理,符合「使用者付費」或「量力而為」的原則。
- 確保年輕世代未來也能獲得合理的退休保障,而非因前代人過度支用而受損。
- 質疑修法的論點:
- 若修法過度削減已退休或接近退休人員的權益,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損害其基於先前法律而產生的合法期待。
- 修法若未能真正解決結構性問題,或在實施上造成新的不公平,則其世代間公平的目標可能無法達成。
- 過度強調國家財政而犧牲公務人員的勞動所得與退休保障,可能失衡。
- 支持修法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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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家財政的角度評論:
- 支持修法的論點:
-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面臨嚴峻的財務缺口,若不改革,將嚴重拖累國家財政,影響其他公共服務的支出。
- 修法有助於挹注基金、降低政府的財政負擔,確保財政永續經營。
- 減少國家財政赤字,有助於提升國家信用與經濟穩定。
- 質疑修法的論點:
- 若修法只是表面上的調整,未能觸及基金的根本問題(如提撥率不足、投資績效不佳等),則對國家財政的實質幫助有限。
- 若修法過程不透明、不周延,反而引發法律訴訟,可能產生額外的國家財政支出(訴訟費用、國家賠償等)。
- 過度緊縮公務人員的退休給付,可能影響政府的招募能力,導致人才流失,長期而言對國家發展不利。
- 支持修法的論點:
重點提示:
- 「反年改法案」這個稱呼本身帶有政治色彩,在論述時應盡量客觀,描述其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 分析內容時,要具體化,指出修法可能觸及的關鍵條款或原則。
- 評論時,必須清晰地區分世代間公平和國家財政兩個角度,並提出支持與反對的論點。
- 注意法律上的「信賴保護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等憲法基本原則,這些是評論修法正當性時的重要依據。
詳解:
一、 修正案內容及影響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