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財稅法組《行政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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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甲與行政機關乙締結行政契約。在締約後有情事重大之變更,導致甲難以負荷應依約定給付之高額權利金。甲請求行政機關乙調降權利金到百分之三十。行政機關乙則強調權利金仍應依約定額度給付。請問甲應如何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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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行政契約之情事變更原則及其救濟途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4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得就行政契約約定之事項,向行政機關請求為行政處分。又同法第175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可歸責於他方當事人之事由,致受損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

本題情境為締約後有情事重大變更,導致甲難以負擔高額權利金。甲請求行政機關乙調降權利金,此請求性質上應為對行政機關提出契約內容之變更請求。行政機關乙以公函拒絕,此拒絕行為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甲得對此拒絕處分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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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行政機關乙認為在締約後有情事重大之變更,乃向甲發公函逕行終止該契約。甲認為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該契約並不合法,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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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行政契約之終止事由及其救濟途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行政契約因情事變更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得請求變更或終止其約定。此係指契約當事人得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向他方請求變更或終止契約。

本題中,行政機關乙以「情事重大變更」為由,向甲發公函逕行終止契約。此「公函」性質上為行政機關單方終止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應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甲認為行政機關乙逕行終止契約不合法,得對此終止契約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具體程序如下:

  1. 訴願程序:甲應先向原處分機關(行政機關乙)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主張行政機關乙終止契約之行政處分違法。訴願決定後,若仍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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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A直轄市之市議會頒訂自治條例,新設一規定:凡是未成年人購買網路遊戲點數達兩千元以上者,業者應要求家長出示同意之表示,否則不可以販賣給未成年人。行政院以其抵觸中央法規為理由而函告上開規定無效。請問:上述函告之行政行為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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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條例之效力及其與中央法規之關係,以及行政機關對自治條例之函告行為性質。

本題中,A直轄市市議會所制定之自治條例,其內容為「凡是未成年人購買網路遊戲點數達兩千元以上者,業者應要求家長出示同意之表示,否則不可以販賣給未成年人」。此規定涉及對業者之行為規範,並意圖保護未成年人。

行政院函告該規定無效,其理由為「抵觸中央法規」。此函告行為,並非直接變更、廢止或創設法律關係,而是就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之自治條例,為其效力之判斷,並通知相關機關或主體。

此種函告行為,學理上通常認為是「觀念通知」或「行政指導」性質。其目的在於告知,並促使受通知者(例如A直轄市)自行糾正或停止適用該違法之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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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A市地方自治團體若不服,有無提起行政救濟之途徑?(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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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機關間爭議之解決途徑,以及地方自治團體是否得提起行政救濟。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與上級政府間之爭議,我國法律體系主要係依循「爭議處理」之途徑,而非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

地方制度法第77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涉及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限爭議,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依法律或本法規定,由中央政府核定或核准者,爭議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
二、其他爭議,由中央政府召開協調會議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自治團體對協調會議之決定均表同意者,依其決定。
三、協調會議無法達成決定,或一方不同意協調會議之決定時,由行政院主持之中央與地方關係協調會報決定。

本題情況,行政院函告A市自治條例無效,係基於其認為該條例抵觸中央法規。此屬於地方自治團體與中央機關間就自治條例之效力產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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