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系碩士班《國際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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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題20 分

A 國在聖誕節前夕,派遣軍隊進入 B 國,發動「特殊的軍事行動」,目的是要奪回有爭議的領土,AB 二國軍隊因此發生嚴重武裝衝突。由於發生此一國際大事,因此在國際公法課堂上,老師請你報告,說明:

(一) 傳統國際法是從那二個層面分析國家使用武力所涉及的法律議題?
(二) 禁止使用武力原則是當代確立的國際法原則,但是將國家使用武力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區分為這二個類別,為什麼依舊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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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在探討國際法上國家使用武力的法律議題,以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的演進與重要性。

(一) 傳統國際法分析國家使用武力主要從「戰爭法」(Law of War)與「訴諸戰爭法」(Law of Resort to War)兩個層面進行。

  • 訴諸戰爭法 (Law of Resort to War):又稱「開戰法」,主要探討國家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合法地訴諸武力,即合法使用武力的正當性。這部分關注的是國家使用武力的「權利」(right to go to war),例如自衛權,以及戰爭的合法性問題。
  • 戰爭法 (Law of War):又稱「武力衝突法」(Law of Armed Conflict, LOAC)或「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HL),主要規範一旦發生武裝衝突,交戰各方在軍事行動中所應遵守的規則,旨在限制戰爭的殘酷性,保護非戰鬥人員及戰俘。這部分關注的是國家如何「進行」戰爭,即戰爭的「 conduct of hostilities」。

(二) 儘管當代國際法確立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則」,但將國家使用武力所涉及的法律議題區分為上述兩個類別,依舊有其必要性,原因如下:

  • 規範重點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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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題25 分

請依《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for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回答下列問題:

(一) 說明第二十條以「同意」(consent)免除國家責任的內容。10%
(二) 第三十七條表示,如果損失不能以恢復原狀或補償的方式得到賠償,責任國有義務抵償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請說明第三十七條有關「抵償」(satisfaction, 或譯為滿足)的方式和相關應注意事項的內容。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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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考察國家責任法中,關於免責事由的「同意」以及責任形式之一的「抵償」。

(一) 依據《國家對國際不法行為的責任條款草案》(ARSIWA) 第二十條,同意免除國家責任的內容如下:

  • 要件:
    1. 有效同意:同意必須是國家在國際法上有效表達的意願。
    2. 事前或事後:同意可以在不法行為發生前或發生後為之。
    3. 合法性:同意必須是針對國家不法行為的,且不得違反國際法上的強制規範(jus cogens)。
    4. 明確性:同意必須明確,不能僅是默示或推定的。
    5. 權限:同意必須由有權代表國家表達同意的主體為之。
  • 效力:有效的同意可免除行為國就該特定不法行為所應負的國際責任。
  • 限制:同意僅能免除行為國對同意國的責任,不能免除其對第三方國家的責任。此外,同意不能免除對涉及強制規範的行為的責任。
  • 舉例:例如,國家 A 同意國家 B 在其領土內進行某項活動,即使該活動在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可能構成國家 B 的國際不法行為,但基於國家 A 的同意,國家 B 即可免責。

(二) 依據 ARSIWA 第三十七條,當不法行為造成的損失不能以恢復原狀或補償的方式完全賠償時,責任國有義務提供「抵償」(satisfaction)。抵償是指責任國為彌補受害國因不法行為所遭受的非物質性損害(如國家聲譽、尊嚴受損等)所採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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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題25 分

A 國和我國無邦交,但是今年決定來台灣設立代表機構,處理領事業務,該機構之設立已經經外交部核准,其人員也應經外交部認定。請依據《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說明該外國機構人員享受豁免權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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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主要考察台灣《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關於外國代表機構及其人員的特權與豁免規定,特別是針對與我國無邦交國家的情況。

該條例旨在處理與我國無邦交的外國代表機構及其人員的特權與豁免,類似於外交關係準則的適用,但其性質並非正式外交關係。

依據《駐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特權暨豁免條例》,該外國機構及其人員可享有以下豁免權:

  • 機構豁免:

    • 不可侵犯性:該代表機構的房舍及其所屬土地,應受尊重,不得為任何目的進入。執法人員不得進入,除非獲得機構負責人同意。
    • 豁免司法管轄:該機構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應享有豁免中華民國法院及行政機關的司法管轄權,除非其明示放棄。
    • 稅捐豁免:該機構的房舍(若為其所有)及其相關財產,應享有免納不動產稅及其他由中央或地方政府徵收的稅捐(除特定費用外)。
  • 人員豁免:

    • 外交豁免:該機構的高級官員,例如負責人及其配偶,以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屬,通常可享有與外交官相當的豁免權。這包括:
      • 人身不可侵犯: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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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題25 分

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 承認是國際法上的獨特制度,國際法為何有此制度以處理國家承認問題。5%
(二) 與一九五八年《領海公約》有關海峽部分作比較,一九八二年《海洋法公約》為何會大幅的修改與增加海峽有關通行權的規定?10%
(三)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序言和第三條提出了關於外交代表能享有豁免的理由,請說明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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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題涵蓋了國際法中的「承認」、「海洋法」以及「外交法」三個重要領域。

(一) 承認(Recognition)是國際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獨特性與必要性在於:

  • 獨特性:承認是一種政治行為,帶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權,但一旦作出,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影響行為國與被承認國之間的法律關係。它涉及國家主權、國家地位的確認,具有宣告性和構成性的雙重性質(儘管學界對此有爭議)。
  • 處理國家承認問題的必要性:
    1. 確認國家地位與資格:承認是其他國家確認一個實體是否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如國家)的行為。這對於國際社會的穩定與互動至關重要。
    2. 建立法律關係:承認是建立國家之間正式外交關係、締結條約、參與國際組織等法律行為的前提。沒有承認,國家之間的互動將處於不確定狀態。
    3. 賦予權利與義務:被承認的國家,才能在國際法上享有相應的權利(如主權平等、外交豁免)並承擔義務。
    4. 穩定國際秩序:通過承認制度,國際社會得以釐清哪些實體是國際法上的行為者,從而維護國際秩序的穩定。
    5. 處理新興國家或政府:當出現新的國家(如獨立)或新的政府(如通過革命),承認制度便成為國際社會判斷是否與之建立關係的依據。

(二)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在海峽通行權方面,相較於 1958 年《領海及鄰接區公約》進行了大幅修改與增加,主要原因如下:

  • 擴張的海域權利:1958 年的公約主要處理領海,而 1982 年公約擴展了沿海國的權利,包括專屬經濟區 (EEZ) 和大陸礁層,這使得海峽內部的航行權問題更加複雜。
  • 「海峽通行制度」的創設:1982 年公約創設了「海峽通行制度」(Straits Transit Passage),這是一個全新的、比「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 更為寬鬆的通行權。
    • 目的:該制度旨在保障國際航運和航空的自由,特別是對於那些連接兩個大洋、對國際貿易和安全至關重要的海峽。
    • 適用範圍:適用於那些主要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其通行權不僅限於領海,也涵蓋了海峽內的其他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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