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班法律組《保險學》
第 一 題20 分
一、請說明「風險」、「損失」與「保險」三者的關係?(10%)並說明「保險」與「風險管理」間的關係。(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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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風險、損失、保險三者之間的關聯性,以及保險在風險管理中所扮演的角色。
首先,我們來釐清「風險」、「損失」與「保險」三者之間的關係:
- 風險 (Risk):係指未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事件,該事件的發生可能帶來損失。風險是損失發生的前提,沒有風險,就沒有損失的可能性。例如,開車上路存在交通事故的風險。
- 損失 (Loss):係指因風險事件發生而導致的價值減損。損失是風險的結果。例如,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損壞、人員受傷,這些都是損失。
- 保險 (Insurance):是一種將風險轉移的機制。保險人(保險公司)承諾在被保險人(投保人)支付保費後,若發生約定的風險事件導致損失,保險人將依契約給付保險金,以彌補或減輕被保險人的損失。保險是應對損失的一種方法。
三者關係可概括為:風險是潛在的不確定性,損失是風險發生後的具體後果,而保險則是應對損失的一種社會經濟制度。
接著,說明「保險」與「風險管理」間的關係:
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是一個系統性的過程,旨在辨識、評估、處理並監控潛在的風險,以期將風險對組織或個人造成的衝擊降至最低。其主要方法包括:
第 二 題30 分
二、請說明何謂保險市場的「逆選擇」與「道德風險」?(15%)並說明保險人有哪些方法可以降低逆選擇與道德風險?(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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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保險市場中兩個核心問題:「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 與「道德風險」(Moral Hazard),以及保險人為克服這些問題所採取的策略。
首先,說明「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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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係指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資訊較多的一方(通常是消費者)利用其資訊優勢,做出對自己有利但對資訊較少一方(通常是保險人)不利的決策。在保險市場中,通常是指高風險者比低風險者更傾向於購買保險,或購買更高額的保險。由於保險人難以準確區分保戶的實際風險程度,只能根據平均風險設定保費,導致低風險者覺得保費過高而退出市場,高風險者則因保費相對便宜而更積極投保,最終使得保險的平均風險提高,保費也隨之上升,形成惡性循環。- 舉例:在健康保險市場,身體健康的人可能覺得保費太貴而不買,但身體較差、預期未來醫療費用較高的人則會積極購買,這就造成了逆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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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風險 (Moral Hazard):
係指在保險契約成立後,由於保險的保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行為模式發生改變,導致風險發生的機率增加或損失程度擴大。這是因為被保險人無需完全承擔風險的財務後果,其行為的誘因發生了改變。- 舉例:購買了汽車竊盜險後,車主可能會降低停車的警覺性,將車輛停放在較不安全的地方,增加車輛被竊的風險。
接著,說明保險人可以採取哪些方法來降低逆選擇與道德風險:
降低逆選擇的方法:
- 精確的核保 (Underwriting):
- 詳盡的健康告知與體檢:要求投保人詳細告知病史、家族病史、生活習慣等,並進行必要的體檢,以準確評估其健康狀況與風險。
- 風險分級定價 (Risk-Based Pricing):根據投保人不同的風險特徵(如年齡、性別、職業、健康狀況、生活習慣等)來設定不同的保費,使高風險者支付較高保費,低風險者支付較低保費,減少資訊不對稱造成的損害。
- 除外責任 (Exclusions):對於某些特定風險或疾病,在契約中列為除外責任,不予理賠,以避免高風險者利用保險規避其已知的、高發生率的風險。
第 三 題25 分
三、請說明「損害填補原則」、「保險利益原則」、「保險代位原則」之內容?(15%)並說明三者之關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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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保險契約中的三大基本原則:「損害填補原則」、「保險利益原則」、「保險代位原則」,並釐清其相互關聯。
首先,分別說明這三個原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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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填補原則 (Principle of Indemnity):
- 內容:保險契約的目的是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使被保險人恢復到損失發生前的經濟狀況,但不得使被保險人從損失中獲利。換言之,保險賠款的最高限度應為實際發生的損失金額。
- 目的: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而獲得不當利益,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
- 適用範圍: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如火災保險、汽車保險、海上保險等。對於人身保險(如人壽保險、傷害保險、健康保險),因人身價值難以精確衡量,且涉及對家庭的經濟保障,故通常不完全適用此原則,而是採定額給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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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利益原則 (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 內容: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標的(保險所保障的對象,如人、財產、責任等)應享有在法律上可得主張的、經濟上可認定的利益。換句話說,如果保險標的發生損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必須因此蒙受經濟上的損失,才能獲得保險賠償。
- 目的:
- 防止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從損失中獲利(與損害填補原則有重疊)。
- 防止投機行為,避免有人為獲取保險金而故意製造損失。
- 確保保險契約具有經濟實質,而非僅僅是賭博契約。
- 適用範圍:適用於所有保險契約,包括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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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原則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 內容:指保險人依保險契約給付保險金後,在該給付範圍內,依法取得被保險人對於造成損失的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者)的求償權。保險人可以代替被保險人向該第三人請求賠償。
- 目的:
第 四 題25 分
四、請說明產物保險公司與人壽保險公司經營上之異同?(15%)並簡要說明目前我國壽險業經營面臨哪些重要挑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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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比較產物保險公司與人壽保險公司的經營異同,第二部分探討我國壽險業面臨的挑戰。
第一部分:產物保險公司與人壽保險公司經營上之異同
| 項目 | 產物保險公司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 人壽保險公司 (Life Insurance Company) | 異同比較 |
|---|---|---|---|
| 保險標的 | 財產(如房屋、汽車、貨物)、責任、信用、利益等。 | 人(生命、身體、健康、失能、養老等)。 | 不同:產險標的是物或責任,壽險標的是人的生老病死與健康。 |
| 風險特性 | 風險發生率較易預測,但發生時損失程度可能極大(如颱風、地震);風險較分散。 | 風險發生率(死亡率、發病率)隨年齡、性別、健康狀況顯著變化;損失程度(死亡、失能)影響深遠,但壽命長短期難以精確預測。 | 不同:產險風險波動較大,壽險風險隨時間變化且與個體生理因素強烈相關。 |
| 保險期間 | 通常為短期,一年期為主(如車險、火險),少數可長達數年。 | 通常為長期,有終身型、定期型(數年、數十年)。 | 不同:產險期間短,壽險期間長,涉及長期資金運用。 |
| 核保重點 | 評估標的物狀況、使用環境、過去損失紀錄等。 | 評估被保險人健康狀況、生活習慣、家族病史、職業風險等,需進行體檢。 | 不同:產險核保偏重客觀條件,壽險核保偏重個人生理與行為風險。 |
| 給付方式 | 以填補實際損失為原則(損害填補原則),採實支實付或約定價值。 | 以定額給付為原則(如身故保險金、醫療定額給付),不完全適用損害填補原則。 | 不同:產險強調填補損失,壽險強調提供固定金額的經濟保障。 |
| 準備金計算 | 較單純,主要考量未到期保費、未決賠款準備金。 | 較複雜,需考量預期死亡率、利率、費用率、保單價值準備金等,涉及長期精算。 | 不同:壽險準備金計算複雜且金額龐大,需長期精算與資金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