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財稅法組《行政救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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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50 分

國立中正大學11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
科目名稱:行政救濟法
系所組別:財經法律學系-財稅法組
本科目共1頁第1頁

一、(50分)甲在桃園市龜山區的台北監獄服刑已4年,因不滿受刑人無法投票行使選舉權,乃於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命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在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讓其能夠於隔年的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行使選舉權。如果你是本案審理之法官,請問你會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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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行政訴訟中「課予義務訴訟」的適用要件、聲請「假處分」的要件與判斷標準,以及受刑人投票權的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

核心觀念:

  1. 課予義務訴訟的適用時機與要件: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ósfera,不作為而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本案中,受刑人甲因無法投票而認為權益受損,且其訴願已被駁回,符合提起行政訴訟的要件。
  2. 假處分的聲請與要件: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規定,人民為保全行政訴訟上之權利,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須具備「聲請」、「有受重大損害之虞」、「無礙公益」及「保全程序之必要」等要件。
  3. 受刑人投票權的保障: 憲法及相關法律對於受刑人投票權的保障有明確規定。雖然受刑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受剝奪或限制,但其基本權利仍應受到保障。

裁判分析:

一、關於課予義務訴訟部分:

  1. 提起訴訟之主體: 甲為受刑人,其因無法投票而認為權益受損,具有提起訴訟之適格。
  2. 提起訴訟之對象: 甲請求桃園市選舉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設置投票所,此兩機關具有法定職權,故為適格之被告。
  3. 訴訟類型: 甲提起之訴訟,旨在請求行政機關(選舉委員會)應為特定行為(設置投票所),以實現其投票權,故屬於課予義務訴訟。
  4. 訴願前置: 甲已提起訴願並遭駁回,符合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前置程序。
  5. 法律上利益: 甲主張其投票權受損,此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故具有法律上利益。

二、關於假處分部分:

  1. 聲請假處分之要件:
    • 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若不及時設置投票所,甲將無法於即將到來的總統、副總統及立委選舉中行使投票權,此將對其憲法上之公民權造成重大且不可回復之損害。
    • 保全程序之必要: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若無假處分,待訴訟確定時,選舉早已結束,本案訴訟將失去實益。因此,假處分有保全程序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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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50 分

國立中正大學113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
科目名稱:行政救濟法
系所組別:財經法律學系-財稅法組
本科目共1頁第1頁

二、(50分)甲公司長期經營衛星電視新聞台。於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期限將屆滿
前提出換照申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准其申請,但附加規定:「甲新聞台開
設之政論節目必須邀請國內主要不同政黨人士參加,如有違反者,將廢止其執照」。
請問如果你是甲公司的律師,你要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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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行政處分的「附款」類型、合法性判斷,以及在不服行政處分時,應如何選擇適當的行政救濟途徑,特別是針對附款的爭執。

核心觀念:

  1. 行政處分的附款: 行政處分得附有負擔、條件、期限、保留、廢止權等附款。本案中的「附加規定」性質上屬於「負擔」,要求甲公司為一定行為(邀請不同政黨人士參加節目),否則將產生不利之後果(廢止執照)。
  2. 附款的合法性: 附款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明確性原則。
  3. 行政救濟途徑的選擇: 當事人對行政處分不服時,可選擇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若對附款不服,原則上可透過行政訴訟,將附款併同處分一併聲明爭執。

救濟途徑分析:

作為甲公司的律師,我會建議循序漸進地提起行政救濟,主要針對NCC的「附加規定」進行爭執。

一、爭執點分析:

NCC所附加之規定,即「甲新聞台開設之政論節目必須邀請國內主要不同政黨人士參加,如有違反者,將廢止其執照」,在性質上屬於行政處分之「負擔」性質。此負擔是否合法,需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 法律保留與法律授權: NCC是否有法律明確授權可以對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之換照附加此類「內容」上的要求?《衛星廣播電視法》或相關法規是否有相關規定?若無法律明確授權,此附加規定可能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2. 比例原則:
    • 目的正當性: 要求節目邀請不同政黨人士參加,其目的可能是為了促進多元意見表達、落實民主精神。此目的原則上是正當的。
    • 手段適當性: 要求「必須」邀請「主要」不同政黨人士,此規定是否為達成目的之適當手段?是否可能過度干預新聞自由與節目自主性?「主要」的定義模糊,執行上恐有困難。
    • 手段必要性: 是否有其他侵害較小但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例如,透過鼓勵、輔導、訂定節目製作原則等方式,而非以廢止執照作為強制手段。
    • 手段衡平性(損益平衡): 此規定對於新聞自由、節目自主性所造成的限制,是否與其所欲達成之公益(促進多元意見)之間取得平衡?以廢止執照作為違反此規定的後果,可能過於嚴厲。
  3. 明確性原則: 「主要不同政黨」的定義為何?「參加」的程度要求為何?這些規定可能不夠明確,造成適用上的困難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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