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在職生《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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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題25 分

數位平台經濟興盛,帶來一些機會但也衍生一些隱憂,請嘗試從社會學相關理論來闡述以下現象的影響,例如階級的問題、異化的問題、解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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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在探討數位平台經濟興盛所帶來的社會學意涵,要求考生運用社會學理論分析其對階級、異化與解放等面向的影響。

核心概念: 數位平台經濟、社會學理論(階級、異化、解放)、後工業社會、新自由主義。

詳解:
數位平台經濟(digital platform economy),又稱為共享經濟(sharing economy)或零工經濟(gig economy),指的是透過數位平台(如 Uber、Airbnb、Foodpanda、TaskRabbit 等)媒合供需雙方的經濟模式。這種模式的興起,一方面帶來了彈性工作、低進入門檻、創造新商機等機會;另一方面,也衍生出勞動條件不穩定、平台壟斷、數據監管、權力不對等、加劇社會不平等的問題。

考生可從以下幾個社會學理論角度切入分析:

  1. 階級問題 (Class Issues):

    • 馬克思主義觀點: 數位平台經濟可能重塑或加劇資本主義下的階級對立。平台公司(擁有和控制數位資產的資本家)與平台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的工人)之間存在權力不對等。勞動者往往被視為「獨立承包商」,而非正式員工,因而無法享有傳統勞工權益(如最低工資、病假、退休金、工會代表權等)。這可能導致一個龐大的、不穩定的「無產階級」勞動者群體,而平台資本家則能透過高度自動化和數據分析,實現利潤最大化。
    • 韋伯觀點: 除了經濟階級,數位平台經濟也可能影響社會地位(status)和權力(party)。平台公司擁有強大的演算法和數據能力,對勞動者的工作安排、評價、收入分配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形成一種新型的「科層權力」或「技術官僚權力」。勞動者在平台上高度依賴平台的評價系統(如評分、評論),這影響了他們的社會聲譽和未來工作機會,形成一種「聲譽階級」。
    • 布爾迪厄觀點: 平台經濟可能加劇不同形式的「資本」(經濟資本、文化資本、社會資本、象徵資本)的不平等分配。擁有較高經濟和文化資本的個人,可能更容易在平台上創造有利可圖的機會(例如,擁有房產的房東比單純提供勞動力的租客更有利)。平台演算法的設計也可能偏向某些群體,無形中影響了社會資本的累積。
  2. 異化問題 (Alienation):

    • 馬克思的異化理論: 數位平台經濟下的勞動者,其勞動過程和勞動產品都可能面臨異化。
      • 勞動過程的異化: 勞動者對自己的工作內容、方式、時間失去控制,工作被切割成零散的任務,缺乏自主性。他們必須遵循平台的指示和演算法的安排,工作變得單調、重複、機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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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題25 分

社會學理論在理解及解釋現象時,不脫從「結構」(structure)及「個體能動」(agency)的角度為之,請試著以此途徑來闡釋何以「血汗勞動」這個現象於今日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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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運用社會學的「結構」(Structure)與「個體能動」(Agency)二元分析架構,來解釋「血汗勞動」(Sweatshop Labor)現象在當代為何如此嚴重。

核心概念: 結構(Structure)、個體能動(Agency)、血汗勞動(Sweatshop Labor)、全球化、勞動條件、勞動權益。

詳解:
「結構」與「個體能動」是社會學分析的核心概念。結構指的是社會中存在的、影響個體行為的模式、制度、規範、權力關係、文化價值觀等,這些結構往往是外在於個體且具有穩定性的。個體能動則是指個體在結構的限制下,仍保有行動、選擇、改變自身處境或影響社會的能力。

  1. 結構(Structure)的影響:
    • 全球化與生產鏈的重組: 當代血汗勞動現象的嚴重性,很大程度上源於全球化下的生產鏈重組。跨國企業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將生產環節外包到勞動成本低廉、勞動法規薄弱的國家或地區。這種全球性的經濟結構,使得勞動者處於一個龐大的、跨國的供應鏈系統中,而他們所處的生產基地,往往是這個系統中最底層、最缺乏談判能力的環節。
    • 資本主義的邏輯與新自由主義: 資本主義追求利潤最大化、降低生產成本的內在邏輯,在強調市場自由、政府干預最小化的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下,更容易演變成對勞動者權益的壓榨。企業得以在「市場選擇」的幌子下,規避責任,將勞動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 國家與法律的結構性限制: 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吸引外資,可能故意放寬或不嚴格執行勞動法規,形成結構性的「監管真空」。即使有法律存在,若執法不力,或存在貪腐,勞動者也難以透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 消費主義與「便宜就是好」的文化: 全球消費文化鼓勵追求低價商品,這間接助長了企業降低生產成本的壓力,進而可能犧牲勞動者的權益。消費者往往不關心商品背後的生產過程,形成一種結構性的「視而不見」。
    • 勞動市場的結構性劣勢: 在這些地區,勞動者可能面臨嚴重的失業問題,或者缺乏其他合適的就業機會,這使得他們在面對惡劣的勞動條件時,往往別無選擇,只能被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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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題25 分

近年來於歐美國家積極推動的「供應鏈治理」(Supply Chain Governance),請闡述其理念及其所欲達成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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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考生闡述「供應鏈治理」的理念及其欲達成之目的。這是一個偏向政策與實務的社會學議題,常與全球化、企業社會責任、勞動權益、環境永續等概念連結。

核心概念: 供應鏈治理(Supply Chain Governance)、企業社會責任(CSR)、永續發展、勞動權益、環境保護、道德採購。

詳解:

一、供應鏈治理的理念 (Concept of Supply Chain Governance):

供應鏈治理指的是企業對其產品或服務從原料採購、生產製造、物流運輸、到最終銷售和售後服務的整個過程中,所涉及的供應商、合作夥伴、甚至再下游的各個環節,進行有系統的管理、監督與協調的行為。其核心理念在於:

  1. 責任延伸 (Extended Responsibility): 企業的責任不再僅限於自身的直接營運,而是延伸至整個供應鏈。企業應對其供應商的行為負責,因為供應商的行為(例如勞動條件、環境污染、侵犯人權)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聲譽、品牌形象,甚至法律風險。
  2. 風險管理 (Risk Management): 供應鏈中的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如罷工、環境災難、品質問題、政治不穩定),都可能對企業造成重大的營運中斷或聲譽損失。供應鏈治理是為了識別、評估和降低這些潛在風險。
  3. 價值創造與效率提升 (Value Creation and Efficiency Improvement): 透過更緊密的合作、資訊共享和標準化,企業可以與供應商共同優化生產流程、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進而創造更大的整體價值。
  4. 道德與永續性 (Ethics and Sustainability): 越來越多的消費者、投資者和社會大眾要求企業在追求利潤的同時,也要關注環境保護、勞動權益、人權保障等社會與環境議題。供應鏈治理是企業實踐其社會責任(CSR)和永續發展承諾的重要途徑。
  5. 合作與協同 (Cooperation and Collaboration): 供應鏈治理強調的不是單純的指令或控制,而是建立在信任、透明和共同目標基礎上的合作關係。企業與供應商之間需要相互理解、支持,共同解決問題。

二、供應鏈治理所欲達成之目的 (Objectives of Supply Chain Governance):

歐美國家積極推動供應鏈治理,其主要目的包括:

  1. 保障勞動權益與人權 (Protecting Labor Rights and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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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題25 分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曾於九0年代末,依據其頒布的八大勞動公約,提出了四大國際核心勞動基準,2022年中新增一項,因此現在已有五大國際核心勞動基準,請說明這五大國際核心勞動基準及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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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考生對國際勞工組織(ILO)核心勞動標準的認識,特別是其演變歷程(從四大到五大)。

核心概念: 國際勞工組織(ILO)、國際勞工公約(Conventions)、核心勞動標準(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勞動基準、人權。

詳解:

國際勞工組織(ILO)自成立以來,致力於推動全球勞動者權益的保障。其核心勞動標準(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是基於ILO的憲章和宣言,強調所有成員國,無論其經濟發展水平如何,都應當尊重和實踐的最低勞動標準。這些標準被視為基本人權的一部分。

最初的「四大國際核心勞動基準」 (The Original Four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
在1998年,ILO通過了《關於工作中的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Fundamental Principles and Rights at Work),確立了四大核心勞動標準,這些標準對應於若干核心公約:

  1. 結社自由與有效承認集體談判權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the effective recognition of the right to collective bargaining):

    • 對應公約: 公約第87號(結社自由與保護組織權)、公約第98號(組織權與集體談判權)。
    • 意義: 勞動者有權自由組織工會,以及加入工會,並能與雇主進行集體談判,爭取更好的勞動條件。這是保障勞動者權益、平衡勞資關係的基礎。
  2. 消除一切形式的強迫勞動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forced labor):

    • 對應公約: 公約第29號(強迫勞動)、公約第105號(廢止強迫勞動)。
    • 意義: 禁止任何形式的強迫、脅迫或非自願的勞動,包括奴役、債務勞役、人口販運等。確保勞動者是基於自由意志參與工作。
  3. 禁止使用童工 (Effective abolition of child labor):

    • 對應公約: 公約第138號(最低年齡)、公約第182號(最惡劣形式的童工)。
    • 意義: 禁止剝奪兒童受教育權、身心健康和發展機會的童工現象,特別是禁止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如奴役、販賣、用於武裝衝突、娼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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