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基礎法學組《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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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

國立中正大學114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
科目名稱:法理學
系所組別:法律學系-基礎法學組
本科目共1頁 第1頁

一、正義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請說明:
(一)希臘哲學對正義的看法;(15%)
(二)當代德國法哲學家Radbruch的法理念,及其著名的「Radbruch 公式」;(20%)
(三)以台灣為例,如何以正義的思想推動轉型正義?(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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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在探討「正義」這一法理學的核心概念,並要求考生連結至具體的哲學思想、法律理論及當代社會議題。

核心觀念:
本題旨在測試考生對「正義」(Justice)概念的理解,包含其在不同哲學傳統中的意涵、特定法哲學家(Radbruch)的理論貢獻,以及如何將正義原則應用於當代的社會實踐(轉型正義)。

解題思路:
考生需逐一回答 (一)、(二)、(三) 三個小題,並確保內容能緊扣「正義」的核心。

詳解:

(一) 希臘哲學對正義的看法

希臘哲學,特別是柏拉圖(Plato)與亞里斯多德(Aristotle)的論述,對西方正義思想奠定了重要基礎。

  • 柏拉圖: 在《理想國》(Republic)中,柏拉圖將正義視為一種城邦(或個人靈魂)的秩序與和諧。他認為,一個正義的城邦,是各個階級(哲學王、武士、工匠)各司其職,不受干擾,並由理性(哲學王)所統治。個人層面,正義則是靈魂的理性、激情與慾望三部分各安其位,由理性主導。因此,柏拉圖的正義是一種「各安其位、各盡其責」的分配性正義與功能性正義。
  • 亞里斯多德: 亞里斯多德在《尼各馬可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中,將正義區分為「普遍正義」(或稱合法性,Legality)與「特殊正義」(或稱 the equitable)。
    • 普遍正義: 指的是遵守法律,並實踐美德。凡是法律所要求或禁止的行為,只要是出於美德,即為普遍正義。
    • 特殊正義: 則更關注具體的公平分配與糾正。他進一步將特殊正義細分為:
      • 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 關於財富、榮譽等利益在公民間的分配,應基於「比例」(proportionality)原則,即給予人們與其德行或貢獻相稱的份額。
      • 矯正正義(Corrective Justice): 針對交易(自願性)或侵權(非自願性)行為造成的失衡,旨在恢復原狀,使受損者復原,加害者賠償,恢復均等狀態。

總之,希臘哲學對正義的看法,已包含分配、矯正、秩序、和諧等多重面向。

(二) 當代德國法哲學家 Radbruch 的法理念及其「Radbruch 公式」

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是二十世紀德國重要的法哲學家,尤其以其對納粹時期法律的批判和「Radbruch 公式」聞名。

  • 法理念(Rechtsidee): 拉德布魯赫認為,法律的價值有三種:
    1. 法的目的性(Zweckmäßigkeit): 法律的實用性、效率,以達成社會目標。
    2. 法的安全性(Rechtssicherheit): 法律的穩定性、可預測性,使人們知道如何行動,並能預期法律後果。
    3. 法之公平(Gerechtigkeit): 法律的實質正義性,即法律內容的合乎道德與良善。
  • Radbruch 公式: 在二戰後,拉德布魯赫反思納粹時期極端不公正的法律,提出了著名的「Radbruch 公式」。該公式的核心思想是:
    「法律的安定性(Sicherheit)乃至於其國內法效力(Wirksamkeit)的確保,即便在違背其他一切原則,特別是其正義性(Gerechtigkeit)的場合,也必須優先於實質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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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二、清末變法時,發生著名的「禮教爭議」,當時引發禮教派與法理派衝突的其中一個議題是「無夫
姦之存廢」。按大清律例第366條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其前身則為唐
律第410條:「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然而在1907年提出的刑律草案僅於第
278 條規定和姦有夫之婦的刑罰,並未規定無夫姦。禮教派主張保留無夫姦,而法理派則堅持
廢除。雙方相持不下。至於一百多年後的今天,臺灣社會各界對於刑法上通姦罪是否應予保留
則有不同聲音,依稀可見當年的爭議情景,雖然通姦行為已經隨著釋字第791號解釋的公布而
除罪化,但質疑的聲浪並未完全消聲匿跡。
(一)請嘗試比較當年法理派堅持廢除無夫姦的意見與當代臺灣社會上贊成通姦除罪化的意
見。(20%)
(二)請嘗試比較當年禮教派保留無夫姦的主張與當代臺灣社會維持通姦罪的意見。(20%)
(三)請提出你(妳)對通姦行為應否除罪的主張與理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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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旨在連結歷史上的法律爭議與當代的法律除罪化議題,測試考生對法制變革背後價值觀、法理學理論的掌握,以及獨立思考與論述能力。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分析不同時代、不同價值觀下,對於同一類行為(通姦)的法律評價差異,並探討法制變革的動力與邏輯。涉及的法理學觀念包括: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法律的社會功能、法制革新與傳統價值觀的衝突、實證主義與自然法思想的潛在影響等。

解題思路:
考生需仔細閱讀題幹,理解清末「禮教派」與「法理派」的爭議點,並將其與當代台灣社會對通姦除罪化的討論進行類比。然後,針對 (一)、(二)、(三) 三個小題,分別進行比較分析及獨立論述。

詳解:

(一) 法理派堅持廢除無夫姦的意見 vs. 當代台灣社會贊成通姦除罪化的意見

這兩者在核心的法理邏輯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都傾向於從現代化的、理性的角度來審視法律的必要性與合理性。

  • 當年法理派堅持廢除無夫姦的意見:
    • 理性主義與現代法治精神: 「法理派」代表著引進西方現代法治觀念的思潮。他們認為,法律應當建立在理性、普世的原則之上,而非僅僅基於傳統的道德或禮教。
    • 法律的明確性與可預測性: 當時的刑律草案僅規定「有夫之婦」與人通姦的刑罰,未規定「無夫姦」。法理派可能認為,法律應當有明確的處罰對象,未經明文規定者不應處罰,以符合罪刑法定原則,避免任意擴張。
    • 法律與道德的區分(潛在影響): 雖然清末的法理派未必完全接受西方法實證主義,但其思維方式已傾向於將法律的效力與道德判斷有所區隔。他們可能認為,即使通姦在道德上被視為不當,但不必然需要國家以刑罰來介入。
    • 與國際接軌的考量: 當時的變法意圖與國際接軌,學習西方國家的法律體系。若其他國家對「無夫姦」已不處罰,法理派可能據此主張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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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

二、清末變法時,發生著名的「禮教爭議」,當時引發禮教派與法理派衝突的其中一個議題是「無夫
姦之存廢」。按大清律例第366條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其前身則為唐
律第410條:「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然而在1907年提出的刑律草案僅於第
278 條規定和姦有夫之婦的刑罰,並未規定無夫姦。禮教派主張保留無夫姦,而法理派則堅持
廢除。雙方相持不下。至於一百多年後的今天,臺灣社會各界對於刑法上通姦罪是否應予保留
則有不同聲音,依稀可見當年的爭議情景,雖然通姦行為已經隨著釋字第791號解釋的公布而
除罪化,但質疑的聲浪並未完全消聲匿跡。
(一)請嘗試比較當年法理派堅持廢除無夫姦的意見與當代臺灣社會上贊成通姦除罪化的意
見。(20%)
(二)請嘗試比較當年禮教派保留無夫姦的主張與當代臺灣社會維持通姦罪的意見。(20%)
(三)請提出你(妳)對通姦行為應否除罪的主張與理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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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連結歷史上的法律爭議與當代的法律除罪化議題,測試考生對法制變革背後價值觀、法理學理論的掌握,以及獨立思考與論述能力。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分析不同時代、不同價值觀下,對於同一類行為(通姦)的法律評價差異,並探討法制變革的動力與邏輯。涉及的法理學觀念包括: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法律的社會功能、法制革新與傳統價值觀的衝突、實證主義與自然法思想的潛在影響等。

解題思路:
考生需仔細閱讀題幹,理解清末「禮教派」與「法理派」的爭議點,並將其與當代台灣社會對通姦除罪化的討論進行類比。然後,針對 (一)、(二)、(三) 三個小題,分別進行比較分析及獨立論述。

詳解:

(二) 禮教派保留無夫姦的主張 vs. 當代台灣社會維持通姦罪的意見

這兩者都代表著一種較為保守的法律觀,強調傳統價值觀、社會秩序以及道德倫理對法律的約束力。

  • 當年禮教派主張保留無夫姦的主張:

    • 維護傳統禮教與倫理綱常: 「禮教派」代表著堅守中國傳統儒家思想的價值觀。他們認為,婚姻與家庭是社會穩定的基石,通姦行為嚴重破壞了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損害了家庭倫理,是「傷風敗化」的行為。
    • 男女有別的觀念: 傳統禮教中,對女性的貞操要求遠高於男性。當時的律例(如唐律、大清律例)也體現了這一點,對「有夫之姦」的處罰更重。禮教派主張保留無夫姦,一方面是出於對傳統倫理的維護,另一方面也可能包含著對女性行為的道德約束。
    • 社會教化功能: 法律的刑罰不僅具有懲罰功能,更具有社會教化、道德宣示的功能。禮教派認為,透過刑罰來懲治無夫姦,能夠起到警示作用,維護社會道德風尚。
    • 未變法的潛在考量: 當時刑律草案未規定無夫姦,對禮教派而言,這是一種對傳統倫理的削弱。他們主張保留,是為了抵抗這種「西化」或「革新」對傳統價值觀的衝擊。
  • 當代台灣社會維持通姦罪的意見(儘管已被除罪化,但仍有部分聲浪):

    • 維護婚姻制度的穩定: 支持保留通姦罪的觀點,往往強調婚姻的神聖性與穩定性,認為配偶之間的忠誠義務是婚姻存續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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姦之存廢」。按大清律例第366條規定:「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其前身則為唐
律第410條:「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然而在1907年提出的刑律草案僅於第
278 條規定和姦有夫之婦的刑罰,並未規定無夫姦。禮教派主張保留無夫姦,而法理派則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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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嘗試比較當年法理派堅持廢除無夫姦的意見與當代臺灣社會上贊成通姦除罪化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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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請嘗試比較當年禮教派保留無夫姦的主張與當代臺灣社會維持通姦罪的意見。(20%)
(三)請提出你(妳)對通姦行為應否除罪的主張與理由。(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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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連結歷史上的法律爭議與當代的法律除罪化議題,測試考生對法制變革背後價值觀、法理學理論的掌握,以及獨立思考與論述能力。

核心觀念:
本題的核心在於分析不同時代、不同價值觀下,對於同一類行為(通姦)的法律評價差異,並探討法制變革的動力與邏輯。涉及的法理學觀念包括: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法律的社會功能、法制革新與傳統價值觀的衝突、實證主義與自然法思想的潛在影響等。

解題思路:
考生需仔細閱讀題幹,理解清末「禮教派」與「法理派」的爭議點,並將其與當代台灣社會對通姦除罪化的討論進行類比。然後,針對 (一)、(二)、(三) 三個小題,分別進行比較分析及獨立論述。

詳解:

(三) 對於通姦行為應否除罪的主張與理由

此小題要求考生結合前兩小題的分析,提出自己的獨立見解。作為法理學的考題,應當展現對法學理論的理解,並能進行邏輯嚴謹的論證。以下提供一個可能的論述方向,考生可依據自己的理解進行調整。

主張: 我主張台灣社會對於通姦行為應維持除罪化,不恢復刑法處罰。

理由:

  1. 刑法謙抑原則的貫徹與法益衡量:
    • 釋字第791號解釋已明確指出,刑法處罰通姦罪,侵害了憲法保障的個人性隱私權與性自主決定權,且刑罰的必要性存疑。通姦行為的本質是違反婚姻契約(民事關係)中的忠誠義務,其主要法益侵害是配偶權。
    • 民法上對於配偶權受侵害,已提供完善的救濟機制,包括請求離婚、請求損害賠償(包括精神慰撫金)。這些民事手段足以填補因通姦造成的損害,並達到對配偶權的保護。
    • 刑法作為國家最後的手段,應當保留給對社會法益造成重大、嚴重侵害的行為。通姦行為即便在道德上備受訾議,但其對社會整體法益的侵害程度,已不足以構成動用國家刑罰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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