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政治大學外交學系碩士班《國際公法》
第 一 題40 分
請解釋下列名詞在國際法上的意義:
(一) rule of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二) non-refoulement of refugee
(三) international law
(四) state immunity
(五) 國際法的編纂
(六) 島嶼
(七) 時際法
(八) 保護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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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國際公法基本概念與重要名詞之解釋。
(一) Rule of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 (當地救濟窮盡原則):
此原則係指,在國家得於國際法上就其國民遭受外國國家侵害一事,向該外國國家提起國際訴訟或請求損害賠償之前,受害國民必須已盡其可能利用該外國國內法所提供之一切可得救濟之手段,而仍無法獲得圓滿解決。此原則之目的在於尊重國家主權,避免國際爭端在國內程序尚未窮盡前即進入國際程序,同時也給予國家糾正其不法行為的機會。
(二) Non-refoulement of refugee (禁止驅回難民原則):
此原則係指,締約國不得將任何難民,以任何方式驅回或遣送至其國境,而其生命或自由將會因種族、宗教、國籍、特定社會團體成員資格或政治見解之迫害,而遭受威脅之領土。此原則為國際難民法之核心,亦為《1951年難民公約》及其《1967年議定書》所明文規定,具有絕對性,不得加以排除。
(三) International law (國際法):
國際法係指國家間、國際組織間以及在特定情況下,國家與個人、國際組織與個人之間所應遵守的法律規範。其主要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國際習慣、國家法的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司法判例與國際法學說(作為輔助資料)。國際法旨在規範國際社會成員的行為,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促進國際合作與發展。
(四) State immunity (國家豁免):
國家豁免原則係指,一國國家及其國家行為,不得受他國法院之管轄。此原則源於主權平等原則,旨在避免一國政府在其國內法院面臨他國法院之審判,以免損害其主權。國家豁免可分為絕對豁免(國家及其財產均享豁免)與限制豁免(僅國家主權行為享豁免,商業行為則不受豁免)。
第 二 題30 分
請依據下列判決,回答問題:
(一) 請參考北海大陸礁層案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的意見,說明國際習慣法的形成問題。
(二) 請參考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案 (Legal Status of Eastern Greenland) 的意見,說明有關領土取得的先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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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國際公法上兩則重要案例的判決意涵,並連結至國際習慣法及領土取得之概念。
(一) 北海大陸礁層案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與國際習慣法的形成:
此案涉及德國、丹麥與荷蘭之間關於北海大陸礁層劃界之爭議。國際法院(ICJ)在此案中闡述了國際習慣法的形成條件。國際習慣法主要由兩大要素構成:
- 實踐(State Practice):指國家在國際事務中所表現出來的一致、普遍且持續的行為。這包括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行為,以及外交聲明、國際會議上的投票行為等。在北海案中,法院指出,為了形成國際習慣法,國家的實踐必須是「廣泛且大致一致」的。
- 法律確信(Opinio Juris sive Necessitatis):指國家從事某種行為時,認為該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必要性或法律上的義務,而非僅僅基於禮貌、習慣或權宜。國家相信其行為是出於法律上的義務,而非僅僅是出於自願的政治或經濟考量。法院在此案中強調,僅有國家實踐,若無法律確信,不足以形成國際習慣法。
此外,法院也指出,即使條約規定了某項義務,該義務也可能因為「普遍性」或「廣泛性」的接受,進而成為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但是,對於非條約締約國而言,若該條約內容欲成為對其有拘束力的國際習慣法,則該國家必須在其形成過程中,就已經「接受」該習慣法。
第 三 題30 分
回答下列問題:
(一) 1944年國際民用航空會議討論了航空法上的五個自由,請說明航空法上五個自由的具體內容。
(二) 海岸相鄰或是海岸相向國家如何劃分領海、大陸礁層與專屬經濟區?請依據1982年海洋法公約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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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國際公法在航空法與海洋法領域的具體規範。
(一) 航空法上的五個自由 (Freedoms of the Air):
「五個自由」係指在國際民航運輸中,各締約國授予外國航空公司在特定條件下,可允許飛越其領土或在其領土進行特定操作的權利。這五個自由最初是由1944年芝加哥國際民航大會(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Conference)所提出的,雖然並非所有五個自由都在芝加哥公約中被普遍接受,但已成為國際航空運輸協定的基礎。其具體內容如下:
- 第一自由(First Freedom):飛越領土的權利。即一國的航空公司,在未降落的情況下,可以飛越他國領土。
- 第二自由(Second Freedom):技術經停的權利。即一國的航空公司,可以在他國領土上,僅為技術目的(如加油、維修、避險等)而降落,但不得載運或載客。
- 第三自由(Third Freedom):將本國的航郵、旅客、貨物從本國領土載往他國領土的權利。
- 第四自由(Fourth Freedom):將他國的航郵、旅客、貨物從他國領土載往本國領土的權利。
- 第五自由(Fifth Freedom):在一國領土與另一國領土之間,運載航郵、旅客、貨物至第三國或自第三國載運至本國領土的權利。這也被稱為「過境運輸權」或「混合運輸權」。
【答案】五個自由是指飛越領土、技術經停、將本國貨物載往他國、將他國貨物載往本國、以及在兩國之間載運貨物至第三國或自第三國載運至本國的權利。
(二) 海岸相鄰或相向國家之海域劃界(1982年海洋法公約):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岸相鄰(adjacent)或海岸相向(opposite)國家之間的海域劃界,提供了明確的原則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