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國際法及環境永續組《國際私法》
第 一 題50 分
我國人甲與A國人乙於B國共同投資經營事業,乃於B國訂立一合夥契約,各出資50萬美金,交付給乙用於經營該事業,並於合夥契約中明文約定該契約以我國法為準據法。甲將資金匯到A國,移轉給乙後,發現乙早已經是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簽訂合夥契約時已經無行為能力。因乙於我國有住所,甲乃於我國法院訴請乙返還該款項。試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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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我國法院處理涉外民事事件時,關於契約之準據法選擇,以及行為能力之準據法判斷。
首先,關於合夥契約之準據法,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準據法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契約之準據法,依當事人意思定之。」本案契約中明文約定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故我國法院應優先適用當事人意思確定為我國法。
其次,關於行為能力之準據法,依據準據法法第6條第1項規定:「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本案中,乙為A國人,故應適用A國法判斷其行為能力。然而,題目中提到「因乙於我國有住所」,這可能涉及住所地法與本國法之競合問題。依準據法法第7條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與案件有最切連繫之國家法律。」在判斷行為能力時,通常是以其本國法為主要準據法。
第 二 題50 分
甲男為我國人,乙女為A國人,丙男為B國人。B國不允許同性之二人成立配偶關係。甲、乙十年前在A國結婚,五年前在我國簽訂離婚協議書,甲於2020年在C國與丙舉行結婚儀式。甲去年5月在我國死亡,在A國及我國遺有銀行存款及動產。乙、丙對於應如何繼承甲的遺產發生爭議,乙在我國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丙無繼承權,在訴訟中乙、丙對於甲的合法配偶是否含丙在內的問題,亦發生爭議,並請求先予以判定。假設本案例無適用反致之情況。請問:我國法院關於繼承權的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我國法院關於乙、丙是否為甲合法配偶的問題,應如何適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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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我國法院處理涉外民事事件時,關於繼承之準據法,以及婚姻效力與繼承權之判斷。
首先,關於繼承權的問題:
依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下稱「準據法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繼承,依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本案中,被繼承人甲於我國死亡,其死亡時之本國法為我國法。因此,關於甲之繼承權問題,應適用我國法。
其次,關於乙、丙是否為甲合法配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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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與甲之婚姻效力:甲與乙於A國結婚。依據準據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婚姻之成立,依當事人結婚時之本國法。但婚姻之成立,依婚前居住地國法或結婚時居留地國法,亦為有效者,為有效。」本案中,甲為我國人,乙為A國人。應先依據甲之本國法(我國法)及乙之本國法(A國法)判斷婚姻成立之要件。若依兩國法均有效,則婚姻成立。若其中一國法有效,而另一國法認為無效,則需依據準據法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結婚之實質要件,依當事人結婚時之本國法。」因此,需分別檢視甲乙在A國結婚時,依我國法及A國法是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題目中並未提及A國法對同性婚姻之態度,僅提到B國不允許同性二人成立配偶關係。若A國法允許同性婚姻,則甲乙在A國結婚有效。若A國法不允許同性婚姻,則甲乙之婚姻在A國可能無效。
此外,題目提及「五年前在我國簽訂離婚協議書」。若此協議書在我國法院已被法院判決或調解成立,則甲乙在我國已合法離婚。若僅為協議書,未經法院程序,則在我國可能不發生法律效力。此點需釐清。若甲乙在我國已合法離婚,則乙即非甲之合法配偶。 -
丙與甲之婚姻效力:甲於2020年在C國與丙舉行結婚儀式。丙為B國人,B國不允許同性二人成立配偶關係。
依據準據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婚姻之成立,依當事人結婚時之本國法。本案中,甲為我國人,丙為B國人。應先依據甲之本國法(我國法)及丙之本國法(B國法)判斷婚姻成立之要件。
我國法對於同性婚姻的態度是承認的。然而,題目明確指出「B國不允許同性之二人成立配偶關係」。因此,若依丙之本國法B國法,甲丙之婚姻應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