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財經法組《民事財產法》

📄 試題原卷 免費註冊後即可對照原始考卷 PDF免費註冊

第 一 題25 分

甲、乙為父子關係。甲為了栽培乙成為醫師,從中學時起,即花費鉅資聘請名師擔任家教。乙
順利考上醫學院後就讀期間,甲亦租用豪宅購買全套家具供乙及其女友居住,並聘請管家打理
乙與女友之三餐飲食與家務,累積花費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乙畢業前,甲與乙簽訂一協議書,
約定乙畢業取得醫師資格後,應該在甲開設的診所執業,並應該按月將執業收入純利的百分之
六十支付給甲,直至還清一千萬元為止;如有違反協議,除未償餘額之外,尚應支付該餘額一
倍的違約金。然而,乙在甲之診所執業僅約一年,累積攤還約二百萬元,即因與甲發生衝突而
另行開業。甲非常生氣,便依協議書內容訴請乙給付八百萬元之款項及同額的違約金。乙拒絕
之,並抗辯該協議違反公序良俗,而且是趁乙輕率、無經驗的情況下所訂立,應屬無效。請問:
甲、乙的主張何者較有理由?(25)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主要在探討債務不履行之違約金約定、以及法律行為之效力,特別是違反公序良俗與乘人
輕率、無經驗訂約之可撤銷性。

一、關於甲主張乙應給付八百萬元之款項及同額違約金部分:
(一)債之發生:甲乙之間就醫學教育費用、生活費用、診所執業約定等,已成立消費借貸與
勞務給付契約。
(二)債務不履行:乙未依約在甲開設之診所執業,且另行開業,已構成債務不履行。
(三)違約金之約定:甲乙協議書中約定「如有違反協議,除未償餘額之外,尚應支付該餘額一
倍的違約金」。此約定性質上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條款,依民法第250條規定,違約金除
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以證明確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為限,請求加倍。本案中,約定違約金
為未償餘額之一倍,此約定並未超過社會通念可容許之範圍,應屬有效。
(四)甲之請求權基礎:甲得依據債務不履行(民法第227條準用第231條、第254條)及違約金
條款,請求乙給付未償還之借款本金(1000萬 - 200萬 = 800萬)及同額之違約金(800萬)。
因此,甲主張乙給付八百萬元之款項及同額違約金,於法律上具有理由。

二、關於乙主張該協議違反公序良俗及乘人輕率、無經驗訂立應屬無效部分:
(一)違反公序良俗:

  1. 依民法第72條規定,違反公序良俗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良俗係指國家社會一般之
    道德觀念。
  2. 本案中,該協議約定乙畢業後須在甲開設之診所執業,並將執業收入之60%支付給甲,
    直至還清一千萬為止,且設有違約金條款。此種約定,雖可視為甲為乙付出鉅額教
    育及生活費之對價,然若將其解釋為一種近乎「賣身契」或限制人身自由、職業自由
    過鉅之約定,則可能違反公序良俗。
  3. 考量到我國憲法保障人民之職業自由,乙之執業自由不應受到如此嚴格之限制。若該
    協議條款過度限制乙之職業自由,使其無法自由選擇執業地點與方式,而長期受制於
    甲,此種結果可能被認為違反公序良俗。
  4. 然而,若僅將此協議解釋為一種借貸關係,而約定以乙之收入部分作為還款之方式,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二 題

不動產出賣人甲之受僱人乙過失不知下對買受人丙提供錯誤訊息,即租稅減免
優惠超過不動產購買價格七成貸款的利息支出,致丙因此而與甲成立該筆不動產買
賣契約並移轉登記。不料事後丙發現實際租稅優惠並未達到丙購屋時向銀行借款之
利息金額。試問:丙對甲有何請求權?15%且丙之請求權內容如何?10%(請勿針對民法
總則規定作答)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考點為不動產交易中,因出賣人受僱人提供錯誤訊息,導致買受人受損害時,買受人對出賣人得主張之權利。此涉及侵權行為法及債務不履行(瑕疵擔保)之問題。

一、丙對甲之請求權基礎:

(一)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1. 客觀歸責性: 甲之受僱人乙,因過失提供錯誤訊息(租稅減免優惠超過不動產購買價格七成貸款的利息支出),此為不實之資訊。此過失行為與丙受損害(實際租稅優惠未達預期,導致借款利息支出超出預期)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2. 主觀歸責性: 乙係過失。
  3. 侵害權利: 丙因受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其財產權受損害。
  4. 行為人: 乙為甲之受僱人,依民法第167條(現已移至第224條)規定,甲應與自己之過失負同一責任。
  5. 結論: 丙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甲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債務不履行之請求權(契約責任):

  1. 契約關係: 甲與丙之間存在不動產買賣契約。
  2. 給付不符(瑕疵擔保): 乙之行為(提供錯誤訊息)可視為甲在契約中對丙所負之說明義務或附隨義務之違反。此種錯誤訊息,導致丙對不動產之價值或其附帶利益(租稅優惠)產生錯誤認知,進而影響其交易決定。此可類比為買賣標的物之「瑕疵」。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三 題25 分

甲委請木匠乙依其書房之尺寸,製作一張書桌,約定報酬額新臺幣10000元。惟乙將該張書桌製作
完成並交付予甲後,甲隨即發現該張書桌不僅貼皮有嚴重脫落之現象,而抽屜之開啟亦有障礙。甲
於盛怒之餘,並未通知乙前來修繕,反而立即召請另一木匠丙修補此一瑕疵,甲對丙共支出新臺幣
2000元之報酬(包含材料費新臺幣1500元以及丙之工資新臺幣500元)。
稍後,乙向甲請求給付前所約定新臺幣10000元之報酬,惟甲卻主張應扣除甲對丙所支出之報酬額
新臺幣2000元。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涉及承攬契約中,定作人(甲)對於承攬人(乙)之工作物瑕疵,以及定作人自行修補後向承攬人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之問題。

一、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

  1. 契約性質: 甲委請乙製作書桌,約定報酬,此為承攬契約(民法第490條)。
  2. 承攬人(乙)之義務: 乙負有依約完成工作物並交付於甲之義務,且工作物應無瑕疵(民法第492條)。
  3. 工作物瑕疵: 乙交付之書桌有貼皮脫落及抽屜開啟障礙,此為「工作物之瑕疵」(民法第492條、第493條)。
  4. 定作人(甲)之權利: 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物有瑕疵時,定作人得依契約之性質,為下列主張:
    • 請求承攬人 repair(修補)。
    • 減少報酬。
    • 解除契約(若瑕疵重大)。
    • 請求損害賠償。

二、甲主張扣除修補費用之理由及法律依據:

  1. 甲之行為: 甲未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先「通知」乙前來修繕,而是自行另請他人(丙)修補。

  2. 甲對乙之權利:

    • 修補權: 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甲本應先請求乙修補。
    • 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若承攬人遲延,或其修補費用過鉅時,定作人亦得自行修補,並請求損害賠償。
    • 減少報酬: 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
  3. 甲自行修補之法律效果:

    • 優先通知修補: 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定作人有權「請求」承攬人修補。此為定作人優先之權利。
    • 自行修補之要件: 甲未通知乙即自行修補,此行為是否合法,需檢視民法第493條第2項之規定。該條規定「承攬人遲延,或其修補費用過鉅時,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
    • 本案分析: 甲並未說明乙是否遲延,亦未說明修補費用是否過鉅。甲「於盛怒之餘,並未通知乙前來修繕」即自行修補。此行為在法律上可能不符自行修補之要件。
  4. 甲主張扣除修補費用之法律依據:

    • 契約責任: 若甲自行修補之行為符合民法第493條第2項之要件,則甲對丙支出之2000元,屬於因乙之瑕疵工作所生之損害,甲得向乙請求賠償(即從報酬中扣除)。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第 四 題25 分

甲提供其所有A地上之B建物供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乙對甲之C金錢債
權。C債權清償期屆至時,因甲無力償還,乙乃實行對B建物之抵押權,聲
請法院拍賣之。
(一)B建物由丙拍定後,甲請求丙拆屋還地,有無理由?(10%)
(二)B建物於丙拍定時,客觀上之耐用年限尚有40年以上。未料丙入住B
建物三年後,B建物因地震而滅失。丙得否主張B建物於A地上之原
處所,另行建造新建物居住?(15%)

登入後即可作答並保存紀錄。

這一題的完整詳解

本題涉及抵押權之實行、拍定後之法律關係,以及物上代位與滅失後之地上權問題。

(一)B建物由丙拍定後,甲請求丙拆屋還地,有無理由?

  1. 法律關係分析:

    • 乙對甲設定B建物之抵押權,擔保C金錢債權。
    • C債權清償期屆至,甲無力償還,乙聲請法院拍賣B建物。
    • 丙拍定B建物,並取得所有權。
  2. 丙取得所有權之法律效果:

    • 依土地法第106條、第114條及強制執行法第98條規定,不動產經拍定後,買受人(丙)於繳足價款時,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 同時,原抵押權及可能存在之其他負擔(如後順位抵押權)因拍定而消滅。
  3. 甲之地位:

    • 甲為原B建物之所有權人,亦為A地之所有權人。
    • 因B建物被拍賣,甲已喪失B建物之所有權。
  4. 甲請求丙拆屋還地之法律依據:

    • 甲請求丙拆屋還地,意即主張丙無權占有B建物之基地(A地)。
    • 甲主張此請求權,應係以A地所有權人身份,依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為之。
  5. 丙之占有權源:

    • 丙拍定B建物,取得B建物所有權。
    • 依民法第877條第1項規定,為使地上物所有權人能使用收益其地上物,土地所有人不得對地上物所有權人主張民法第767條(物上請求權)之權利。此即「地上權推定」之規定。
    • 換言之,丙取得B建物所有權後,法院即推定丙對A地(B建物所在地)有地上權。此地上權之範圍,應足以使用收益B建物。
  6. 結論:

    • 丙合法取得B建物所有權,法院並推定丙對A地有地上權。
    • 甲雖為A地所有權人,但不得對丙主張民法第767條之物上請求權,請求丙拆屋還地。
    • 因此,甲請求丙拆屋還地,無理由。

【答案】無理由。

(二)B建物於丙拍定時,客觀上之耐用年限尚有40年以上。未料丙入住B
建物三年後,B建物因地震而滅失。丙得否主張B建物於A地上之原
處所,另行建造新建物居住?(15%)

  1. 法律關係分析:

    • 丙合法取得B建物所有權,並推定對A地有地上權(民法第877條)。
    • B建物因地震滅失。
    • 丙欲在原址(A地上)另行建造新建物。
  2. 地上權之性質與存續:

    • 民法第877條第1項所推定之地上權,係為使地上物所有權人能使用收益該地上物而設。
    • 此地上權之存續期間,通常依地上物之性質、目的而定。
🔒

後續完整解題步驟與【答案】

免費註冊,享三天全站完整詳解閱覽。

免費註冊

其他考古題