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勞社法組《社會法》
第 一 題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略以: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制度影響被保險人權利義務,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其重要事項之具體內容,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始符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未有法律明確授權,即就全民健康保險停保及復保等權利義務關係重要事項為規範,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上開二規定就停保及復保所設要件,尚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管理自身健康風險之自主決定權及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亦無違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試問: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加保、停保、復保及退保之意義、要件及法律效果為何? (10%)
(二) 簡述並評析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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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中有關被保險人資格異動(加保、停保、復保、退保)之基本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808 號解釋(即您題目中提及的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之內容與意涵。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加保、停保、復保及退保之意義、要件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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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保 (Enrollment)
- 意義:指被保險人依法律規定,取得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資格,並開始享有保險給付的程序。
- 要件:
-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所列之應加保對象。例如:
- 第一類被保險人:政府機關、公立或已立案之公營、非營利、公私合營或私人辦理之事業、或其僱用之員工,及其他依法規應辦理登記或立案之組織。
- 第二類被保險人:無職業、無固定雇主者,依戶籍所在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 第三類被保險人:雇主、自營業主、農漁民、漁民、所得較低之自耕農民、無配偶、無子女、無父母、無兄弟姐妹,且年滿 40 歲者。
- 依規定向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署)或其委託之單位(如投保單位)辦理申報手續。
- 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所列之應加保對象。例如:
- 法律效果:
- 取得被保險人資格,開始享有保險給付的權利。
- 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 自加保生效日起,享有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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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保 (Suspension of Insurance)
- 意義:指被保險人因特定原因,暫時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暫停享有保險給付的權利。
- 要件:
- 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7 條(本案爭議條款,已被宣告違憲),主要有幾種情況,例如:
- 被保險人出國(包括出境)6 個月以上。
- 被保險人因故未繳保險費,經催告而未繳納者(此部分現行法已有修正,不再直接停保)。
- 被保險人服刑、戒治、羈押或留置,期間達 6 個月以上。
- 憲判字第 19 號判決所指的違憲條款,主要涉及「因故出國」、「服刑」等情況,未經法律明確授權,由施行細則為規範。
- 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6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37 條(本案爭議條款,已被宣告違憲),主要有幾種情況,例如:
- 法律效果:
- 暫停享有保險給付的權利。
- 在停保期間,原則上不需繳納保險費。
- 停保原因消失後,可依規定辦理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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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保 (Resumption of Insurance)
- 意義:指被保險人因停保原因消失,重新恢復被保險人資格,再次享有保險給付的權利。
- 要件:
- 停保原因消失。例如:
- 出國原因消失,返國。
- 服刑期滿,出獄。
- 向保險人或其委託之單位辦理復保手續。
- 停保原因消失。例如:
- 法律效果:
- 恢復被保險人資格,再次享有保險給付的權利。
- 自復保生效日起,負有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 依規定,復保後有等待期(通常為 6 個月)的規定,期間內某些特定疾病或手術可能暫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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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 (Withdrawal from Insurance)
- 意義:指被保險人因特定原因,永久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不得再享有保險給付的權利。
- 要件: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保:
- 被保險人死亡。
- 被保險人入獄服刑、服役、或留置,期間逾 6 個月。
-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保:
第 二 題
因應台灣人口急速老化、2050淨零碳排/轉型以及人工智慧科技快速發展等影響社會經濟之重大衝擊,試問:
(一) 我國社會保險法制調適之立法原則為何? (10%)
(二) 有關年金、醫療及長期照顧等制度相關法律規範應如何修訂,試列舉國民年金法、全民健康保險法或勞工保險條例等相關條文說明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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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在面對台灣人口結構變遷、氣候變遷及科技發展等重大社會經濟挑戰下,我國社會保險法制應如何調適,並要求提出具體修法方向。
(一) 我國社會保險法制調適之立法原則:
面對少子化、高齡化、氣候變遷(淨零碳排)、數位轉型(AI 科技發展)等重大社會經濟衝擊,我國社會保險法制必須進行前瞻性、系統性的調適。其立法原則可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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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續性與財務穩定原則 (Sustainability & Financial Stability):
- 人口結構變遷:少子化與高齡化導致撫養比升高、給付壓力增加,保險財務面臨嚴峻挑戰。法制調適必須確保財務的永續性,例如適時調整保險費率、給付標準、年金給付年齡、或增加財源。
- 經濟衝擊:經濟波動、產業轉型(如 AI 發展可能影響就業結構)等,都會影響保險費收入與保險基金的投資收益。法制設計應具備彈性,能應對外部經濟環境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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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充足性與適足性原則 (Adequacy & Sufficiency of Benefits):
- 基本生活保障:社會保險的核心功能是提供被保險人及其家屬基本的生活保障,尤其是在喪失工作能力、年老、疾病、失業時。法制調適需確保給付標準能維持被保險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並適應物價變動。
- 新興需求:例如氣候變遷可能衍生的環境災害、健康衝擊,AI 科技發展可能導致的職業變遷與失業風險,都需要社會保險體系納入考量,提供適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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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與包容性原則 (Equity & Inclusiveness):
- 世代互助與代際公平:年金制度尤其面臨世代負擔不均的問題。法制調適應尋求世代間更公平的負擔分攤方式,避免過度將負擔轉嫁給下一代。
- 納保對象擴大與弱勢保障:確保所有國民,無論其就業型態(全職、兼職、零工、自僱)、經濟狀況,都能獲得基礎的社會保險保障。對於弱勢群體(如高齡者、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應有更周延的保障機制。
- 性別平等:檢視現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性別差異,確保給付、保費計算等面向符合性別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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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性與簡政便民原則 (Efficiency & Streamlining):
- 行政效率:精簡保險行政流程,運用科技(如 AI)提升申辦、審核、給付的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 資訊透明與溝通:確保保險制度的資訊公開透明,加強與被保險人的溝通,提升民眾對制度的理解與信任。
- 跨體系整合:社會保險體系(年金、醫療、長照、勞保、國保等)之間應加強整合與協調,避免重複或脫節,形成更有效的社會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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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性與調適性原則 (Foresight & Adaptability):
- 預測與應對:積極預測未來社會經濟變遷對社會保險體系的影響,並預先規劃調適策略,而非被動應對。
- 彈性設計:制度設計應具備一定的彈性,能隨著社會情勢的變化進行滾動式修正,以適應不斷變遷的環境。
(二) 有關年金、醫療及長期照顧等制度相關法律規範之修訂建議(以國民年金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勞工保險條例為例):
面對上述衝擊,以下針對特定法規提出修訂方向:
- 國民年金法 (National Pension Act):
- 背景:國保是為保障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險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及農保部分,且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的國民,提供基礎的老年基本生活保障。面臨人口老化、財務壓力及納保對象不均的問題。
- 修訂建議:
- 財務穩定與永續性:
- 費率調整:研議逐步提高保險費率,並建立與平均薪資、預期壽命連動的費率調整機制。
- 政府撥補:檢討政府負擔比例,並確保政府撥補的穩定性與充足性。
- 基金管理:強化國保基金的投資管理與風險控管,尋求穩健的收益。
- 給付適足性:
- 基本月領金額調整:參照消費者物價指數 (CPI) 或平均薪資變動,適時調整基本月領金額,使其更能反映基本生活所需。
- 與其他給付連結:研議國保給付與其他社會保險給付(如勞保年金)的連結或排富機制,避免重複保障或產生不公平。
- 納保對象與保費負擔:
- 檢討免辦理投保對象:審慎檢討目前免辦理投保的對象,考慮擴大納保範圍。
- 保費補助機制: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等弱勢群體,提供更具支持性的保費補助措施。
- 財務穩定與永續性:
第 三 題
甲在高職時期就讀美容科,畢業後不想全職工作,斷斷續續到處打工,過著入不敷出的生活,因而欠下不少卡債。一日,甲看到A美容院在招募助理,甲前往應徵,順利獲聘。甲因擔心有固定收入被信用卡公司發現,因此央求A美容院以現金給付甲工資,不要幫甲投勞健保,也不要幫她提繳勞退金。A美容院除了老闆乙兼為設計師外,僅有僱用甲一人,乙覺得甲的要求可以省錢省事,因此欣然答應。甲在A美容院工作一個月後,某日騎車上班途中,因闖紅燈發生車禍,受傷嚴重。試論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規定下,A美容院之責任與甲之權利。(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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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勞動基準法(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以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規定,探討雇主(A美容院)與勞工(甲)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特別是關於勞工的職業災害保障及雇主的責任。
一、甲與A美容院間的勞動關係認定
首先,必須認定甲與A美容院之間是否構成僱傭關係。依據實務見解,判斷僱傭關係的標準,主要在於「人格從屬性」與「經濟從屬性」。
- 人格從屬性:指勞工在工作時間、地點、方法上,受到雇主指揮監督;勞工對雇主負有服從義務。
- 在本案中,甲受A美容院僱用為助理,工作內容、時間、地點應受A美容院指示,且有服從指揮之義務,具備人格從屬性。
- 經濟從屬性:指勞工的勞動條件(薪資、報酬等)係由雇主單方面決定,勞工並無經營風險,且其勞動力提供係為雇主企業之營運目的。
- 在本案中,甲的工資由A美容院支付,其勞動力是為了A美容院的營運目的,甲並無經營風險,具備經濟從屬性。
此外,甲的收入被信用卡公司發現的擔憂,以及要求以現金給付、不投勞健保、不提繳勞退金,雖然是甲的主觀意願,但雇主乙欣然答應,此種約定並不能改變實質的僱傭關係。勞基法第 9 條規定,勞動契約,其為定期者,無期間之限制。但依其性質,勞動契約應為無定期者,僅得為一年以下之定期。勞基法第 10-1 條也規定,部分工時勞動契約,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內容、報酬、契約終止權等事項,應依勞基法規定。
因此,儘管雙方約定以現金給付、不投保、不提繳勞退,但實質上甲與A美容院之間已構成僱傭關係。乙的約定行為,可能涉及違反勞基法、勞工保險條例、勞退條例等規定。
二、A美容院的責任
A美容院作為僱主,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以及甲所遭受的職業災害,應負以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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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勞動法規的責任:
- 違反勞工保險條例:
- 義務: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及第 10 條,A美容院應為其僱用之勞工(甲)辦理投保手續,並按時繳納保險費。
- 違反:A美容院未為甲投保勞保,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
- 效果: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其所屬員工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應負擔之保險費外,並按自應繳納之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 2 倍罰鍰。若因此導致勞工或其受益人未能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A美容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
- 義務: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 條,雇主應為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按月為其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 6% 的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專戶。
- 違反:A美容院未為甲提繳勞工退休金,已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
- 效果: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8 條,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提繳退休金,除追繳外,並處雇主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24 萬元以下罰鍰;其溢領之退休金,雇主應依原提繳率及累月未提繳之期間追繳。
- 違反勞動基準法(關於工資、勞健保、勞退等):
- 工資以現金給付:勞基法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並無禁止以現金方式發放。但如果約定之工資低於基本工資,則構成違法。
- 未投保勞健保:勞基法第 59 條規定雇主應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現為勞保)及全民健康保險(現為健保)。未辦理者,依法規(勞保條例、健保法)處罰。
- 未提繳勞退金:勞基法第 56 條規定雇主應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 6% 的退休金。此部分與勞退條例規定重複,但目的均是保障勞工退休權益。
-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安法):
- 義務: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應設置必要之安全衛生設備,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確保勞工之安全與健康。第 18 條規定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過負荷、輪班、長時間工作、暴露於有害物等,並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違反:雖然闖紅燈是甲的行為,但雇主乙有義務提供安全的勞動環境,例如要求員工遵守交通規則、提供安全帽、避免讓員工疲勞工作等。本案未提及甲是否疲勞工作,但闖紅燈本身是危險行為。若甲因工作壓力、工作時間過長而導致疲勞駕駛,則雇主有疏懈之責。
- 效果:依職安法第 43 條,若因雇主違反安全衛生規定,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者,除依相關法規處罰外,雇主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 違反勞工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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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 甲是否為職業災害:
- 定義:《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職災保險法)第 4 條將職業災害定義為,勞工就業執行職務時,或在工作場所之原因所致之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 通勤災害:本案甲是在「騎車上班途中」發生車禍。
- 甲是否為職業災害:
第 四 題
近日來因政府連續二年徵收稅金均大幅超過預算額度,故而有不少倡議組織紛紛提出應將稅金用於社會福利或填補勞健保虧損之主張。針對超徵稅金之使用途徑,行政院於日前宣佈,除了填補社會保險累計虧損、電費凍漲經費及補貼受疫情影響產業之外,將於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普發全民,每人現金6000元。請從去年(2022年)來國內外經濟情勢之變化、國人家戶所得分配情況與行政成本等面向,討論普發現金之施政有無訂定排富條款之必要性。(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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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對總體經濟學、財政學、所得分配及政府施政效益的理解與應用。要求考生針對「普發現金 6000 元」的政策,從經濟情勢、所得分配、行政成本等面向,論述是否應訂定排富條款。
一、 普發現金 6000 元政策的背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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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超徵:近兩年(2022-2023年)稅收超徵,主因可能包括:
- 國內經濟表現優於預期:例如疫情後經濟復甦,企業獲利增加,帶動營所稅、證交稅、房屋稅等成長。
- 國際通膨壓力:推升部分商品價格,進而影響消費稅(如營業稅)、關稅等收入。
- 台商回流與產業投資:促進相關稅收。
- 房地產市場熱絡:帶動土地增值稅、契稅等。
- 預算編列的保守性:政府在編列預算時,可能採取較為保守的預估,導致實際收入高於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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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化 (2022年至今):
- 國際:
- 高通膨:全球主要經濟體普遍面臨高通膨壓力,央行紛紛採取緊縮貨幣政策(升息)。
- 俄烏戰爭:影響能源、糧食供應鏈,加劇通膨,並造成地緣政治風險。
- 經濟成長趨緩:受高通膨、升息、地緣政治等因素影響,全球經濟成長動能減弱,部分國家面臨衰退風險。
- 供應鏈重組:疫情與地緣政治促使全球供應鏈重塑。
- 國內:
- 經濟成長相對穩健:台灣經濟表現相對國際仍屬穩健,但亦受外需減弱、產業庫存調整影響,成長動能趨緩。
- 內需支撐:低失業率、薪資溫和上漲、以及政府的財政措施(如普發現金),對支撐內需有一定作用。
- 通膨壓力:國內物價亦受國際通膨影響而上漲,影響民眾購買力。
- 國際:
二、 普發現金 6000 元之目的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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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宣示目的:
- 振興經濟、刺激內需:透過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鼓勵消費,提振民間經濟活動。
- 還稅於民:將超徵稅收歸還給民眾,展現政府財政管理透明度與負責任態度。
- 緩解民生壓力:部分用於補貼受疫情影響產業、填補社會保險虧損等,有助於穩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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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爭議點:
- 普發現金 vs. 精準補助:是否應將有限的財政資源用於所有民眾,或應集中用於特定弱勢族群或受衝擊嚴重的產業?
- 經濟效益:普發現金的乘數效應是否顯著?是否會引發通膨?
- 財政紀律:超徵的稅收是否應優先用於改善財政體質、償還債務,或用於長期公共建設?
三、 討論普發現金是否應訂定排富條款
從「國人家戶所得分配情況」、「行政成本」等面向,討論訂定排富條款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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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家戶所得分配情況(支持排富條款的論點):
- 所得差距擴大:台灣的所得分配雖然相對其他國家較為平均,但長期觀察仍存在所得差距擴大的趨勢。高所得家庭(或個人)的邊際消費傾向通常較低,將資金發給他們,大部分可能用於儲蓄或投資,對刺激消費的直接效果有限。
- 資源有效利用:將有限的財政資源(超徵稅收)集中發放給真正有需要的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可以更有效地緩解他們的經濟壓力,幫助他們維持基本生活,或用於必需品的消費。這符合社會福利的公平性原則。
- 避免資源浪費:將資金發放給高所得者,對他們而言可能只是「錦上添花」,對其生活品質影響不大,相對而言是一種資源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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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成本(支持或反對排富條款的論點):
- 支持排富條款的觀點:
- 精準發放,降低規模:若採用排富條款,例如設定所得門檻,則發放對象範圍縮小,有助於降低整體發放的總金額,從而減少行政作業的複雜度和成本。
- 數據比對與資格審查:雖然排富需要數據比對(如所得資料、財產資料),可能產生一定的行政成本,但若能透過現有政府資料庫(如財政部稅籍資料、衛福部社會救助系統)進行比對,成本可控。
- 反對排富條款的觀點:
- 普發現金的「普」與「速」:普發現金的核心目標之一是「快速」、「廣泛」地將資金注入經濟體系,刺激消費。
- 支持排富條款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