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班法律組《保險學》
第 一 題25 分
請問再保險主要有哪些種類?它們各有什麼特色?再保險的主要功能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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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再保險的種類、特色與功能。
再保險(Reinsurance)是指保險公司將其承保的部分風險,轉移給另一家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行為。這有助於分散風險、穩定公司財務、擴充承保能力,並提升專業技術。
一、再保險的種類與特色:
再保險的種類繁多,通常依據再保險合約的責任範圍、風險轉移方式以及承保範圍等因素來區分。以下列出幾種常見的再保險種類及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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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再保險 (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 定義:再保險公司與原保險公司按約定的比例分攤保險事故發生時的保險責任、保險費以及損失。
- 特色:
- 風險共擔:雙方共同承擔風險,損失時按比例分攤。
- 保費分攤:原保險公司收取的保險費,也按比例分攤給再保險公司。
- 損失分攤:保險事故發生時,損失額按比例由雙方負擔。
- 常見類型:
- 比例分保 (Quota Share Reinsurance):原保險公司將固定比例的每一筆業務,包括保險費和賠款,全部轉移給再保險公司。例如,原保險公司將 50% 的業務分出,則 50% 的保費和 50% 的賠款由再保險公司承擔。
- 超額賠款分保 (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EOL):原保險公司約定一個固定金額的自留額(Retention),當單一事故或累積事故的損失超過這個自留額時,超過的部分才由再保險公司負責賠付。此類再保險又可細分為:
- 單一事故超額賠款分保 (Per Risk Excess of Loss):針對每一件保險事故的損失超過自留額的部分進行再保險。
- 累積超額賠款分保 (Per Occurrence Excess of Loss):針對單一事故事件(可能包含多個保單)造成的累積損失超過自留額的部分進行再保險。
- 總損失超額賠款分保 (Aggregate Excess of Loss):針對一個會計年度內,所有賠款總額超過約定總額的部分進行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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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例再保險 (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 定義:再保險公司僅在原保險公司發生的損失達到約定的損失門檻(自留額)後,才開始承擔賠款責任。雙方不按比例分攤保險費,僅在損失發生時按比例分攤賠款。
- 特色:
- 損失觸發:只有當損失超過約定門檻時,再保險公司才介入。
- 彈性較大:原保險公司可以保留較大的自留額,並針對特定風險進行加強保障。
第 二 題15 分
請問何謂小額終老保險?有何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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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小額終老保險」的定義與特色。
定義:
小額終老保險(Small Amount Whole Life Insurance)是一種以「減輕民眾喪葬費用負擔」、「推廣長期照護」為目的,專為中低收入、弱勢族群或老年人設計的終身壽險商品。此類保險的保額較低,保費也相對便宜,旨在讓較無經濟能力者也能獲得基本的終身壽險保障,並在身故時能獲得一筆費用,用於支付喪葬開銷或作為遺屬的經濟支持。
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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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額較低:
- 通常保額上限為新臺幣 30 萬元(此數字可能因法規或商品設計略有調整,但大原則是「小額」)。
- 相較於一般終身壽險,其保額較低,因此保費負擔也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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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較低廉:
- 由於保額較低且考量到目標客群的經濟能力,小額終老保險的保費設計相對親民。
- 通常有保費補貼機制,例如由政府或保險公司提供部分保費的補貼,進一步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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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保障:
- 提供終身保障,意味著被保險人只要持續繳納保費,保障即持續終身,直至身故。
第 三 題20 分
何謂逆選擇?何謂自負額?請問保險公司的保單,如何透過自負額的設計降低逆選擇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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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探討「逆選擇」與「自負額」的概念,並說明自負額如何降低逆選擇的風險。
一、何謂逆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逆選擇是指在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的情況下,風險較高的一方(即高風險被保險人)比風險較低的一方(即低風險被保險人)更傾向於購買保險或購買更高保額的保險。
在保險市場中,資訊不對稱普遍存在,因為被保險人對於自身健康狀況、生活習慣、風險暴露程度等資訊,通常比保險公司更了解。當保險公司無法準確區分高風險與低風險被保險人時,就可能面臨逆選擇問題:
- 高風險被保險人:認為保險費率對他們來說是划算的(因為他們預期會發生損失),因此更積極購買保險。
- 低風險被保險人:認為保險費率對他們來說是昂貴的(因為他們預期不會發生損失),因此購買意願較低,或者選擇較低的保額。
若逆選擇情況嚴重,保險公司收取的平均保費將不足以支付所有被保險人的平均損失,導致保險公司虧損,進而可能提高保費,使得低風險被保險人更不願意購買,形成惡性循環,最終可能導致保險市場的崩潰。
二、何謂自負額 (Deductible)?
自負額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損失金額。保險公司僅就超過自負額的部分,按照保險契約的約定進行賠付。
自負額可以是一種固定金額(例如,醫療險每次就醫自負 500 元),也可以是損失金額的某個比例(例如,車體險自負 10%)。
三、自負額如何降低逆選擇的風險?
自負額的設計有助於降低逆選擇的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 提高被保險人的風險意識與道德風險 (Moral Hazard):
- 當被保險人必須自行負擔一部分損失時,他們會更加謹慎小心,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為損失的發生直接影響到他們的荷包。
第 四 題15 分
何謂純網路保險公司?這種保險公司有何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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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純網路保險公司」的定義與特色。
一、何謂純網路保險公司 (Online-only Insurer / Digital Insurer)?
純網路保險公司,又稱為數位保險公司或全數位保險公司,是指一家完全透過網際網路、行動應用程式等數位管道進行營運、銷售保險商品、處理理賠等所有業務的保險公司。它們沒有實體營業據點(如傳統的保險經紀人、代理人或分公司),所有與客戶的互動均在線上完成。
二、純網路保險公司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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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實體營業據點:
- 這是最核心的特色。它們不設立傳統的實體辦公室或銷售據點,所有業務流程都依賴數位平台。
- 這能大幅降低營運成本,如租金、人力(銷售人員、櫃檯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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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數位化與自動化:
- 從投保、核保、保費收取、保單管理到理賠申請,所有流程都高度數位化和自動化。
- 善用大數據、人工智慧(AI)、機器學習等技術,優化客戶體驗、提升核保效率、加速理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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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且客製化的產品設計:
- 通常專注於特定險種(如旅遊險、汽車險、責任險、寵物險等),產品設計相對簡單、標準化,易於線上理解與購買。
- 部分公司會根據客戶的數位足跡和行為數據,提供更個人化、客製化的保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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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的客戶體驗 (Customer Experience):
- 提供 24/7 全天候的服務,客戶可以隨時隨地透過網頁或 App 進行操作。
第 五 題25 分
以下為小明與小王的對話:
小明:是不是未來一定會發生的事故是不能買保險的啊?。小王:是啊!怎麼
了嗎?小明:但是我發現人是一定會死的,為何可以買終身壽險?小王:對
啊!我怎麼沒想到。小明:還有保險法不是規定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間一定
要有保險利益才行,否則契約是無效的。小王:對啊!有問題嗎?小明:那為
什麼先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自己太太為被保險人買一張壽險,但夫
妻後來離婚了,他們離婚前買的人壽保險為何還可以繼續有效?小王:對
啊!好奇怪喔!。小明:你好像很搞不清楚狀況啊!。小王:那我問你,保險
不是都要符合損害填補原則嗎?小明:對啊!小王:那為何一個人可以同時
買好幾張日額型的醫療保險,明明實際醫療費用只有幾千塊,但是卻可
以獲得理賠一兩萬元?小明:對喔!我也不知道為何如此!小王:我看你跟我
都是半斤八兩。
請根據上面這段對話,評論小明與小王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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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評論小明與小王的對話內容,指出他們在保險觀念上的誤解,並闡述正確的保險原理。對話中涉及了幾個常見但容易混淆的保險概念,包括「未來一定會發生事故」的定義、終身壽險的性質、保險利益原則的適用、離婚後壽險效力,以及損害填補原則與醫療保險理賠的關係。
一、評論小明與小王的觀點:
小明與小王在對話中,對於保險的基本原理顯然存在諸多誤解,他們提出了一些看似有道理但實際上是基於錯誤前提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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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來一定會發生的事故」與終身壽險:
- 小明提問:「是不是未來一定會發生的事故是不能買保險的啊?」
- 小王回答:「是啊!」
- 小明接著質疑:「但是我發現人是一定會死的,為何可以買終身壽險?」
- 評論:這是對「危險」概念的誤解。保險所承保的「危險」並非指「確定會發生」的事件,而是指「可能發生」且「結果不確定」的事件。保險的關鍵在於「不確定性」,即不確定「何時」會發生,以及「是否」會發生(某些情況下)。
- 「人一定會死」是確定的,但「何時」會死是不確定的。終身壽險正是基於「死亡時間的不確定性」來承保,它提供的是對「死亡」這一確定事件發生時的經濟保障,而不是對「死亡」本身的不確定性進行保障。
- 保險承保的是「風險」,風險的本質是「不確定性」。如果一件事情是「確定會發生且發生時間已知」,例如「明天日出」或「每個月固定要繳房租」,就無法用保險來承保。但「死亡」雖然確定會發生,但發生的時間點卻是不確定的。
- 因此,小明和小王對「未來一定會發生」不能買保險的理解是片面的,他們混淆了「事件確定發生」與「事件發生時間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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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險利益原則與離婚後壽險效力:
- 小明陳述:「保險法不是規定要保人跟被保險人間一定要有保險利益才行,否則契約是無效的。」
- 小明質疑:「為什麼先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自己太太為被保險人買一張壽險,但夫妻後來離婚了,他們離婚前買的人壽保險為何還可以繼續有效?」
- 評論:
- 保險利益原則: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被保險人(自己或他人)須有保險利益,才能訂立保險契約。這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即利用保險進行非法獲利。
- 先生為要保人,太太為被保險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先生對太太的生命負有家庭責任,因此對太太的生命有「保險利益」。
- 離婚後契約效力:關鍵在於「保險利益的判斷時點」以及「契約的持續性」。
- 訂約時的保險利益:保險契約的成立,主要看「訂約時」要保人對被保險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在先生購買壽險時,由於太太是其配偶,顯然具備保險利益。
- 契約的持續性:一旦保險契約合法成立,其效力是否會因事後保險利益的消失而終止,則需視契約性質和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壽險契約一旦成立並有效持續,即使事後保險利益消失(如離婚),契約本身仍然有效,除非契約條款或法律另有規定。
- 實務考量:法律並未規定離婚後保險利益即刻消失,且壽險主要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身故,若因離婚而使保險失效,反而可能使原先的保障意圖落空,或者造成對被保險人(前妻)的不利影響。因此,實務上,若契約在訂約時有效,且要保人持續繳費,離婚通常不影響已生效壽險的持續效力。
- 小明混淆了「訂約時的保險利益」與「事後保險利益變化」對契約效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