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財稅法組《行政程序法》
第 一 題50 分
規範營造物權限或家主權之「營造物利用規則」,是否需以法律明文規定,或需由法律授權而以法規命令規定,或得以自治法規或行政規則,甚或一般處分公告即可?或者,關於營造物權限或家主權屬機關之當然職權,而無須以法令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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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行政法上關於「授權」及「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範圍,特別是對於營造物權限或家主權的設定,以及其相關規則的制定方式。
核心觀念: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法規命令、行政規則、一般處分。
解題思路:
- 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範圍:首先要釐清,營造物權限或家主權的設定,是否屬於重要事項,必須由法律保留?依據我國憲法及行政法理論,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重大事項,應由法律保留。營造物權限或家主權的設定,顯然影響到公私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甚至可能限制人民對特定物的使用或處分,因此應有法律保留。
- 法律授權的層級:
- 法律明文規定:最直接的方式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營造物權限或家主權的內容、範圍及行使方式。
- 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若法律未明文規定,但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例如通過授權條款),則行政機關得依據此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此法規命令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授權明確性要求,即法律授權必須具體,不得過於概括。
- 自治法規:地方自治團體依據其自治權限,並在法律或法律授權範圍內,得訂定自治法規。但自治法規的適用範圍通常限於地方自治團體內部事務,對於涉及全國性或中央層級的營造物權限,可能不適用。
- 行政規則: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機關內部就其職權範圍內為適用法律或命令之指示,不得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第 二 題50 分
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範設計,係要求行政行為應符合正當(公正)程序之基本要求,而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指出:「……大法官自認為就特定爭點已有預定立場,不宜參與評議而請求自行迴避,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而迴避,亦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如認為大法官拒絕評議,仍須將之計入現有總額人數,致本庭無法進行評議或作成評決,無異承認拒絕評議的行為,可更容易達到阻止程序進行的目的,完全欠缺合理性…。」請由「主體」、「組織」、「程序」及「行為」等方面,分析兩者之區別或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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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分析行政程序法中的「迴避」制度,並結合憲法法庭判決,從「主體」、「組織」、「程序」及「行為」等面向,探討兩者之間的區別與關聯。
核心觀念:行政程序法迴避制度、憲法法庭迴避制度、正當程序、公正性、迴避的「主體」、「組織」、「程序」、「行為」面向。
解題思路:
一、行政程序法迴避制度之分析
行政程序法第15條至第17條規定了公務員迴避的要件與程序。其目的在於確保行政行為的公正客觀,避免因公務員與當事人之間存在特定關係,而影響其判斷的公正性,進而損害人民對行政機關的信賴。
- 迴避的主體:指應迴避的公務員(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 迴避的組織:指受理迴避聲請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行政程序法第17條)。
- 迴避的程序:包括聲請迴避(第16條)與依職權迴避(第15條),以及機關對迴避聲請的決定(第17條)。
- 迴避的行為:指公務員應迴避的職務行為(例如參與裁決、調查、作成決定等)。
二、憲法法庭迴避制度之分析
憲法法庭的迴避制度,係指大法官因特定原因(如對爭點已有預定立場)而自行請求迴避,以及法院對此請求的處理方式。其目的在於確保憲法法庭的評議與判決的公正性、客觀性。
- 迴避的主體:指憲法法官(大法官)。
- 迴避的組織:指憲法法庭本身,特別是除聲請迴避的大法官外的其他大法官們(第1項規定「經其他大法官過半數同意而迴避」)。
- 迴避的程序:大法官自行請求迴避,並經由其他大法官進行表決決定是否同意其迴避。判決中也提及了迴避後的人數計算問題,這涉及到程序上的合法性與有效性。
- 迴避的行為:指大法官參與憲法案件的評議與作成判決的行為。
三、兩者之區別與關聯性
- 關聯性:
- 共同目的:兩者的核心關聯在於共同追求「正當(公正)程序」的實現。無論是行政程序還是憲法訴訟,其公正性都仰賴於參與者(公務員或大法官)的客觀與超然。迴避制度是保障此公正性的重要機制。
- 核心精神:都體現了「任何人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充當法官」(nemo judex in causa sua)的法律原則。
- 面向的相似性:在「主體」、「組織」、「程序」、「行為」的分析面向,兩者都存在類似的架構,只是具體內容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