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國際法及環境永續組《國際公法》
第 一 題20 分
請申論構成國際習慣的主客觀要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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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考察國際習慣的成立要件,屬於國際公法教科書中的基礎概念。國際習慣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之一,其成立需要滿足兩個基本要件:客觀要件(國家實踐)與主觀要件(法律確信)。
- 客觀要件(國家實踐,State Practice):
此要件指的是國家在國際事務中實際的行為或不行為。國家實踐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普遍性(Generality):國家實踐不必然要求所有國家都參與,但必須是廣泛且具代表性的,特別是與該習慣法規範相關的國家(如利益相關國)應遵循。
- 一致性(Consistency):國家實踐應大致一致。雖然不要求絕對的、毫無例外的一致,但必須避免出現與該習慣法規範明顯矛盾的行為。偶爾的違反行為若伴隨對其違法的承認或辯解,反而可能鞏固該規範的存在。
第 二 題35 分
請申論國家的構成要件為何?國際法上「一個中國」架構的論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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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個部分:一是詢問國家的構成要件,二是探討「一個中國」架構的論述。
第一部分:國家的構成要件
根據國際法上的普遍共識,一個政治實體要被承認為國家,通常需要具備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 常住人口(Permanent Population):國家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相對穩定的居民。人口的規模、民族組成或國籍並無特定要求,重點在於其「常住性」與「穩定性」。
- 確定領土(Defined Territory):國家必須擁有一個確定的地理區域,其邊界不一定需要完全劃定並無爭議,但必須有一個核心的、可識別的領土範圍。領土的範圍包括陸地、內水、領海、領空。
- 政府(Government):國家必須有一個有效的政府,能夠對其領土和人口行使排他性的、獨立的管轄權,並能維持國內秩序,履行國際義務。政府的政治體制(民主、獨裁等)並不影響其作為國家構成要件的有效性,關鍵在於其「有效性」(effectiveness)。
- 與他國交往的能力(Capacity to enter into relations with other states):這通常意味著國家的主權獨立,能夠在國際舞台上獨立自主地處理外交事務,與其他國家建立法律關係,締結條約等。此要件與「主權」概念密切相關。
第二部分:「一個中國」架構的論述
「一個中國」原則(One China Principle)是中華人民共和國(PRC)處理其與其他國家關係的根本立場,也是許多國家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時必須承認或認知的前提。其核心論點包括:
- 歷史與法理基礎:PRC主張其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繼承了中華民國(ROC)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ROC政府遷至台灣。PRC認為,中國只有一個,其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而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對「一個中國」的理解差異:
- PRC的立場(一個中國原則):明確主張「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在與他國建交時,要求對方「承認」此原則。
第 三 題45 分
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自1990年約1億3600萬公噸成長至2018年的2億9600萬公噸,在28年間增長約128%。2018年我國二氧化碳排放量佔全球排放總量的0.77%,為全球排名第21位,而人均排放量為10.83公噸,為全球排名第20位。由於前述排放數據再加上我國於2022年宣布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我國在二氧化碳排放減量上,存在龐大的壓力和急迫性,需要政府、企業及人民極大的努力才能達成目標。
再生能源作為減碳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09年公布實施,作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及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之重要法源。該法共23條,其主要架構為:再生能源的定義、種類;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併網、認定規定;再生能源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再生能源獎勵、補助辦法;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土地使用及取得規定;再生能源相關罰則。該法主要的立法精神是使再生能源突破設置障礙和增加市場競爭力。
請說明並申論何謂「淨零排放目標」?該目標與國際條約如何連結?可藉由何種策略達成該目標?何謂「再生能源躉購制度」?另外,您有任何額外且有建設性的減碳政策、法規或策略的建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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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綜合題,涵蓋了國際環境法、國家減碳政策、再生能源發展等多個面向,要求考生對「淨零排放」概念、其國際連結、達成策略,以及再生能源躉購制度進行說明,並提出個人建議。
一、何謂「淨零排放目標」(Net-zero Emissions Target)?
「淨零排放」目標是指在特定時間點(通常是2050年或更早),透過各種減量措施,使得人為活動所產生的溫室氣體(GHG)排放量,與透過森林、土壤、海洋、碳捕捉技術等方式從大氣中移除的溫室氣體量相互抵銷,達到「淨」的排放量為零。
- 核心概念:並非要求完全停止排放,而是強調「淨」的平衡。但其前提是極大程度的減量,移除量僅用於抵銷難以減量的情境(如某些工業製程)。
- 重要性:科學界(如IPCC報告)指出,要將全球暖化控制在工業化前水準上升1.5°C以內,全球必須在2050年左右實現淨零排放。這已成為國際社會應對氣候變遷的關鍵共識與目標。
二、該目標與國際條約如何連結?
「淨零排放」目標與多項國際氣候變遷條約及協定緊密連結,其中最核心的是:
-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雖然公約本身未直接提及「淨零排放」,但其總體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某一水準,防止人類活動對氣候系統產生危險干擾」,這為後續的目標設定奠定了基礎。
- 《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設定了已開發國家具體的減量目標,是國際合作減碳的開端,但其減量範圍有限。
- 《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 2015):這是「淨零排放」目標最直接的理論依據。
- 目標:《巴黎協定》第二條(a)款明確提出,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準以上低於2°C之內,並努力將氣溫升幅限制在1.5°C之內。
- 長期目標:協定要求締約方「在21世紀下半葉實現全球溫室氣體排放與其清除之間的平衡」(achieve a balance between anthropogenic emissions by sources and removals by sinks of greenhouse gases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is century)。這正是「淨零排放」的定義。
- 國家自主貢獻(NDCs):締約方需提交其國家自主貢獻,並定期更新,以提高減排力度。越來越多的國家將「淨零排放」目標納入其長期發展戰略和更新的NDCs中。
三、可藉由何種策略達成該目標?
達成淨零排放目標需要一套全面且系統性的策略,涵蓋技術、政策、經濟、社會等多個層面:
- 能源轉型(Energy Transition):
- 發展再生能源:大力發展太陽能、風力、水力、地熱等,取代化石燃料發電。
- 提高能源效率:在工業、建築、交通、住宅等各領域,推動節能技術和措施。
- 發展儲能技術:解決再生能源間歇性問題。
- 考慮核能:在部分國家,核能被視為低碳能源選項。
- 電網現代化:建構更智慧、彈性的電網以適應分散式發電。
- 產業與工業減碳:
- 製程改善與電氣化:推動高耗能產業的製程優化,並盡可能將燃燒化石燃料的製程轉為電氣化。
- 發展低碳材料:例如綠色鋼鐵、低碳水泥。
- 循環經濟:減少資源消耗,提升回收再利用率。
- 交通運輸電氣化與綠能化:
- 推廣電動車(EVs):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公車等。
- 發展綠色氫能:用於重型運輸、航空、航海等難以電氣化的領域。
- 改善大眾運輸系統:鼓勵使用公共交通。
- 建築與住宅節能:
- 綠建築標準:推動新建及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
- 智慧家電與系統: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 土地利用、農業與林業(LULUCF):
- 森林保育與復育:增加碳匯。
- 永續農業:減少農業的溫室氣體排放(如甲烷、氧化亞氮)。
- 土壤碳管理:提升土壤固碳能力。
- 碳捕捉、利用與封存(CCUS):
- 技術研發與部署:用於處理工業排放或直接從空氣中捕捉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