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財稅法組《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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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50 分
(50分) 請舉相關憲法判決或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說明「立法行為無效」與「行政行為無效」之實務見解,是否相同?並說明實務見解與行政程序法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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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我國實務上對於「立法行為無效」與「行政行為無效」的見解,以及其與行政程序法的關聯。
核心觀念:
- 立法行為無效: 指法律、法規命令等具有法律位階的規範,因違憲或其他原因,被認定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在實務上,我國通常透過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程序,宣告法律違憲而失效。
- 行政行為無效: 指行政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等行政行為,因欠缺法定要件或違法,被認定為自始、當然、絕對無效。此類情況在行政訴訟中,可透過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等方式請求救濟。
實務見解比較:
-
立法行為無效:
-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立法行為無效」的制度,但司法院大法官透過憲法解釋,宣告法律違憲而失效,實質上已形成類似立法行為無效的機制。例如,大法官釋字第 693 號解釋就曾宣告部分法律條文違憲而失效。
- 立法行為的「無效」,通常是透過「宣告失效」的方式為之,而非自始當然無效。大法官的解釋效力,原則上是向將來發生,但若解釋理由中認為該法律自始即有違憲瑕疵,則可能產生溯及既往的失效效果。
- 實務上,對於法律的「無效」,較少直接使用「無效」二字,而多以「違憲」、「失效」等語詞。
-
行政行為無效:
-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明文規定了行政處分無效的法定原因,例如「對相對人以外之人作成處分」、「內容對相對人或第三人無法依其內容履行」等。
- 行政處分若符合法定無效事由,原則上是「自始、當然、絕對無效」,任何人均得主張其為無效,且法院亦得依職權認定其無效。
- 實務上,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時,若認定行政處分違法情節重大且顯然,可能宣告其無效(例如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323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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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是否相同?
- 不同。 雖然兩者都涉及國家行為的違法性,但其發生原因、認定方式、法律依據、效力與救濟途徑均有差異。
- 原因與認定: 立法行為的違憲,通常是與憲法位階的原則、意旨不符;
第 二 題50 分
(50分) 針對「化粧品廣告內容誇大不實」之行為,若行為時法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舊法:罰鍰額度為5萬元以下)」,行為後法律名稱修正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新法:罰鍰額度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則行政機關作成裁罰之行政處分時,是否受到相關行政法原則之拘束?以及應如何適用法律予以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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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考查行政法上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從新從輕原則」在行政裁罰中的適用,以及行政機關應受哪些行政法原則的拘束。
核心觀念: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指新的法律原則上不得溯及於其施行前所發生的事項。
- 從新從輕原則(或稱從舊從輕原則): 在行政法上,特別是涉及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行為(如裁罰),若行為時的法律與行為後的法律規定不同,原則上應適用對人民最有利的規定。
- 其他行政法原則: 包括依法行政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明確性原則等。
解題步驟:
第一部分:行政機關作成裁罰之行政處分時,是否受到相關行政法原則之拘束?
是的,行政機關在作成任何行政處分,包括裁罰性的行政處分時,均應受到相關行政法原則的拘束。這些原則包括但不限於:
- 依法行政原則: 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有法律的授權,並遵守法律的規定。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如前所述,原則上不得將行為後的新法溯及適用於行為時的事實。
- 從新從輕原則: 在法律變更時,對於人民不利的行政行為,應適用最有利於人民的規定。
- 比例原則: 行政機關所採取的手段,應有助於達成目的,且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必要之程度,並應考量手段對人民造成的損害。
- 平等原則: 應以相同方式對待相同情況,不同方式對待不同情況。
- 信賴保護原則: 人民對國家行為所生之信賴,應受保護,國家不得任意變更或剝奪。
- 明確性原則: 法律規定應清晰、明確,使人民得以預見其行為的法律效果。
在本案例中,行政機關在裁罰時,至少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從新從輕原則及比例原則。
第二部分:應如何適用法律予以裁處?
此部分涉及法律變更時的裁罰適用問題,應重點考量「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從新從輕原則」。
- 行為時法: 舊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罰鍰額度為 5 萬元以下。
- 行為後法: 新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罰鍰額度為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
- 發生行為的時間: 廣告內容誇大不實的行為發生在舊法施行期間。
適用原則分析:
-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由於行為發生在舊法時期,原則上應適用舊法。若直接適用新法,且新法對人民不利,則可能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 從新從輕原則: 雖然行為時法為舊法,但法律變更後,若新法規定對人民「有利」,則應適用新法。此處的「有利」通常指裁罰額度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