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勞社法組《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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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一) 題10 分

在學生於校內擔任教學助理是否應納入勞工保險?理由及法律依據為何?若納入勞工保險,保險費應如何計算?試以擔任教學助理所得5,000元及15,000元為例,說明並試算學生應繳納保險費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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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學生兼任教學助理(TA)是否屬於勞工保險的保障範圍,以及若納保時的保險費計算方式。

核心觀念:

  1. 勞工保險的適用對象與「勞動關係」的判斷。
  2. 勞工保險費的計算基礎與分擔比例。

解題思路:

  1. 學生兼任教學助理是否應納入勞工保險?

    • 關鍵在於判斷是否構成「勞動關係」:勞工保險的適用對象為「勞工」,而勞工的定義通常是指在職期間,為雇主提供勞務,並從中獲取報酬者,且雙方之間存在從屬性(指揮監督關係)及經濟上的依賴性。
    • 學生兼任教學助理,雖然其身分是學生,但若其提供教學、研究輔助等勞務,並從學校(雇主)獲取報酬(例如助學金、鐘點費),且雙方之間存在指揮監督關係(如接受教授指導、依學校規定執行職務),則極有可能被認定構成勞動關係,應納入勞工保險。
    • 法律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了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雖然條文中未直接列舉「學生兼任教學助理」,但實務上,若符合勞動契約的構成要件,即應納保。此外,《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定義勞工為「受雇主之指示,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 理由:保障學生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職業災害風險,使其能獲得保險給付,符合社會保險的互助保障精神。
  2. 保險費應如何計算?

    • 計算基礎:勞工保險保險費的計算基礎是「月投保薪資」乘以「保險費率」。
    • 月投保薪資:
      • 對於學生兼任教學助理,其「月投保薪資」應以其每月實際領取的報酬(例如助學金、鐘點費)作為計算基礎。
      •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條例所訂定之月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亦不得超過最高級別。
      • 若每月所得有變動,則依勞保局的規定,可能按月調整或以平均值計算。
    • 保險費率:
      •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10%。
      • 若有包含就業保險,則費率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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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二) 題15 分

在學期間累積之勞工保險年資,對於退休後領取之年金有何影響?若在學期間擔任教學助理達24個月,每月平均薪資1萬,畢業後工作31年,前16年每月薪資平均3萬,後15年每月平均薪資4萬,最後5年每月固定薪資5萬,67歲退休後領取老年年金,請詳列計算方式並試算得領取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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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勞工保險年資對老年年金給付的影響,以及在不同薪資條件下,如何計算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的給付金額。

核心觀念:

  1. 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的給付條件(年資要求)。
  2. 老年年金給付金額的計算方式(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給付標準)。
  3. 在學期間擔任教學助理的年資是否能併計勞保年資。

解題思路:

  1. 在學期間累積之勞工保險年資,對於退休後領取之年金有何影響?

    • 年資計算:根據《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關於老年給付的規定,老年年金的給付條件之一是「年滿60歲,工作15年以上」。而「保險年資」的計算,通常是以被保險人實際繳納保險費的期間為準。
    • 學生兼任教學助理的年資併計:若學生兼任教學助理期間,依據上一題的判斷,已經被認定為勞工並納入勞工保險,則該期間的勞保年資是可以併計的。
    • 影響: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的給付金額,是依據「保險年資」和「平均月投保薪資」來計算的。年資越長,通常領取的給付金額也會越高(例如,有年資加成或有最低請領年齡的年資要求)。
  2. 試算領取老年年金之金額:

    • 給付條件確認:
      • 年齡:67歲(符合年滿60歲的條件)。
      • 年資:
        • 擔任教學助理期間:24個月 = 2年。
        • 畢業後工作期間:31年。
        • 總年資:2年 + 31年 = 33年。
        • 33年已超過《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所規定的15年年資門檻。
    • 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
      •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規定,老年年金給付金額的計算,是以被保險人加保期間的「最高60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 最高60個月薪資:
        • 最後5年(60個月):每月固定薪資5萬。總計:5 萬×605 \text{ 萬} \times 60個月 = 300300萬。
        • 這60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0 萬/60300 \text{ 萬} / 60個月 = 50,00050,000元。
        • 重要提示:這裡的薪資假設是「月投保薪資」。若實際薪資高於勞保最高投保薪資上限(例如當時的45,800元,或依序遞增),則應以該上限計算。題目給的5萬元、4萬元、3萬元,在計算時需注意是否超過當時的勞保最高投保薪資級距。假設題目中的薪資即為當時的月投保薪資。
    • 老年年金給付金額計算公式:
      • 《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第1款規定,老年年金給付金額為:「給付標準」乘以「保險年資」。
      • 給付標準:
        • 年資滿15年者:每月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的1.55%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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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依內政部公布之「106年簡易生命表」,國人的平均壽命為80.4歲。國人對於年金、醫療與長期照顧等社會保障給付之需求日益殷切,請以現行法規範為依據,說明65歲以上之國民得享有之社會保障為何?請簡要逐項列舉各項給付之法律依據並闡述規範之缺失及未來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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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察考生對我國現行針對65歲以上國民所提供的社會保障體系之了解,包括各項給付的法律基礎、現行制度的不足之處,以及未來可能的修法方向。

核心觀念:

  1. 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架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
  2. 針對老年人(65歲以上)的各項給付項目及其法律依據。
  3. 現行制度的缺失與潛在問題。
  4. 未來修法或政策調整的建議方向。

解題思路:

  1. 65歲以上國民得享有之社會保障:

    • 針對65歲以上國民,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涵蓋以下幾個面向:
      • 社會保險給付:
        • 老年給付:勞工保險老年年金、老年一次金、失能年金(若因失能者)、遺屬年金(若已歿者)。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
        • 醫療給付:全民健康保險(健保)提供醫療服務。
        • 長期照顧給付:長照十年計畫(社會福利性質,但有保險化趨勢)。
      • 社會救助給付:
        • 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由政府提供,針對符合低收入資格的老人。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由政府提供,針對符合中低收入資格的老人。
        •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針對特定情況的中低收入老人。
      • 社會福利服務:
        • 長照服務:包括居家服務、日間照顧、住宿式照顧等,由長照十年計畫提供。
        • 敬老福利津貼:部分地方政府可能額外提供。
        • 居家服務、送餐服務、交通接送等。
        • 福利機構服務:如安養中心、養護中心等。
  2. 各項給付之法律依據、規範缺失及未來修法方向:

    • A. 社會保險給付
      • a.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 法律依據:《勞工保險條例》。
        • 規範缺失:
          • 給付水平偏低,難以維持基本生活(尤其是年資較短者)。
          • 改革進度緩慢,基金面臨財務壓力。
          • 與軍公教、國民年金的給付標準存在差異,不夠公平。
        • 未來修法方向:
          • 提高給付水平,並與最低生活費連結。
          • 加速財務改革,確保基金永續。
          • 檢討費率與給付結構,逐步朝向更公平的給付標準。
      • b. 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
        • 法律依據:《國民年金法》。
        • 規範缺失:
          • 給付水平同樣偏低,且有最低年資(65歲、年資10年)與給付金額的最低保障(現行基本保障金額)。
          • 未納保對象(已有勞保、公保、軍保者)無法享有。
          • 基金財務壓力同樣存在。
        • 未來修法方向:
          • 提高給付標準,並與最低生活費連結。
          • 考慮與其他社會保險體系整合或互補,避免重複或遺漏。
          • 確保基金永續。
      • c. 全民健康保險(健保)
        • 法律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
        • 規範缺失:
          • 部分給付項目(如部分藥品、醫材)仍需自付或不在給付範圍內,對經濟弱勢老人負擔仍重。
          • 醫療資源分配不均,城鄉差距。
          • 部分高額醫療費用仍有負擔壓力。
        • 未來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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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懷孕歧視在我國就業歧視中佔有相當之比例,雇主對懷孕女性或可能懷孕之女性不友善之很大原因是因為現行相關法令將女性員工因懷孕、生產及育兒所產生之諸多成本與責任由雇主獨力負擔,此種制度設計是否合理?倘若改由社會保險吸收相關成本,提供相關給付,是否較為公平合理?或有其他可行之制度可兼顧母性保護與合理之雇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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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我國現行處理女性懷孕、生產、育兒相關成本由雇主負擔的制度是否合理,並引導思考社會保險介入的可行性與其他可能的制度設計。

核心觀念:

  1. 性別歧視(特別是懷孕歧視)的定義與現況。
  2. 現行勞動法令中,雇主在懷孕、生產、育兒方面應負擔的成本。
  3. 社會保險(如育嬰、生育給付)的角色與功能。
  4. 公平性與效率性的權衡。
  5. 母性保護與雇主責任的平衡。

解題思路:

  1. 現行制度設計是否合理?(雇主獨力負擔)

    • 現行制度的體現:
      •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了產假(8週)、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等。
      • 雇主需支付產假期間的薪資(前5天雇主負擔,之後由勞保局支付生育補助,但仍有薪資差額)。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有薪資上限,且有年資要求)。
      • 雇主不得因女性懷孕、分娩或育兒而為不利之處分。
    • 雇主獨力負擔的成本:
      • 直接成本:產假期間的薪資(若勞保給付不足)、生產相關的醫療費用(若未納入健保或有自付額)、育兒津貼(若政府未提供或不足)、因員工請假導致的生產力損失、替代人力安排的成本、對工作流程的調整等。
      • 間接成本:潛在的歧視風險、員工因懷孕或育兒請假頻繁可能影響團隊運作。
    • 合理性評析:
      • 支持雇主負擔部分責任的理由:
        • 懷孕與生產是女性的生理特徵,雇主聘用女性員工,應預見並承擔一定比例的生理成本,這也是實現性別平等的必要代價。
        • 若將所有成本轉嫁給雇主,可能導致雇主因擔心成本而更傾向不聘用育齡女性,加劇懷孕歧視。
      • 反對雇主「獨力」負擔的理由:
        • 懷孕、生產、育兒不僅是個人的生理或家庭責任,更是社會永續發展的基礎,應由整個社會共同承擔。
        • 將過多成本強加於單一雇主,可能影響企業的競爭力,特別是中小企業,可能導致「用人」的猶豫。
        • 現行制度確實將不少壓力放在雇主身上,可能間接造成對懷孕女性的「不友善」。
  2. 改由社會保險吸收相關成本,提供相關給付,是否較為公平合理?

    • 社會保險介入的優勢:
      • 風險分散:將成本從單一雇主分散到所有納保人(或由政府補助),降低單一雇主的負擔壓力,有助於減少因成本考量而產生的歧視。
      • 公平性:懷孕、生育、育兒是社會成員共同的責任,透過社會保險(如生育保險、育兒保險)來分攤,更能體現社會互助精神,對所有勞工(不分性別)都更公平。
      • 保障穩定:社會保險提供相對穩定的給付標準,無論雇主規模大小,都能獲得一定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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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近年來我國陸續完成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制度改革之相關修法工作,並已自去年(2018年)起開始施行相關規定,目前只剩下佔就業市場比例最高之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制度尚未展開修法。試就現行勞工退休金制度(包括勞保老年給付及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與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制度之差異作簡要之評述,並說明我國整體老年社會安全制度可能之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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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針對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包含勞保老年給付與勞退新制)與軍公教退休金制度進行比較評述,並提出我國整體老年社會安全制度的改革方向。

核心觀念:

  1. 我國勞工退休金制度(勞保老年給付、勞退新制)的內容與特性。
  2. 我國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制度的內容與特性。
  3. 兩者之間的差異比較。
  4. 我國整體老年社會安全制度的現況與面臨挑戰。
  5. 未來可能的改革方向與策略。

解題思路:

  1. 現行勞工退休金制度與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制度之差異評述:

    • A. 勞工退休金制度

      • a. 勞工保險老年給付:
        • 性質:社會保險性質,強制性,由政府主導,採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DB),給付金額與投保薪資、年資有關,但有其計算公式。
        • 財務:主要依賴保費收入與基金投資收益,面臨財務壓力,曾多次改革(如調高費率、延後請領年齡)。
        • 給付方式:可選擇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
        • 適用對象:受僱於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且有投保勞保的勞工。
      • b.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
        • 性質:強制性個人退休金帳戶制(Defined Contribution, DC),雇主每月提撥薪資的6%至勞工帳戶,勞工可自願提撥最高6%。
        • 財務:由雇主與勞工(若自願提撥)提撥,帳戶由勞工自行管理(或委託基金公司代為操作),收益與風險由勞工自行承擔。
        • 給付方式:年滿60歲,可一次領取,或依其意願選擇分期領取。
        • 適用對象: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勞工。
        • 特色:確保勞工有基本退休金,且帳戶可攜,不受雇主變動影響。
    • B. 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制度

      • 性質:恩給制(DB)為基礎,並結合部分提撥制。過去以恩給制為主,由政府負擔。自2018年改革後,改採「確定給付制」(DB)並搭配「確定提撥制」(DC)的混合模式,增加自提自負額度。
      • 財務:過去多由政府財政負擔,改革後增加自提自負與政府共同負擔的比例,但仍有較高的政府財政支持。
      • 給付方式:通常為月退休金(月退俸),有最低請領年齡及年資要求。
      • 適用對象:軍職、公務人員、教師。
      • 特色:過去有優渥的退休金(俗稱「月退俸」),改革後雖調降,但相較於勞工退休金,仍有其優勢(如給付計算基礎、最低請領條件等)。
    • 差異評述:

      • 制度基礎:勞工是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制,軍公教是恩給制演變而來的確定給付制(含部分確定提撥)。
      • 財務負擔: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財務壓力大,勞退新制風險由勞工自負;軍公教改革後雖有自負額,但政府財政支持仍高。
      • 給付水平:過去軍公教退休金平均水平遠高於勞工,改革後差距縮小,但軍公教的月退俸計算基礎(如平均薪俸)仍可能較優。
      • 風險承擔:勞工退休金(尤其是勞退新制)風險較高由勞工自負;勞保老年給付有社會保險的風險分攤;軍公教改革後,風險由政府與個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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