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組《刑法》
第 一 題50 分
甲為十九歲之女子,未婚懷孕,在醫院生下A女嬰後,隔日即不告而別、消失無蹤。醫院發現
甲女留下的電話號碼與地址皆是虛假,無法連絡到甲女的情形下,通報社會局,由社會局將A
女嬰安置於育幼院。又,乙丙為夫妻,乙男長年在外國工作,對家中年邁且病重之父親B不聞
不問,亦未寄錢給予丙女作為家庭支出之用,多年來皆由丙女照顧B。而後丙女受不了,於是
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離婚之判決確定後,丙女即搬離家中,B因無人照顧,數日後死亡。試
問:甲女否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有義務之遺棄罪?乙男、丙女否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項
有義務遺棄致死罪?(50%)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主要考查刑法第294條遺棄罪之構成要件,包括遺棄罪之主體、客體、行為、義務來源及犯罪意圖。
一、甲女是否成立刑法第294條第1項有義務之遺棄罪?
- 主體與客體: 甲女為遺棄罪之主體,A女嬰為遺棄罪之客體。
- 義務來源: 刑法第294條第1項之「依法令或契約應負擔扶助、教養義務者」,其義務來源包含民法上之扶養義務。甲女為A女嬰之生母,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負有扶養其子女之義務。
- 客觀行為: 甲女於產下A女嬰後,「不告而別、消失無蹤」,且留下虛假聯絡資訊,此行為已使A女嬰陷於無人照顧之危險狀態,構成遺棄之客觀行為。
- 主觀犯意: 甲女明知其為A女嬰之生母,應負扶養義務,卻故意為不告而別之行為,顯見其有遺棄之犯意。
- 結論: 甲女之行為符合刑法第294條第1項遺棄罪之構成要件。
二、乙男、丙女是否成立刑法第294條第2項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 主體與客體: 乙男、丙女為遺棄罪之主體,B為遺棄致死罪之客體。
- 義務來源: 刑法第294條第2項之「依法令或契約應負擔扶助、教養義務者」。
- 丙女: 丙女為B之媳婦,依民法第1116條第2項規定,媳婦對公婆有扶養義務。丙女雖與B同住並照顧B,但其扶養義務之基礎為民法規定。
- 乙男: 乙男為B之兒子,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負有扶養其父母之義務。乙男長年在外國工作,對B不聞不問,亦未寄錢,雖未積極履行義務,但其扶養義務依然存在。
- 客觀行為:
- 丙女: 丙女於訴請離婚獲准後,「即搬離家中」,導致B因無人照顧,數日後死亡。丙女之搬離行為,使B陷於無人照顧之危險,構成遺棄之客觀行為。
- 乙男: 乙男長年對父親B不聞不問,未盡扶養義務,此種消極不作為,若與B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可能構成遺棄。
第 二 題50 分
甲原為大公司主管,因故被裁員後,離家在台北車站附近遊蕩。除夕夜,A帶熱食、保暖衣物
來給車站周邊的遊民。甲與A向來相談甚歡,A送餐完成後,甲邀A喝兩杯,兩人就在車站牆
邊小酌起來。A離開後,在車站大廳因為酒精作用與流感未癒,突感暈眩而昏倒。遊民乙早已
盯上A,在一旁見狀隨即上前作勢攙扶A到旁邊休息,但卻開始對A上下其手並為性交行為。
新聞記者丙碰巧經過,環顧四周,感覺不像在拍片,基於對新聞的敏感度,丙立刻拿起手機錄
影現場畫面,並請同行友人趕緊去找鐵路警察。不料,警員到場後,現場只有A一人且仍不省
人事。原來乙發現丙在拍攝後,持隨身小刀走向丙,意圖搶走丙的手機,但丙因逃避不及摔倒
撞及頭部而暈倒。乙見狀受到驚嚇,隨即逃逸無蹤。丙的上司丁得知此事,馬上進入公司雲端
空間找到丙攝錄後同步上傳的影片,並製作即時新聞「北車大廳公然性侵 公眾冷漠」,考量到
性侵被害人之保護,丁雖未經A的同意,但在影像上對A加上馬賽克,並馬上播出即時新聞。
新聞影像一播出立刻受到廣泛議論。隨後警方立即展開偵查,經調閱監視錄影器發現甲的服裝
與嫌犯極為相似,便對甲展開偵訊,但甲始終喊冤。甲的法扶律師戊眼見訴訟對甲不利,丙又
因頭部受創喪失記憶而難以作證,戊遂到車站附近多方詢問是否有目擊證人,最後認為真犯人
應該是乙,但已不見乙蹤跡。戊為了為甲平反,召開記者會指稱這個社會矚目案件的真犯人其
實是乙,並在記者會上詳細說明查訪到的案發事實,公布乙的照片,痛批其為到處流竄、令人
不安的北車之狼,呼籲乙出來投案。乙不滿受指責,遂向戊提出告訴。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
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請問:乙、丙、丁、戊之刑事責任如何?(50%)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本題考查之犯罪行為包含性侵害、妨害秘密、傷害、妨害名譽、隱匿、偽造等,需逐一分析乙、丙、丁、戊四人之刑事責任。
一、乙之刑事責任
- 對A之行為:
- 性侵害(強制性交罪): 乙趁A因酒精作用及流感暈眩不省人事之際,對其為性交行為。此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3款(乘人於無意識或不知抗拒之際而為性交)之強制性交罪。
- 傷害罪: 乙在性交過程中,對A上下其手,若造成A身體或健康之實害,則可能成立傷害罪。但本題未詳述A是否因此受傷,若無實害,則不論。
- 對丙之行為:
- 強盜罪(或搶奪罪): 乙持隨身小刀,意圖搶奪丙的手機。此行為若成功,則成立強盜罪。本題敘述乙「意圖搶走丙的手機」,但丙因逃避不及而摔倒,並未敘述乙是否順利取得手機。若乙未取得手機即逃逸,則成立強盜未遂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準用第328條)。若乙僅係搶奪手機,則成立搶奪罪(刑法第325條),因其持凶器,可能構成加重搶奪罪。
- 傷害罪: 乙在過程中,使丙因逃避不及而摔倒撞及頭部暈倒,此係乙之行為所導致,應成立傷害罪(刑法第277條)。
- 毀損罪: 若丙因此摔倒,導致手機毀損,則可能成立毀損罪。但本題未提及。
- 逃逸行為: 乙在犯後因驚嚇而逃逸,此為犯罪後之行為,不直接構成獨立之犯罪,但可能影響量刑。
二、丙之刑事責任
- 對A之行為:
- 妨害秘密罪: 丙在未經A同意之情況下,拍攝A被性侵之現場畫面,並將其錄影。此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利用工具窺視、手勢、聲音、影像、電磁紀錄等,侵入或妨害他人隱私)之妨害秘密罪。
- 對乙之行為:
- 妨害名譽(或誹謗罪): 丙將錄影畫面傳給友人找警察,此行為本身並非直接對乙之名譽造成損害。
- 製作即時新聞並播出:
- 妨害名譽(或誹謗罪): 丙的上司丁製作即時新聞「北車大廳公然性侵 公眾冷漠」,並將影像播出。丁雖對A加上馬賽克,但此行為仍有傳布足以毀損A名譽之內容,若該內容足以貶損A之社會評價,則可能構成誹謗罪。然而,本題敘述為「性侵被害人之保護」,且將A加上馬賽克,此行為可能係出於善意,且其內容係報導事實,若無虛偽不實之內容,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則可能不構成犯罪。
三、丁之刑事責任
- 製作即時新聞並播出:
- 妨害名譽(或誹謗罪): 丁取得丙的影片後,製作即時新聞並播出,雖然對A加上馬賽克,但影片內容涉及公然性侵,若該報導內容不實,或雖真實但足以貶損A之名譽,則可能構成誹謗罪。然而,考量到其為新聞報導,且有保護被害人之意圖,並將A打馬賽克,若報導內容為真實,且其傳布有公共利益,則可能不構成犯罪,或有阻卻違法事由。
- 妨害秘密罪: 丁利用丙攝錄的影片,並將之作為新聞素材,若該影片本身之取得已違反妨害秘密罪,丁再利用之,可能涉及幫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