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班財稅法組《行政救濟法》
第 一 題35 分
A市網咖管理自治條例對於網咖之設立標準制定出比中央法規更為嚴格之管制規定。行政院乃以其抵觸中央法規為理由而函告上開自治條例無效。請問上述函告之行政行為性質為何?A市地方自治團體不服,若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尋求救濟,其救濟途徑是否正確?(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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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行政機關對下級機關或自治團體所為之「函示」的性質判斷,以及由此衍生的救濟途徑。
首先,關於行政院函告自治條例無效之性質。行政行為,係指行政機關適用行政程序法或其他行政法規,以單方意思表示,對人民或其組織,就具體事件,所為之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行為。而行政院函告自治條例無效,此行為是行政院依據憲法或法律授權,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旨在排除該自治條例的效力。由於此函告直接影響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限,並可能對人民產生法律上之影響(例如,自治條例若有效,則網咖經營者須符合其規定,若無效,則回歸適用中央法規),故此函告應屬於行政處分。其性質為對地方自治團體發出的「命令」,此命令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性質,屬於一種行政契約以外的行政行為。
其次,關於A市地方自治團體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以尋求救濟的途徑是否正確。
依據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法提起訴願者,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所屬上級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為之。」訴願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機關,指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法第3條規定:「人民、法人、非法人之團體,受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命令或處分而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二 題65 分
教育部為因應新冠肺炎之全球大流行,發布下列公告:「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之教職員工生,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
國(境)。」請問上述行政行為之性質為何?在公立學校之學生甲未經專案許可,
出國比賽,被學校記兩大過。甲對該懲處不服,請問甲有何救濟途徑?若甲在對該
懲處提起之行政救濟程序中指摘上開公告違法,則救濟審理機關可否針對上開公
告本身之合法性予以審查?(6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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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共分為三個小題,分別考查公告之性質、學生甲的救濟途徑,以及救濟審理機關對公告的審查權限。
第一小題:公告之性質為何?
教育部發布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自公告日起至109年7月15日止,非經專案許可,應暫時停止出國(境)。」此一公告,係指行政機關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對象,所為之一般性規定。其主要目的在於對廣泛的教職員工生,課予一定之義務(停止出國),並限制其權利(出國自由)。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發布行政規則。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法定職責所發布,足使下級機關或屬官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之一般性規定。」此外,行政程序法第163條規定:「公告,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對於不特定之相對人或其中一部,發生法律效果者,視為行政處分。」
本案中,該公告係教育部對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所為,具有普遍性及對外之法律效果。雖然其形式上為「公告」,但實質上,其對於教職員工生課予了「暫時停止出國」之義務,並限制了其「出國」的自由權利。此種對「不特定多數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一般性規定,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則應視為行政處分。
考其性質,該公告並非單純的行政指導、行政建議或行政規則,而係具有強制性,限制人民權利,並對「不特定多數人」發生法律效果。因此,該公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3條之規定,應視為「行政處分」。
【答案】教育部發布之公告,應視為行政處分。
第二小題:學生甲的救濟途徑為何?
學生甲因未經專案許可出國比賽,被公立學校記兩大過。此「記兩大過」之懲處,係學校作為教育行政機關,對學生甲所為之具體、單方之意思表示,旨在對其產生法律上之效果(記過處分,可能影響其學業成績、升學等),此行為符合行政處分之定義。因此,學生甲對此懲處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依據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法提起訴願者,應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所屬上級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為之。」學生甲對學校之懲處不服,首先應提起訴願。
本案中,學校為公立學校,其上級機關應為教育部。因此,學生甲應向學校(原處分機關)提起訴願,由教育部(訴願管轄機關)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