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碩士班法律組《保險學》
第 一 題40 分
一、名詞解釋:請就下列 10 個名詞說明其含義。40%
- Coinsurance clause
- Endorsements and riders
- Facultative reinsurance
- Grace period
- Irrevocable beneficiary
- Maximum possible loss
- Rebating
- Subrogation
- Accelerated death benefits
- Estopp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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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傳統的保險學名詞解釋題,旨在測驗考生對於保險學基礎概念的掌握程度。每個名詞解釋約佔 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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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insurance clause (保險分攤條款/共同保險條款):
在財產保險中,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標的,向兩家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時,約定各保險公司依其承保比例分攤保險事故發生時的損失。若要保人未依約定比例投保(例如投保總額低於約定比例),則保險公司僅按實際投保比例理賠,不足部分由要保人自行負擔。其目的在於分散風險,並避免要保人因投保不足而獲得不當利益。
【答案】指在同一標的物上,由兩家以上保險人承保時,約定各保險人依其承保比例分攤保險事故所致損失之條款。若要保人對保險標的之保險金額未達約定比例時,保險人僅依其實際投保比例負賠償責任。 -
Endorsements and riders (批單與附加條款):
批單 (Endorsement) 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後,保險雙方為變更或補充原保險合同內容而簽訂的書面協議,例如變更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期限、被保險人等。附加條款 (Rider) 則是附加於主保險合同之外,用以擴大或縮小主合同保障範圍,或增加特殊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常見於人身保險,如重大疾病附加條款、意外傷害附加條款等。
【答案】批單 (Endorsement) 是指在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與要保人簽訂的,用以變更或補充原保險契約內容的書面文件。附加條款 (Rider) 則是在主保險契約之外,附加的條款,用以擴大或限制主契約的保障範圍,或增加特殊權利。 -
Facultative reinsurance (任意再保險):
指再保險公司對每一筆個別的保險業務,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再保險,要保公司(原保險人)也有權決定是否將該業務轉讓。這種方式的再保險,每一筆業務都需單獨洽談條件。其優點是彈性高,可以針對個別風險做精確評估與定價;缺點是行政作業繁瑣,效率較低。
【答案】指由原保險人就每一筆個別的保險業務,向再保險人提出洽詢,再保險人則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該業務的再保險,並協商承保條件。 -
Grace period (寬限期):
指在人身保險(特別是定期或終身壽險)中,要保人未依約定時間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給予的一段期間。在此期間內,保險合同仍然有效,若被保險人在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會理賠,但會從應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未繳的保險費及應計利息。
【答案】指在人身保險契約中,要保人未依約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所給予的一段期間。在此期間內,保險契約仍有效,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擔保責任,但會從保險金中扣除未繳保險費及應計利息。
第 二 題20 分
二、請就我國產險公司及壽險公司所銷售之各項防疫相關商品,分析其商品設計之異同,並以此角度分析說明產壽險經營上的差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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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應用題,要求考生分析我國產險與壽險公司在「防疫相關商品」上的設計異同,並連結至兩者經營模式的差異。這題主要考驗考生對保險產品設計、風險特性以及公司營運模式的整合分析能力。
一、防疫相關商品的設計異同分析:
過去幾年,COVID-19 疫情促使產險與壽險公司紛紛推出相關保險商品。儘管名稱上都與「防疫」相關,但其商品設計的基礎、保障範圍、風險特性及理賠條件存在顯著差異。
1. 產險公司銷售的防疫相關商品:
- 商品類型: 主要為「防疫保單」,例如新冠確診補償保險、隔離費用補償保險、防疫獎勵旅遊保險等。
- 保障範圍:
- 確診補償: 主要賠付因確診COVID-19所產生的實質損失,例如確診一次性給付一定金額的慰問金或補償醫療費用、誤工費等。
- 隔離補償: 賠付因確診後需隔離而產生的實際費用,如住宿費、交通費等。
- 旅遊相關: 針對旅遊期間因疫情導致行程延誤、取消、或需額外產生的醫療費用等。
- 風險特性:
- 短期性: 大多為一年期或短期契約,風險較易預測。
- 低保額、高頻率: 確診或隔離的保額相對較低,但若疫情嚴重,可能面臨大量被保險人同時申請理賠的高頻率風險。
- 人為因素影響大: 確診人數、隔離政策、政府補貼等外部因素,對理賠影響極大。
- 商品設計考量: 著重於補償因疫情造成的短期、直接、可量化的經濟損失。
2. 壽險公司銷售的防疫相關商品:
- 商品類型: 通常是將防疫或疾病相關的保障附加於現有的壽險、醫療險、重大疾病險等主契約中,例如新增 COVID-19 確診或特定重症附加條款。
- 保障範圍:
- 疾病保險金: 針對特定疾病(包括 COVID-19 及其併發症)提供一次性給付的保險金,用於補償醫療費用、長期照護等。
- 重大疾病保險金: 若確診 COVID-19 導致特定重大疾病,則依重大疾病險條款給付。
- 身故或失能保險金: 若不幸因 COVID-19 導致身故或失能,則依壽險或失能險條款給付。
- 風險特性:
- 長期性: 附加條款通常與主契約的長期性綁定,保險期間較長。
- 高保額、低頻率: 雖然因 COVID-19 導致身故或重大疾病的機率相對較低,但一旦發生,保險金給付額度較高。
- 精算基礎: 壽險公司在設計時,會將 COVID-19 的發生率、嚴重性、預期壽命等納入長期精算模型考量。
- 商品設計考量: 著重於補償因疫情造成的長期、重大、可能影響生存品質的損失。
異同總結:
| 特徵 | 產險公司防疫商品 | 壽險公司防疫商品 |
|---|---|---|
| 商品定位 | 獨立的「防疫保單」,針對短期疫情衝擊。 | 附加於長期主契約,納入疾病風險。 |
| 保障核心 | 補償確診、隔離的短期經濟損失。 |
第 三 題20 分
三、我國高齡化與少子化問題非常嚴重,請問保險公司面對這個問題,在商品面與資金運用面上可以有哪些因應方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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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探討台灣社會結構變遷(高齡化、少子化)對保險業的衝擊,並要求考生提出保險公司在商品面與資金運用面的因應策略。這題考驗考生對社會趨勢的敏感度、保險商品設計的創新能力,以及資金運用的策略思維。
核心觀念: 高齡化與少子化是台灣社會面臨的重大結構性挑戰,將深刻影響保險業的風險結構、需求模式及資金來源,保險公司必須積極調整商品策略與資金運用策略以適應此變遷。
一、商品面因應方案:
高齡化與少子化意味著:
- 人口結構老化: 壽命延長,老年人口比例增加,對長期照護、醫療、退休給付的需求增加。
- 新生兒減少: 傳統壽險、年金、教育保險的潛在市場縮小,年輕世代的負擔能力可能下降。
- 家庭結構改變: 核心家庭縮小,或出現更多單身、頂客族,影響傳統家庭保障需求。
- 勞動力結構變化: 年輕勞動力減少,對勞健保、退休金制度的壓力增大。
基於以上趨勢,保險公司可以在商品面推出以下因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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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長期照護與健康險商品:
- 長照險商品多元化: 設計不同給付方式(如一次性給付、年金給付)、不同給付期間、不同失能等級對應的長照險。考量高齡化趨勢,可推出「類長照」性質的商品,涵蓋失智、失能、行動不便等不同狀況。
- 終身醫療險與實物給付型醫療險: 針對高齡者常見的慢性病、手術、住院需求,提供終身保障。實物給付型(如直接支付看護、居家照護服務)更能貼合高齡者實際需求。
- 特定疾病保障: 針對高齡者常見的癌症、心血管疾病、骨質疏鬆等,設計專門的治療或手術費用補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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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退休規劃與年金商品:
- 彈性年金商品: 設計可隨時調整年金領取金額、領取期間、甚至可選擇一次性領回部分資金的彈性年金,以應對高齡者可能出現的突發資金需求。
- 遞延年金與即期年金組合: 鼓勵年輕時購買遞延年金,待退休後轉換為即期年金,或提供多種年金給付選項(如保證給付期、保證期間、終身等)。
- 結合健康因素的年金: 考量健康狀況,提供健康告知後較優惠的年金費率,或與長照險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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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傳統壽險與教育保險:
- 彈性壽險: 提供可調整保額、保費、保障期間的壽險,讓年輕世代能依其財務能力彈性投保。
- 教育保險轉型: 考量少子化,減少單純的教育保險,增加結合儲蓄、保障、甚至投資連結功能的「子女未來規劃」類商品,或鼓勵父母為自己規劃退休,確保有能力支持子女。
- 家庭保障規劃: 設計涵蓋家庭成員的團體保險或家庭保險,或強調單一經濟支柱身故後的家庭財務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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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銀髮族專屬產品與服務:
- 「熟年」專案: 放寬高齡者投保年齡限制,或推出專為50歲以上族群設計的保險,例如旅遊平安險、意外險、健康險等,但需注意費率與核保。
第 四 題20 分
四、請問保險公司承保的可保風險 (insurable risk) 通常具有那些特質? 請問戰爭風險以及交通事故風險是否符合這些特質?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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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為理論與應用結合的題目,前半段要求考生闡述可保風險的特質,後半段則要求考生運用這些特質來判斷兩種特定風險(戰爭、交通事故)是否符合可保性。這題主要考驗考生對保險核心概念「可保性」的理解及應用能力。
核心觀念: 保險之所以能夠運作,是因為其承保的風險具備特定的「可保性」特質。只有符合這些特質的風險,才能被納入保險機制中有效管理。
一、可保風險的特質:
保險公司在決定是否承保一項風險時,通常會考量以下幾個關鍵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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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風險 (Pure Risk):
- 定義: 指風險的發生只可能導致損失,而不可能帶來收益。例如,火災、意外、疾病、死亡等。
- 重要性: 保險處理的是損失,而非投機性的風險。如果一項風險可能帶來利潤(如投資),則不屬於保險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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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性 (Fortuitousness) / 不確定性 (Uncertainty):
- 定義: 指風險的發生時間、地點、程度等是不可預測的,對被保險人而言是偶然發生的。
- 重要性: 如果風險是可預測的(如預期中的設備磨損),則難以進行保險。偶然性是保險費率計算的基礎,也是風險分散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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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衡量性 (Measurability):
- 定義: 指風險所造成的損失金額,在發生後能夠被客觀、準確地衡量與計算。
- 重要性: 保險公司需要能夠量化損失,才能確定合理的保險金額、保險費,並進行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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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毀滅性 (Non-catastrophic) / 可分散性 (Diversifiable):
- 定義: 指風險的發生不會對大多數被保險人造成同時性的、毀滅性的損失。換句話說,風險的影響是可分散的,單一事件的損失不會導致整個保險系統崩潰。
- 重要性: 保險的基礎是「大數法則」。如果一項風險可能同時影響所有被保險人(如大規模的地震、戰爭、核災),則保險公司將無力承擔,因為無法透過分散來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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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計算性 (Calculability) / 可預測性 (Predictability):
- 定義: 指保險公司能夠根據歷史數據、統計模型,相對準確地預測特定風險在一定時期內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程度。
- 重要性: 這是精算的核心,保險公司需要能計算出合理的保險費率,以確保盈虧平衡並獲取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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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性 (Independence):
- 定義: 指單一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發生,與其他被保險人所面臨的風險發生之間,盡可能沒有關聯性。
- 重要性: 這是「非毀滅性」的延伸,確保風險的發生不會高度集中,便於運用大數法則。
二、戰爭風險與交通事故風險的可保性分析:
1. 戰爭風險 (War Risk):
- 純粹風險: 戰爭確實可能導致損失(財產毀損、生命損失),但其發生往往伴隨著政治、經濟等複雜因素,有時也可能帶來「戰後重建」或「軍事工業」的利益(儘管這不是保險的範疇)。但主要問題不在這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