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勞社法組《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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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我國於今年(2025)步入超高齡社會,同時面臨少子女化、AI數位轉型及全球氣候變遷等挑戰,面對生態環境、經濟、社會及科技等多重內外在因數影響,試從社會法之意義、功能及研究範圍,說明社會法規範應如何修訂及調適,以因應社會風險之挑戰及順應未來社會發展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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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社會法在面對當前社會變遷下的角色與功能,以及其應有的修訂方向。

核心觀念:
社會法是國家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規範。其核心功能在於透過國家介入,調節社會關係,緩解市場失靈或社會結構所造成的風險與不平等。面對當前超高齡、少子女化、AI、氣候變遷等挑戰,社會法需要更加積極地回應社會風險。

解題架構:

  1. 社會法之意義、功能與研究範圍:

    • 意義: 社會法是廣義的社會政策法律化,旨在透過法律手段,由國家、雇主、個人共同承擔社會風險,確保人民享有基本生存權、健康權、勞動權、社會安全權等,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與穩定。
    • 功能:
      • 風險分擔與轉嫁: 將個人難以承擔的社會風險(如疾病、失業、老化、貧困)由社會共同承擔。
      • 所得重分配: 透過稅收、社會保險給付等方式,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
      • 權利保障: 確立並保障勞動者、身心障礙者、老年人、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權利。
      • 社會整合: 透過社會福利與服務,協助弱勢者融入社會,維持社會和諧。
      • 促進經濟發展: 穩定的社會環境有助於生產力提升與消費擴張。
    • 研究範圍: 涵蓋社會保險法(如勞保、健保、國保)、社會救助法、社會福利服務法、勞動法(部分)、性別工作平等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長期照顧服務法、住宅法等。
  2. 當前社會挑戰與社會法之修訂調適:

    • 超高齡社會:
      • 挑戰: 撫養比升高、退休金壓力、長期照顧需求、老年貧窮。
      • 修訂方向: 檢討並強化年金制度(如勞保、國保、退撫)的永續性;擴大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含保險與福利);發展彈性退休、在地老化等政策;加強老年經濟安全保障。
    • 少子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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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近年來台灣長照悲歌頻傳,老年健康及生活照顧問題日益凸顯,試問面對此一重大之長期照顧社會保障需求,國家、家庭及個人應承擔之責任如何分配?請簡介及評析現行長期照顧相關之社會保障規範現況,並說明未來上述規範修訂及長期照顧法制之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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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我國長期照顧(長照)體系下的責任分擔、現行規範現況,以及未來發展方向。

核心觀念:
長期照顧是因應高齡化社會所衍生的重要社會需求,涉及個人、家庭、國家及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保障體系應能有效回應此一需求,提供穩定、可近性且品質良好的服務。

解題架構:

  1. 長照社會保障需求下的責任分配:

    • 國家責任: 應負起主導、規劃、監督、資源整合的角色。透過立法、編列預算、建立服務體系、提供財政支持(如社會保險、社會福利補助),確保長照服務的可近性與品質。
    • 家庭責任: 傳統上是長照的主要承擔者。在現代社會,家庭功能面臨結構性改變(如少子女化、核心家庭、女性勞動參與提高),國家應協助減輕家庭負擔,提供支持性服務(如喘息服務、家庭照顧者支持)。
    • 個人責任: 應預先規劃個人或家庭的長照需求與財務準備,例如透過商業保險、儲蓄等。同時,也應積極參與社會保險(如長照保險)。
    • 社會(市場)責任: 鼓勵並規範民間機構參與長照服務提供,透過市場機制補充公部門服務的不足,同時確保服務品質。
  2. 現行長期照顧相關社會保障規範現況:

    • 法源基礎:
      • 《長期照顧服務法》: 核心法規,確立長照服務的定義、服務項目、服務體系、權利義務、品質管理等。
      • 《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推動中): 旨在建立強制性社會保險制度,透過保費分擔,提供穩定的長照財源。
      •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發展基金》: 支應長照服務的財政來源,主要來自政府預算、社會保險費(若實施)、捐贈等。
    • 主要體系:
      • 長照十年計畫(1.0、2.0): 由政府主導,提供居家、社區、機構式服務,服務對象涵蓋失能老人、身心障礙者等。長照2.0擴大了服務對象、服務項目(如失智症照顧、原住民及離島地區服務)及涵蓋範圍。
      • 長照保險制度(推動中): 欲將長照從福利服務導向轉為社會保險,透過強制納保、固定保費、給付標準,增加財源穩定性與服務普及性。
    • 現況評析:
      • 優點: 服務體系逐步建立,涵蓋範圍擴大,提升了部分失能者的照顧可近性;政府投入資源增加。
      • 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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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制度自1995年3月開始施行,即將屆滿30年,該制度被認為是台灣最重要也是影響層面最廣的社會安全制度。不過,健保給付點值偏低以致影響到醫療從業人員工資水準,間接造成醫療(特別是護理)人力不足,亦是被指摘已久的問題。近日來有立法委員提議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擴大對於65歲以上老年人保費補助的範圍,凡前一年度個人所得稅率在20%以下皆可獲得補助,因此引發不小的爭議。請從社會保險及社會福利各自應扮演之功能來分析擴大補助之作法是否得當,以及可能會對其他社會政策造成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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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全民健保制度下,針對特定族群(65歲以上老年人)擴大保費補助的爭議,並從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的理論功能角度進行分析。

核心觀念:
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是社會安全制度的兩大支柱,各有其功能與運作原則。社會保險強調「多數保費、少數給付」(或按貢獻給付),具備互助、風險分擔、強制性等特徵;社會福利則強調「國家責任、均等或需要原則」,旨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顧弱勢。全民健保同時具有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的雙重性質。

解題架構:

  1. 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的功能分析:

    • 社會保險功能:
      • 風險分擔與互助: 將個人難以獨立負擔的風險(如疾病、失業、老化)由全體被保險人共同承擔,透過保費分攤。
      • 強制性與普及性: 透過強制納保,確保風險群體都能納入保障範圍,避免道德風險(只有高風險者加入)。
      • 給付與保費的關聯性(部分): 給付金額常與過去的納保期間、保費繳納額度有關聯,強調「保險」的對價關係(儘管健保也有基於社會福利的補貼)。
      • 維持社會穩定: 提供經濟安全網,緩解因失業、疾病等造成的社會動盪。
    • 社會福利功能:
      • 保障基本生存權: 確保所有國民,特別是經濟弱勢者,能享有基本的生活與尊嚴。
      • 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 透過資源重分配,縮小貧富差距,照顧社會弱勢(如老人、兒童、身障者)。
      • 回應特定社會需求: 針對特定社會問題(如高齡化、少子化、失業)提供支持性或救濟性措施。
      • 以「需要」為原則: 評估申請者的經濟狀況、家庭支持等,提供符合需求的給付或服務。
  2. 分析擴大65歲以上老年人健保保費補助的作法是否得當:

    • 支持論點(偏向社會福利功能):
      • 照顧高齡者健康權: 65歲以上老年人是醫療需求較高的族群,擴大補助有助於保障其健康權,確保其不會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就醫。
      • 減輕經濟弱勢老年人負擔: 許多老年人退休後收入有限,保費負擔較重,此舉能直接幫助所得稅率20%以下的弱勢老年人。
      • 回應高齡化社會需求: 隨著高齡化,老年人醫療支出龐大,國家有責任提供更多支持。
    • 質疑論點(偏向社會保險與財政永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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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1項第1款第1目之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之規定,申請低收入戶者之工作收入若無薪資證明亦無財稅資料者,即逕依上揭條文規定擬制其收入。請附理由說明此種擬制收入規定是否合理?對於申請者或其家庭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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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社會救助法中,針對低收入戶申請者,若其工作收入無法查證時,採用「擬制所得」的規定是否合理,以及此規定對申請者及其家庭的影響。

核心觀念:
社會救助法旨在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提供必要的經濟扶助。其核心精神之一是「需要原則」與「防止浪費」原則。擬制所得(或稱推定所得)是一種將無法直接查證的收入,依據客觀標準(如平均薪資)予以計算並納入審查的方式,目的是為了避免有人規避政府的扶助或隱匿真實所得。

解題架構:

  1. 擬制收入規定的合理性分析:
    • 合理性之理由(支持擬制規定):
      • 防止道德風險與資源濫用: 社會救助資源有限,若允許申請者僅因「無法提出證明」就免除其所得計算,可能導致部分有工作能力但意圖隱匿收入者,藉此規避所得審查,獲得不符資格的補助,損害社會資源的公平分配。
      • 貫徹「需要原則」: 低收入戶的資格審查強調「無謀生能力」或「家庭總收入未達一定標準」。擬制所得是為了更準確地評估申請者及其家庭的「實際」或「應有」的經濟能力,確保只有真正符合「需要」者才能獲得補助。
      • 客觀標準的參照: 採用「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作為參照標準,相較於完全由個案認定,具有一定的客觀性與一致性,減少人為判斷的空間與爭議。
      • 確保「應有」的勞動所得被計入: 即使沒有薪資證明,但只要具備工作能力,理論上應有基本所得。擬制規定確保了這部分的「應有」所得會被計入,以反映真實的經濟狀況。
    • 不合理性之理由(質疑擬制規定):
      • 未考量實際勞動狀況: 職類別薪資調查的平均薪資,可能與申請者實際從事的零工、臨時工、或因健康、家庭照顧等因素導致的低工時、低產能狀況不符。擬制所得可能遠高於其真實所得,導致其被排除在低收入戶資格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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